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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856-201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HJ 856-2017

中文名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玻璃工业一平板玻璃

标准类别: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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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排污 许可证 申请 核发 技术规范 玻璃 工业 平板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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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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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HJ 856-2017.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glass industry一flat glass.
1适用范围
HJ 856规定了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平板玻璃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HJ 856适用于指导执行GB26453的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HJ 856适用于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污水综 合排放标准
GB 18597危险 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26453平 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固定污 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3196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 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819排污 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T 55大气污 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91地表水 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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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856—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玻璃工业一平板玻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glassindustryflatglass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7-09-12发布
环境保护部
2017-09-12实施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合规判定方法
附录A(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附录B(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1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平板玻璃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或地方已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环科环境工程设计所、河北科技大学、恒联海航(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09月12日批准本标准自2017年09月12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玻璃工业一平板玻璃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平板玻璃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执行GB26453的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6453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3196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T55
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75
HJ/T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91
HJ/T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
HJ/T355
HJ/T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73
HJ/T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口-20口口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口-20口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工业HJ口口-20口口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监(1996)470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14号)《平板玻璃行业规范条件(2014年本)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90号)
《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
《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自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平板玻璃工业flatglassindustry指采用浮法、压延等工艺制造平板玻璃的工业。3.2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flatglassindustrypollutantemissionunit指含有平板玻璃工业生产过程的排污单位。3.3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emissionlimits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基本原则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物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基本情况,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2
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所在地是否属手重点区域、是否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文号(备案编号)、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4.3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1。表1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主要生产单元
浮法玻璃生产线
浮法玻璃生产线
主要工艺
原料破碎系统
备料与储存系统
配料系统
碎玻璃系统
熔化工序
成型退火工序
生产设施
粗破机
细破机
筛分机
斗式提升机
带式输送机
斗式提升机
带式输送机
筛分机
均化装备
混合机
斗式提升机
带式输送机
窑头料仓
碎玻璃破碎机
带式输送机
投料机
玻璃熔窑
在线镀膜设备
退火窑免费标准bzxz.net
设施参数
处理量
处理量
处理量
输送量
输送量
输送量
输送量
处理量
处理量
总容积
输送量
输送量
仓储量
破碎量
输送量
日投料量
熔化量
拉引速度
镀膜类型
退火能力
主要生产单元
浮法玻璃生产线
压延玻璃生产线
燃料供应单元
主要工艺
切裁装箱工序
原料破碎系统
备料与储存系统
配料系统
碎玻璃系统
熔化工序
成型退火工序
切裁装箱工序
燃油系统
燃气系统
煤制气系统
生产设施
退火窑辊道转动设备
横切机
落扳、破碎机
粗破机
细破机
筛分机
斗式提升机
带式输送机
斗式提升机
带式输送机
筛分机
均化装备
混合机
斗式提升机
带式输送机
窑头料仓
碎玻璃破碎机
带式输送机
投料机
玻璃熔窑
压延成型机
退火窑
退火窑辊道转动设备
横切机
落扳、破碎机
贮油设施
天然气储罐
焦炉煤气储罐
煤加工、筛分装备
上煤机
设施参数
切割长度范围
破碎量
处理量
处理量
处理量
输送量
输送量
输送量
输送量
处理量
处理量
总容积
输送量
输送量
仓储量
破碎量
输送量
日投料量
熔化量
速度范围
退火能力
切割长度范围
破碎量
贮油量
库储量
处理量
投煤量
主要生产单元
燃料供应单元
公用单元
4.3.2生产设施编号
主要工艺
煤制气系统
燃石油焦系统
余热锅炉及发电系统
软化水制备系统
氮氢保护气制备系统
给水及循环水冷却系统
液氨/氨水储存系统
辅助系统
生产设施
煤气发生炉
石油焦(粉)库
破碎装备
研磨装备
筛分设备
输送设备
余热锅炉
汽轮机
发电机
多介质过滤装置
分馏塔
氨分解炉
电解槽
冷却水塔
液氨储罐
氨水罐
灰渣场
石膏库房
脱硫副产物库房
设施参数
煤气产量
库储量
破碎量
加工量
处理量
输粉量
锅炉效率
额定功率
输出功率
出塔氮气量
氮分解能力
氢气产量
占地面积
占地面积
占地面积
占地面积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附件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4.3.3产品名称
分为浮法玻璃、压延玻璃。
4.3.4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产能计量单位为万t/a。
4.3.5设计年生产时间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
4.3.6其他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4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1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
原料种类包括硅砂、长石、白云石、石灰石、纯碱、碎玻璃、其他。辅料种类包括工艺过程中添加的辅料以及废气、废水污染治理过程中添加的化学药剂等,如澄清剂、助熔剂、氧化剂、还原剂、着色剂、脱色剂、乳浊剂、氨水、液氨、石灰、石灰石、烧碱、其他。
燃料种类包括天然气、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重油、煤焦油、石油焦、燃煤、其他。4.4.2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的年使用量。计量单位为万t/a或万m3/a。
4.4.3原辅料硫元素、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应填报主要原辅材料的硫元素占比,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值填报。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依据实际情况填报,4.4.4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使用燃煤的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需填写燃煤的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使用天然气、焦炉煤气、重油、煤焦油及石油焦的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需填写硫分及热值。使用煤焦油、重油、石油焦的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燃料的特性,填报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总镍、总锌等重金属成分及占比。可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值填报。4.4.5其他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5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4.5.1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对应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废水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4.5.2废气
4.5.2.1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见表2。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依据GB26453确定,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对于使用重油、煤焦油、石油焦的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还应根据排污单位实际排放情况考虑汞、镉、铬、砷、铅、镍、锌等重金属污染物生产
生产设施
粗破机、细破机、
筛分机、斗式提
升机、带式输送
机、其他
斗式提升机、带
式输送机、筛分
机、其他
混合机、斗式提
升机、带式输送
机、窑头料仓、
碎玻璃破碎机、
带式输送机
投料机、玻璃熔
表2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一览表污染治理设施
废气产污环节
破碎废气、筛分
废气、输送废气、
原料破碎系统无
组织废气
输送废气、筛分
废气、投料废气、
备料与储存系统
无组织废气
混合废气、输送
废气、投料废气、
配料系统无组织
破碎废气、输送
废气、其他
污染物种类
颗粒物
颗粒物
颗粒物
颗粒物
颗粒物
排放形式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
静电除尘器(注明电场数,如三电场、四电场等)、袋式除尘器(注明滤料种类)、电袋复合除尘器(同静电除尘器和袋式除尘有组织
无组织
有组织
无组织
有组织
无组织
有组织
有组织
器要求,注明电场数和滤料种类)、旋风除尘器、滤简除尘器、其他
在破碎、筛分、输送等阶段封闭操作,在各转载及下料口等产尘点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其他静电除尘器(注明电场数,如三电场、四电场等)、袋式除尘器(注明滤料种类)、电袋复合除尘器(同静电除尘器和袋式除尘器要求,注明电场数和滤料种类)、旋风除尘器、滤筒除尘器、其他
在筛分、输送等阶段封闭操作,硅质原料的均化在密闭的均化库中进行,在各转载及下料口等产尘点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在易产生扬尘的临时堆场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其他静电除尘器(注明电场数,如三电场、四电场等)、袋式除尘器(注明滤料种类)、电袋复合除尘器(同静电除尘器和袋式除尘器要求,注明电场数和滤料种类)、旋风除尘器、滤筒除尘器、其他
在混合、输送、投料等阶段封闭操作,在各转载及上料口等产尘点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其他静电除尘器(注明电场数,如三电场、四电场等)、袋式除尘器(注明滤料种类)、电袋复合除尘器(同静电除尘器和袋式除尘器要求,注明电场数和滤料种类)、旋风除尘器、滤筒除尘器、其他
静电除尘器(注明电场数,如三电场、四电场等)、袋式除尘器(注明滤料种类)、电袋复合除尘器(同静电除尘器和袋式除尘器要求,注明电场数和滤料种类)、湿式电除尘器、其他是否为可行技术
如采用不属于“6污染防治
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术,
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生产设施
投料机、玻璃熔
在线镀膜设备
粗破机、细破机、
筛分机、斗式提
升机、带式输送
机、其他
斗式提升机、带
式输送机、筛分
机、其他
废气产污环节
在线镀膜
破碎废气、筛分
废气、输送废气、
原料破碎系统无
组织废气
输送废气、筛分
废气、投料废气、
污染物种类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氯化氢、氟化物(以
总F计)、烟气黑
度(林格曼黑度,
汞、镉、铬、砷
、铅、镍、锌
颗粒物、氯化氢、
氟化物(以总F计)、
锡及其化合物
颗粒物
颗粒物
排放形式
有组织
有组织
有组织
无组织
有组织
污染治理设施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
使用低硫燃料、旋转喷雾法脱硫技术、烟气循环流化床法脱硫技术、石灰石/石灰-石膏法脱硫技术、钠碱法脱硫技术、双碱法脱硫技术、其他
分级燃烧技术、全氧燃烧技术、纯氧燃烧技术、富氧燃烧技术、低氮燃烧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其他协同处置
吸收塔、楚烧装置
静电除尘器(注明电场数,如三电场、四电场等)、袋式除尘器(注明滤料种类)、电袋复合除尘器(同静电除尘器和袋式除尘器要求,注明电场数和滤料种类)、旋风除尘器、滤筒除尘器、其他
在破碎、筛分、输送等阶段封闭操作,在各转载及下料口等产尘点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其他静电除尘器(注明电场数,如三电场、四电场等)、袋式除尘器(注明滤料种类)、电袋复合除尘器(同静电除尘器和袋式除尘器要求,注明电场数和滤料种类)、旋风除尘器、滤筒除尘器、其他
是否为可行技术
如采用不属于“6污染防治可
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术,应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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