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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2020-2012

基本信息

标准号: HJ 2020-2012

中文名称:袋式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

标准类别: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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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袋式 除尘 工程 通用 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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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HJ 2020-2012.Genera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bag flitration enginering.
1适用范围
HJ 2020规定了袋式除尘工程设计、施工与安装、调试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的通用技术要求。
HJ 2020适用于各种规模的袋式除尘工程,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所提出的技术要求具有通用性,特殊性要求可执行相关行业的除尘工程技术规范。电袋复合除尘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煤气净化袋式除尘工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095安全带
GB 725安全网
GB 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3608高处作业分级
GB 4053.1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2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
GB 4053.4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 651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 7059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GB 7251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50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7钢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29压缩空气站 设计规范
GB 50040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51烟囱设计规范
GB 50052供配电 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4低压配电设 计规范
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31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16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1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规范
GB 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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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2020-2012
袋式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
Genera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bagflitration engineering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2-10-17批准
环境保护部发布
2013-1-1实施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污染物与污染负荷。
5总体要求,
5.1—般规定.
5.2总图布置
6工艺设计.
6.1一般规定
6.2污染(尘)源控制
6.3除尘系统划分
6.4除尘管道及附件.
6.5系统管路阻力计算
袋式除尘器选型bzxZ.net
滤料选择.
6.8除尘器卸灰与输灰
6.9烟气冷却.
6.10风机及电机.
袋式除尘系统风量调节
6.12烟肉(排气筒)
7主要工艺设备和材料..
7.1袋式除尘器本体
7.2滤料、滤袋及滤袋框架
7.3气流分布.
8检测与过程控制
8.1一般规定
8.2袋式除尘系统检测。
8.3袋式除尘系统自动控制
9主要辅助工程,
9.1供配电
9.2采暖通风与空调
9.3给排水
9.4压缩气体..
9.5建筑与结构.
9.6涂装与防腐
设备及管道保温.
9.8高温烟气管道膨胀补偿
9.9管道支吊架..
9.10消声与隔振
10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10.1一般规定
10.2常见职业危险危害因素与防护措施10.3消防要求
11施工与验收
11.1一般规定
11.2安装
11.3调试.
11.4验收
12运行与维护..
12.1一般规定
12.2开机.
12.3运行
12.4停机
12.5检修与维护
录A(资料性附录)原始数据统计表,录B(规范性附录)袋式除尘工程设计流程.录C(规范性附录)系统管路阻力计算步骤录D(规范性附录)袋式除尘器选型步骤.附
录E(资料性附录)滤料的主要性能指标附
录F(资料性附录)烟气冷却方式及适用场合.录G(资料性附录)高温烟气冷却设计流程录H(资料性附录)高温烟气冷却计算附录1(规范性附录)烟气体积流量变化计算附
录J(规范性附录)风机及电机选型步骤附
录K(资料性附录)袋式除尘器规格型号及性能参数附录L(资料性附录)袋式除尘器运行记录表i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袋式除尘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控制粉尘和微细粒子排放,改善环境质量,促进袋式除尘行业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袋式除尘工程设计、施工与安装、调试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管理的通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10月17日批准。本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
袋式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袋式除尘工程设计、施工与安装、调试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的通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准适用于各种规模的袋式除尘工程,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本标准所提出的技术要求具有通用性,特殊性要求可执行相关行业的除尘工程技术规范。电袋复合除尘工程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煤气净化袋式除尘工程。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095安全带
GB725安全网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3608高处作业分级
GB4053.1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2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
GB4053.4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651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7059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GB7251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50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7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29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50040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
GB50051烟肉设计规范
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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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业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技术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标准状态normalcondition
指气体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3.2烟(粉)尘污染源smokeanddustpollutionsources生产中产生含尘废气的部位或设备。3.3排风量exhaustairrate
集气罩(集尘罩)或炉窑出口排出的工况气体体积流量,单位为m/h。3.4捕集率
集气罩所能捕集的污染气体量与生产工艺设备产生的污染气体量之比,单位为%。3.5处理风量disposingairvolume除尘器、换热器等设备进口工况气体体积流量,单位为m/h。3.6系统风量systemairvolume
袋式除尘系统排风机入口工况气体体积流量,反映袋式除尘系统的处理能力,单位为m'/h。
3.7工况风量operatingmodeairvolume袋式除尘系统运行时管道某断面或设备进、出口工况气体体积流量,单位为m/h。3.8过滤速度filtrationvelocity含尘气体通过滤袋的表观速度,单位为m/min。3.9过滤仓室filtrationroom
能实现离线检修的过滤单元。
3.10预涂灰(粉)pre-coatingwithash袋式除尘器投运前或更换新滤袋后,在滤袋表面预置一定厚度粉尘的操作。3.11离线清灰off-linecleaning过滤仓室停止过滤状态下的清灰。3.12在线清灰on-linecleaning
过滤仓室不停止过滤状态下的清灰,3.13气流分布aircurrentdistribution采用阻流和导流装置使进入袋式除尘器后的气体流量和速度按设计要求进行分配和分布的措施。
3.14复合滤料compound-filtermaterial两种及其以上不同纤维按一定比例组成的特殊结构的滤料。3.15脉冲宽度widthofelectricpulse控制系统向脉冲阀发出电信号的持续时间,即先导电磁阀通电的持续时间。3.16脉冲间隔intervalofpulse
控制系统向脉冲阀发出的相邻两次启动信号的间隔时间。3.17高温烟气hightemperatureexhaustgas温度大于等于130℃的烟气。
3.18荧光粉检漏phosphorpowderleakhunting利用荧光粉和紫光灯检查袋式除尘器粉尘泄漏点的检漏方式。4污染物与污染负荷
4.1污染物
4.1.1袋式除尘工艺适用于各种风量下的含尘气体净化,4.1.2袋式除尘工艺的采用取决于污染物的特性。以下场合和要求下应优先采用袋式除尘工艺:a)粉尘排放浓度限值<30mg/m2(标态干排气):b)高效捕集微细粒子;
c)含尘空气的净化:
d)炉窑烟气的净化;
e)粉尘具有回收价值,可综合利用;f)水资源缺乏或严寒地区:
g)垃圾焚烧烟气净化;
h)高比电阻粉尘或粉尘浓度波动较大;i)净化后气体循环利用。
4.1.3以下场合通过技术措施处理后可采用袋式除尘工艺:a)高温烟气通过冷却降温,满足滤料连续工作温度:b)烟气含湿量虽大,但烟气未饱和,且烟气温度高于露点温度15℃以上;c)烟气短期含油雾,但袋式除尘器采取了预涂粉防护措施:d)烟气中虽有火星,但已采取火星捕集等预处理措施。4.2污染负荷
4.2.1袋式除尘工程设计应了解生产工艺、设备、工作制度、维护检修等基本情况和要求,掌握污染源产生污染物的成因、种类和理化性质、数量及位置分布、排放形式与途径、排放量及排放强度、排放规律等,作为工程设计的原始资料,4.2.2原始资料可参考附录A收集。原始资料应真实、可靠,以测试报告、设计资料为主,当用户无法提供时,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得:a)委托专业测试单位进行测试;b)同类型、同规模项目类比;
c)公式计算结合工程经验判断;d)模拟试验。
4.2.3设计负荷和设计余量应根据污染物特性、污染强度、排放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要求综合确定。
4.2.4,设计负荷和设计余量应充分考虑污染负荷在最大和最不利情况下袋式除尘系统的适应性,确保其稳定运行。
4.2.5污染源排风量、生产设备排出的废气量、换热器进出口风量、除尘器处理风量、引风机风量均应按工况风量确定。性能测试和检测数据应按标准状况换算。5总体要求
5.1一般规定
5.1.1袋式除尘工程的设计和实施应遵守国家“三同时”、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等政5
策、法规、标准的规定。
5.1.2袋式除尘工程的设计应以达标排放为原则,采用成熟稳定、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工艺和设备。
5.1.3袋式除尘工程应由具有国家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5.1.4袋式除尘的配置应不低于生产工艺设备的装备水平,并纳入生产系统统一管理。除尘系统和设备应能适应生产工艺的变化和负荷波动,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5.1.5袋式除尘系统功能、技术水平、配置、自动控制和检测应与生产工艺和管理水平的要求相适应。不得采用落后和淘汰的技术及装备。5.1.6袋式除尘工程的设计年限应与生产工艺的设计年限相适应,一般不低于20年。5.1.7袋式除尘工程设计耐火等级、抗震设防应满足国家和行业设计规范、规程的要求。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按内类考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工程所在地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应符合GB50011的规定。5.1.8袋式除尘工程设计应明确的主要内容:a)工程设计的内容和范围;
b)控制对象及治理效果:
c)各个专业的接口;
d)最不利工况的条件(风量、温度及烟尘的理化性质);e)技术和装备水平的定位:
f)工程质量等级:
9)三通一平、地下掩埋物和地质状况5.1.9袋式除尘工程建设应采取防治二次污染的措施,废水、废气、废渣、噪声及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5.1.10袋式除尘工程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设置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5.2总图布置
5.2.1袋式除尘管道、主体设备、辅助设施等的总图布置应符合GB50187、GB50016、GBZ1的规定,还应符合所属行业总图运输、防火、安全、卫生等规范的要求。5.2.2袋式除尘系统的平立面布置应节约用地。场地标高、排水、防洪等均应符合GB50187的规定。
5.2.3主体设备应按除尘工艺的流程布置,尽量靠近污染源。各设施的布置应顺畅、紧凑、美观;对于新建的项目,应预留适度的空地,以适应环保升级改造的需要。5.2.4主体设备之间应留有适当的间距,满足安装、检修、消防和运输的需要。袋式除尘器及换热器的竖向布置应根据卸灰和输灰方式确定。5.2.5袋式除尘系统的排气筒一般应设在场(厂)区主导风向的下风侧。5.2.6除尘系统管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6
a)管架的净空高度及基础位置,不得影响交通运输、消防及检修:b)不得妨碍建筑物自然采光与通风;c)有利厂容厂貌。
5.2.7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1的规定。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表1
建筑物、构筑物名称
建筑物有门窗的墙壁外缘或突出部分外缘建筑物无门窗的墙壁外缘或突出部分外缘铁路(中心线)
人行道外缘
厂区围墙(中心线)
照明及通信杆柱(中心)
单位:m
最小水平间距
注1: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管架从最外边线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注2:本表不适用于低架式、地面式及建筑物的支撑式8除尘系统架空管线或管架跨越铁路、道路的最小垂直间距,应符合表2的规定。5.2.8
表2架空管线、管架跨越铁路、道路的最小垂直间距单位:m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铁路(从轨顶算起)
道路(从路拱算起)
人行道(从路面算起)
液体、可燃气体与液化石油气管道其它一般管线
最小垂直间距
注1: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管线自防护设施的外缘算起,管架自最低部分算起。注2:“架空管线、管架跨越电气化铁路的最小垂直间距,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b有大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期间有大型起吊设备通过的道路,应根据需要确定。困难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减至4.5m。c街区内人行道为2.2m,街区外人行道为2.5m。5.2.9管线综合布置其相互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原则处理:a)压力管让自流管:
b)管径小的让管径大的;
c)易弯曲的让不易弯曲的;
d)临时性的让永久性的:
e)工程量小的让工程量大的;
f)新建的让现有的:
g)检修次数少的、方便的,让检修次数多的、不方便的。5.2.10地下管线交叉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7
a)给水管道,应在排水管道上面:b)可燃气体管道,应在其他管道上面(热力管道除外);c)电力电缆,应在热力管道下面、其它管道上面:d)氧气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下面、其它管道上面:e)腐蚀性的介质管道及碱性、酸性排水管道,应在其它管线下面;f)热力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及给水管道上面。5.2.11管线共沟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a)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通信电缆和物料压力管道共沟:b)煤气等可燃气体管道不得与消防水管共沟敷设;c)凡有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管线,不应共沟敷设。5.2.12建筑物的室内地坪标高、设备基础顶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面0.15m以上。有车辆出入的建筑物室内、外地坪高差,一般为0.15~0.30m;无车辆出入的室内、外高差可大于0.30m。5.2.13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满足GB50016的要求5.2.14消防通道。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其距路边建筑物外墙宜大于5m。道路上方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宜小于4m。5.2.15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高均不应小于4m,如穿过大门时,其净宽不小于3.5m。
5.2.16消防车道靠建筑物一侧不应布置妨碍消防车辆登高操作的绿化、架空管架等。5.2.17消防车道下的管沟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5.2.18净化有爆炸危险的粉尘的袋式除尘器,宜布置在独立建筑内,且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袋式除尘器可布置在生产厂房的单独间内:a)有连续清灰设备;
b)风量不超过15000m/h、且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的定期清灰的除尘器和过滤器。6工艺设计
6.1一般规定
6.1.1袋式除尘工艺应根据生产要求合理配置,除尘系统颗粒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总量控制的规定。岗位粉尘浓度应符合GBZ1、GBZ2规定限值的要求。
6.1.2袋式除尘系统的基本构成有:污染源(尘源)控制装置、除尘管道、袋式除尘器、风机、排气筒(烟窗)、卸灰和输灰装置等。6.1.3袋式除尘器不得设置旁路
6.1.4袋式除尘工艺宜采用负压系统,特殊情况下可采用正压系统,6.1.5袋式除尘负压系统和正压系统的工艺流程见图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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