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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853-201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HJ 853-2017

中文名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标准类别: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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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排污 许可证 申请 核发 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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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HJ 853-2017.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Petrochemical Industry.
1.适用范围
HJ 853规定了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石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HJ 853适用于指导石化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HJ 853适用于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包括GB 31570、.GB 31571和GB 31572中规定的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
石化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环水体(2016) 189 号中附件1《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颁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石化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223火电厂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恶 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31570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石油化学工 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大气污 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固 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91地表 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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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853-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forapplication and issuanceofpollutantpermitPetrochemicalIndustry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华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7-08-22发布
2017-08-22实施
环境保护部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产排污环节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合规判定方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石化工业排污单位生产装置:附录B(资料性附录)部分生产设施填报表.附录C(资料性附录)废气治理、废水处理设施参数附表(资料性附录)储罐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量默认计算参数附录D
附录E(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附录F(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1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石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或地方已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本标准附录A~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中海石油环保服务(天津)有限公司。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08月22日批准。本标准自2017年08月22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本标准规定了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石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石化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包括GB31570、GB31571和GB31572中规定的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石化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GB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1《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GB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颁布后从其规定,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石化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31570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75
HJ/T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
HJ/T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493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I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733泄漏和散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2045石油炼制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口口-20口口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口口-20口口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炼制工业HJ口口-20口口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HJ口口-20口口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14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
《关于印发<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及<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2015)104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石油炼制工业petroleumrefiningindustry指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润滑油、石油蜡、石油沥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工业。
3.2石油化学工业petroleumchemistryindustry指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3.3合成树脂工业syntheticresinindustry指以低分子化合物一单体为主要原料,采用聚合反应结合成大分子的方式生产合成树脂的工业,或者以普通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改性等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产品的工业3.4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emissionlimits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最大排放浓度(或速率)和排放量。3.5特殊时段special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3.6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排气筒和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2
3.7挥发性有机液体volatileorganicliquid指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0℃时,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的纯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20%(重量比)。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1基本原则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基本情况,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石化相关行业)、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文号(备案编号)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氨氮总量指标、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4.3生产装置与设施
4.3.1一般原则
在填报“生产装置与设施时,需选择行业类别,适用于本标准的生产设施,选择石化相关行业执行GB13223的生产设施选择火电行业。生产装置与设施主要填写生产装置名称、生产装置编号、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原料名称、产品名称、加工/生产能力、年运行时间及其他。4.3.2生产装置
按照工业小类分为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化学试剂和助剂、合成纤维制造,各小类涉及的主要生产装置以及公用设施见附录A。若为联合生产装置,应分别填写每一套装置,如常减压催化联合装置应分别填写常减压蒸馏装置、催化裂化装置,对二甲苯联合生产装置应分别填写吸附分离装置、歧化装置、芳烃抽提装置等若吸收、精馏、萃取、过滤、结晶、干燥、汽(气)提设施用于前序反应物料的分离精制,则不单独填写,如丙烯睛生产装置的反应气吸收塔、吸收液精馏塔等。4.3.3生产装置编号
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装置编号。若无内部生产装置编号,则采用“PU+三位流水号数字”(如PU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4.3.4主要工艺
包括蒸馏(精馏)、裂化(减粘裂化、催化裂化、乙烯裂解、焦化)、加氢处理(加氢裂化、加氢精制)、氧化(氧氯化、氨氧化、共氧化)、分子重排(重整、烷基化、异构化、歧化、叠合)、制氢、羰基合成、水解、酯化、聚合、萃取、吸附、吸收、结晶、固液分离、干燥、纺丝、汽(气)3
提、瓦斯回收及火炬、酸性气回收、有机液体储存、有机固体储存、有机液体装载和分装、工业水制水、蒸发、化学水制水、循环冷却水、制氮、制氧、废水处理、废气处理等4.3.5生产设施
分为必填内容和选填内容。
a)必填内容
1)GB31570、GB31571和GB31572管控的产生废水污染物的车间或生产设施。如:酸性水汽提塔、常减压蒸馏装置电脱盐罐等。2)排出废气的生产或环保设施。如:催化裂化装置催化剂再生器、连续催化重整装置催化剂再生器、丙烯生产装置反应气吸收塔、工艺工艺加热炉(含乙烯裂解炉)、锅炉、楚烧炉、火炬、橡胶生产装置干燥器、有机固体物料料仓、污水处理设施等。3)常压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设施。4)生产装置中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若吸收、吸附、过滤设备的主要用于回收物料,应归于生产设施。b)选填内容
除a)中要求外,其他生产设施为选填内容。如:原油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常压塔、减压塔,催化裂化装置的反应产物分馏塔、干气水洗塔,加氢精制低压分离器,丙烯睛生产装置分馏塔等。4.3.6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可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4.3.7设施参数
生产设施参数必填内容包括设计排气量(火炬气流量):公用单元中锅炉、楚烧炉等设施包括设计排气量、设计年运行时数:生产装置中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应填报密封点数量见附录B中的表B.1;储罐参数包括罐型、公称容积、内径、罐体高度、储存物料名称、物料储存温度和设计年周转量等,见附录B中的表B.2;装载参数包括装载物料名称、设计年装载量、装载温度和装载形式(火车汽车轮船/驳船)。其余参数为选填内容。排污单位填写储存挥发性有机液体的常压储罐详细参数,可选填附录B中表B.3~表B.5;填写工艺加热炉和锅炉、焚烧炉、火炬、酸性水汽提塔等生产设施详细参数,可选填附录B中表B.6~表B.9。
4.3.8原料名称
填写各生产装置的主要原料名称。如: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原料为原油,催化裂化装置的原料为蜡油、渣油,对二甲苯装置的原料为重整生成油、混合芳烃等。4.3.9产品名称
填写生产装置主要产品名称。如常减压蒸馏装置的产品为常顶气、石脑油、常一线油、常二线油、常三线油、减顶气、减压蜡油、减压渣油、常压渣油,乙烯裂解装置的产品为裂解干气、乙烯、丙烯、裂解汽油等
4.3.10生产(加工)能力及计量单位填写装置设计生产(加工)能力,并标明计量单位。生产(加工)能力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4
4.3.11年生产时间
填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小时数。4.3.12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4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1一般原则
填写年使用量大于10吨的原料、辅料及燃料的名称和设计使用量,其中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原料、辅料及燃料,应全部填写。4.4.2原料、辅料
4.4.2.1.名称
原料包括原油、重油、石油馏分、有机化学品基本原料、石油焦、焦炭、煤、页岩、天然气等,其中原油可按原油种类或混合原油填写,有机化学品基本原料填写具体原料名称,煤、石油焦、焦炭用于制氢装置时填写为原料。辅料填写生产过程中的主要辅料以及废水处理、废气治理过程中添加的辅料。4.4.2.2设计年使用量
填写与生产(加工)能力相匹配的设计年使用量。4.4.2.3成分
原料油中硫、镍、钒、汞含量为必填内容,其他原料和辅料中含有的铅、镐、砷、镍、汞、铬氯、溴等有毒有害成分为必填内容,其余为选填内容。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4.4.3燃料
4.4.3.1名称
包括燃料煤、重油、柴油、燃料油、燃料气、石油焦、页岩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在备注中应标明自产燃料或外购燃料。4.4.3.2设计年使用量
填写与生产(加工)能力相匹配的设计年使用量。4.4.3.3成分
煤中硫分、灰分、挥发分、汞含量和低位热值为必填内容,其他燃料中硫分为必填内容,其余为选填内容。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4.4.4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5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4.5.1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对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及参数、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排放口类型等。
废水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参数、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等。5
4.5.2废气
4.5.2.1产污环节及排放形式
a)产污环节:包括工艺工艺加热炉烟气、催化裂化催化剂再生烟气、重整催化剂再生烟气、酸性气回收装置尾气、氧化沥青装置尾气、烷基化装置催化剂再生烟气、催化汽油吸附脱硫再生烟气、锅炉烟气、焚烧炉烟气、真空泵排气、有机固体物料气体输送料仓气、氧化(氨氧化、氧氯化)尾气、序批式生产设施气体置换及保护气、有机液体装载及分装废气、干燥设备尾气、废水集输及处理设施排气、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泄漏、挥发性有机液体常压储罐呼吸、酸性水罐呼吸、冷却塔循环水冷却过程逸散、固体物料堆场逸散、固体物料破碎排气、过筛车间排气等排放源。b)排放形式:分为有组织和无组织。4.5.2.2污染物种类
污染物种类为排放标准中的各污染物项目,具体见表1和表2。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5.2.3污染治理设施名称
包括脱硫设施、脱硝设施、除尘设施、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或治理设施、恶臭治理设施等。4.5.2.4污染治理工艺
a)废气脱硫:干法脱硫、半干法脱硫、湿法脱硫(石灰石法、氧化镁法、氨法、氢氧化钠法)等;
b)废气脱硝: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等:c)除尘:旋风除尘、电除尘、袋式除尘、湿式电除尘等;d)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热力焚烧法、催化燃烧法、蓄热燃烧法、吸附法、吸收法、冷凝法等;e)恶臭治理:生物滴滤、碱洗等。4.5.2.5污染治理设施参数
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和计量单位,其中参数名称包括废气处理量、年运行时间、污染物出口排放浓度等。
排污单位填写废气治理设施详细参数时,可选填附录C中表C.1~表C.18。4.5.3废水
4.5.3.1废水类别
包括工艺废水(含油废水、含碱废水、含盐废水、含硫含氨酸性水、含苯系物废水等)、生活污水、循环冷却水排污水、化学制水排污水、蒸汽发生器排污水、余热锅炉排污水、污染雨水等。4.5.3.2污染物种类
污染物种类为排放标准中的各污染物项目,具体见表3。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5.3.3废水去向
包括装置预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回用。4.5.3.4排放规律
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和间断排放。根据流量稳定性和周期性的不同,间断排放又分为不同排放类型,具体见环水体(2016)186号中附件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废水排放规律相关内容。6
4.5.3.5污染处理设施
包括装置预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厂预处理设施、生化处理设施、深度处理设施及回用设施等。4.5.3.6污染处理工艺
a)装置预处理:除油、汽(气)提、生物法、湿式氧化、中和、氧化、萃取、溶剂回收等;b)污水处理厂预处理:隔油、气浮、混凝、调节等;c)生化处理:活性污泥法、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缺氧/好氧法(A/O)、厌氧/缺氧/好氧法(A2/O)、氧化沟法、膜生物法(MBR)、曝气生物滤池(BAF)、生物接触氧化法、一体化微氧高浓缺氧/好氧法等:
d)污水深度处理与回用:混凝、过滤、臭氧氧化、超滤(UF)、反渗透(RO)等。4.5.3.7污染处理设施参数
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和计量单位,其中参数名称包括污水处理量、年运行时间、污染物出口排放浓度等。废水总排放口污染物包括pH值、COD、氨氮、石油类等: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污染物为排放标准中控制的污染物,具体见表3。排污单位填写污水处理设施详细参数时,可选填附录C中表C.19~表C.42。4.5.4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编号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应填写排污单位内部污染治理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的,则根据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4.5.5可行技术
参照本标准第6部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填报。4.5.6排放口规范化设置
根据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以及环监(1996)470号,填报废气和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5.7排放口类型
废气排放口类型分为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特殊排放口。表1中管控的氧化沥青装置排气筒为一般排放口,火炬废气排放口为特殊排放口,其他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废水排放口类型分为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4.6排放口基本情况
4.6.1废气排放口
废气排放口填写排放口经纬度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设计排气温度。4.6.2废水排放口
废水排放口填写排放口经纬度坐标、排放去向、排放规律等。废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还应填写受纳自然水体名称、水体功能目标废水间接排入环境的,还应填写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废水污染物及其排放限值。4.6.3雨水排放口
填写排放口编号、排放口经纬度坐标、排放去向、汇入水体信息以及汇入处经纬度坐标。雨水7
排放口编号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如无内部编号,则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YSOO1)进行编号并填报。
4.6.4排放去向
包括直接进入海域、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单位等。4.7图件要求
a)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给出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图中应标明主要生产装置、公用设施等名称和位置,有组织废气排放源和废水排放口位置。
b)全厂雨水和污水管线走向图
给出厂区雨水、污水集输管线走向及排放去向等c)生产工艺总流程图
给出全厂总物料加工流程图,图中应标明主要生产装置名称、主要物料走向等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给出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并标明物料走向和产排污环节(设备位号、排放位置和去向)。4.8其他要求
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填入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填入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5.产排污环节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5.1产排污环节
5.1.1废气
5.1.1.1有组织排放源
排污单位有组织排放源、污染物项目管控范围和排放口类型见表1。表1纳入许可管理的废气有组织排放源及污染物项目管控污染源
工艺工艺加热炉排气筒
催化裂化催化剂再生烟气
排气筒
重整催化剂再生烟气排气
酸性气回收装置排气筒
离子液法烷基化装置催化
剂再生烟气排气筒
催化裂化汽油吸附脱硫再
生烟气排气筒
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
理装置排气筒
有机废气排放口。
氧化沥青装置排气筒
许可排放浓度(或速率)污染物项目」许可排放量污染物项目排放口类型
颗粒物、三氧化硫、氮氧化物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镍及其化合物
挥发性有机物、氯化氢
二氧化硫、硫酸雾、(硫化氢)6挥发性有机物、氯化氢
颗粒物、二氧化硫
挥发性有机物、苯、甲苯、二甲苯、(硫化氢)b
沥青烟、苯并(a)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
氧化物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
氧化物
挥发性有机物
二氧化硫
挥发性有机物
颗粒物、二氧化硫
挥发性有机物
挥发性有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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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管控污染源
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
理装置排气筒
含卤代经有机废气排放口。
其他有机废气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废水、废气焚烧设施排气筒
锅炉烟肉
危险废物焚烧炉排放筒
全厂火炬
许可排放浓度(或速率)污染物项目」许可排放量污染物项目
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d、(硫化氢)b
氯化氢、氟化氢、溴化氢、氯气、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
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
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其他废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嗯英类\、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其他废气污染物e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
烟气黑度、颗粒物、二氧化硫、氧
化碳、氟化氢、氯化氢、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镍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铬、锡、铜、锰及其化合物)、二嘎英类
挥发性有机物
挥发性有机物
挥发性有机物
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
二氧化硫「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
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
氧化物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
氧化物
排放口类型
主要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特殊排放口
注1:未发布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的污染物,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工艺加热炉工艺加热炉注:\酸性气回收装置生产硫酸时执行该项目。b恶臭项目执行许可排放速率。
“有机废气中若含有颗粒物、二氧化硫或氮氧化物,执行工艺工艺加热炉相应污染物控制要求。d根据使用原料、生产工艺、产品及副产品,从GB31571表6中选取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项目。。根据合成树脂类型,从GB31572表4中选取废气污染物项目。f生产聚砜、聚醚砜、聚醚醚酮树脂执行该项目。适用于废水、废气中含有卤素的情况。燃煤锅炉烟窗须增加该项目控制5.1.1.2无组织排放源
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管控污染物项目具体见表2。表2纳入许可管理的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污染物项目类型
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苯、甲苯、二甲苯、氨、硫化氢、臭气浓度、苯并(a)芘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学工业
合成树脂工业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苯、甲苯、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注:“对于石油炼制工业排污单位,适用于生产装置的原料、排气中含卤代烃的情况。5.1.2废水
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水排放口和污染物项目见表3。表3纳入许可管理的废水排放口及污染物项目废水排放口
废水总排放口
石油炼
延退焦化装置冷焦水、切焦水废制工业
水排放口
加工含汞原油常减压蒸馏装置
电脱盐废水排放口
酸性水汽提装置废水排放口
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项目
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总有机碳、石油类硫化物、挥发酚、总钒、苯、甲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乙苯、总氰化物苯并(a)芘
总汞、烷基汞
许可排放量污染物项目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
氮。、总磷及受纳水体
环境质量超标且列入
GB 31570、GB31571
或GB31572中的其他
污染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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