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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2518-2012

基本信息

标准号: HJ 2518-2012

中文名称: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照明光源

标准类别: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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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环境 标志 产品 技术 照明 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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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HJ 2518-2012.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Lighting source.
1适用范围
HJ 2518规定了照明光源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HJ 2518适用于单端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普通照明用自镇流LED灯。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19043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9044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9415单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T 10682双端荧光灯性能要求
GB/T 13259高压钠灯
GB/T 16288塑料制品的标志
GB/T 17262单端荧光灯性能要求
GB/T 1726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性能要求
GB/T 18455包装回收标志
GB/T 18661单端金卤灯性能要求
GB/T 20861废弃产品回收利用术语
GB/T 23113荧光灯含汞量的测定方法
GB/T 24458陶瓷金属卤化物灯性能要求
GB/T 24824普通照明用LED模块测试方法
GB/T 24908普通照明用自镇流LED灯性能要求.
GB/T 26572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QB/T 2940照明电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第39号)
《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环境 保护部[2008]第1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照明光源 lighting source
将电能转换成光学辐射能并用于照明的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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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2518-2012
代替HJ/T230-200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照明光源
TechnicalrequirementforenvironmentallabelingproductsLighting source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2-7-3发布
2012-10-1实施
环境保护部发布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5技术内容
6检验方法
HJ2518-2012
HJ2518-201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提高照明光源能效水平,降低产品在生产、使用、回收再利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订本标准本标准对照明光源产品的环境设计、能效、有害物质限量、生产过程、回收和再生利用、包装材料和公开信息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节能灯》(HJ/T230-2006)进行了修订,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
一提高了能耗指标的要求;
一增加了环境标志低碳产品的能耗要求:—加严了汞的限量要求;
一增加了铅、砷等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一增加了生产过程的环保要求
增加了回收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和中国环境标志低碳产品认证。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中国照明电器协会、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上海亚明灯泡厂有限公司、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欧司朗(中国)照明有限公司。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7月3日批准。本标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J/T230-2006。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HJBZ15.1-1997、HJBZ15.2-1997,HJ/T230-2006。1适用范围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照明光源
HJ2518-2012
本标准规定了照明光源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单端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普通照明用自镇流LED灯。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8871
GB19043
GB19044
GB19415
GB/T10682
GB/T13259
GB/T16288
GB/T17262
GB/T17263
GB/T18455
GB/T18661
GB/T20861
GB/T23113
GB/T24458
GB/T24824
GB/T24908
GB/T26572
QB/T2940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单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双端荧光灯性能要求
高压钠灯
塑料制品的标志
单端荧光灯性能要求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性能要求包装回收标志
单端金卤灯性能要求
废弃产品回收利用术语
荧光灯含汞量的测定方法
陶瓷金属卤化物灯性能要求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测试方法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LED灯性能要求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照明电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39号)《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环境保护部[2008]第1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照明光源lightingsource
将电能转换成光学辐射能并用于照明的器件。5
3.2回收take-back
对废弃产品进行收集和贮存的活动。3.3再生利用recycling
HJ2518-2012
对废弃产品进行处理,使之能够作为原材料重新利用的过程,但不包括对能量的回收和利用。(GB/T20861)
4基本要求
4.1产品质量、安全性能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4.2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4.3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清洁生产。5技术内容bzxZ.net
5.1产品环境保护设计要求
5.1.1质量超过25g或面积超过200mm2的塑料部件(除透光罩外)应按GB/T16288的要求标识其材质。5.1.2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光源存活率应符合表1要求,其他产品光源存活率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
表1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产品光源存活率要求产品种类
高压钠灯
金属卤化物灯
5.1.3零部件中有害物质要求
显色指数
标称功率(W)
>70;≤400
>150:≤400
12000h光源存活率
≥95%
≥60%
≥70%
≥70%
5.1.3.1灯管和灯芯柱玻璃不应人为添加铅(Pb)、砷(As)、锑(Sb),其中每种物质的含量均不得超过该玻璃部件总质量的0.1%5.1.3.2产品电子元器件(玻璃或陶瓷电容除外)、塑料部件、焊料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T26572要求。
5.1.3.3质量超过5g的塑料部件不得使用基体为卤素聚合物的材料,其中短链氯化石蜡(SCCPs)、六溴环十二烷(HBCD)的含量均不得超过该部件质量的0.1%,氟塑料中有机氟添加剂的添加量不得超过该部件质量的0.5%。
5.1.3.4LED灯中砷化(GaAs)含量不得超过该LED部件质量的0.1%5.1.3.5金属卤化物灯的针-232(232Th)氛-85(85Kr)放射性活度应符合GB18871的要求。5.2产品生产阶段要求
5.2.1荧光灯和高压钠灯不得采用液汞工艺HJ2518-2012
5.2.1荧光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在生产过程中应设置汞收集、吸附装置,并建立削减含汞量、减少汞排放的规划和管理要求。5.2.3荧光灯应采用水性涂粉工艺。5.2.4熔点低于450℃的焊接工艺应采用无铅焊接工艺5.2.5不使用含铬化物、含氢氯氟烃(HCFCs)、1,1,1-三氯乙烷(CHCl,),三氯乙烯(C,HCl3)、二氯乙烷(CH,CHCl2),二氯甲烷(CH,CI2)、三氯甲烷(CHCI3)、四氯化碳(CCL)、溴丙烷(C,H,Br)物质作为清洁溶剂。5.2.6应建立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回收和再生利用管理要求,确保生产过程中废弃物分类处理,对于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的危险废弃物应由具有资质的处理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5.3产品中有害物质要求
单端荧光灯、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中汞含量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产品中汞含量限值要求
产品类型
单端荧光灯和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功率≤30W
功率>30≤60W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
管直径≤17mm
管直径>17mm
长效三基色双端荧光灯(寿命大于25000h)高压钠灯
功率≤70W
功率>70W:≤150W
功率>150W:≤400W
金属卤化物灯
功率≤70W
功率>70W:≤150W
功率>150W:≤250W
功率>250W:≤400W
5.4产品能耗要求
汞含量限值(mg/支)
HJ2518-2012
5.4.1单端荧光灯环境标志产品初始光效、光通维持率应符合GB19415二级能效等级指标的要求,环境标志低碳产品能效性能应符合GB19415一级能效等级指标的要求。5.4.2自镇流荧光灯环境标志产品初始光效、光通维持率应符合GB19044二级能效等级指标的要求,环境标志低碳产品能效性能应符合GB19044一级能效等级指标的要求。5.4.3双端荧光灯环境标志产品初始光效、光通维持率应符合GB19043二级能效等级指标的要求,环境标志低碳产品能效性能应符合GB19043一级能效等级指标的要求。5.4.4高压钠灯环境标志和环境标志低碳产品初始光效、光通维持率应符合表3要求。表3高压钠灯产品要求
标称功率/W
>50≤70
>70;≤100
>100≤150
>150;≤250
>250:≤400
>400;≤1000
环境标志
初始光效(1m/W)
≥110
≥120
≥130
光通维持率
≥85%
≥85%
≥90%
≥90%
≥90%
环境标志低碳
初始光效(1m/W)
≥100
≥110
≥125
≥135
≥143
光通维持率
≥90%
≥90%
≥90%
≥95%
≥95%
≥95%
≥90%
5.4.5金属卤化物灯环境标志和环境标志低碳产品初始光效、光通维持率应符合表4要求。表4金属卤化物灯产品要求
标称功率/W
显色指数≥80
≤70W
>70;≤150
>150:≤250
>250;≤400
显色指数<80
>150;≤250
>250:≤400
环境标志
2000h光通维持率
初始光效(1m/W)
≥80%
≥80%
≥85%
≥85%
≥85%
≥85%
环境标志低碳
2000h光通维持率
初始光效(1m/W)
≥100
≥102
≥85%
≥85%
≥90%
≥90%
≥90%
≥90%
5.4.6非定向自镇流LED灯环境标志和环境标志低碳产品3000h光通维持率应不低于96%,显色指数应符合GB/T24908标准要求,初始光效应符合GB/T24908一级标准的要求。5.4.7反射型自镇流LED灯环境标志和环境标志低碳产品显色指数、光通维持率和初始光效应符合表5要求。
表5反射型自镇流LED灯产品要求额定色温
显色指数
3000h光通维持率最低初始光效/(1m/W)≤4000K
>4000K;≤6500K
5.4产品包装要求
PAR16PAR20
PAR16PAR20
PAR30PAR38
5.4.1应按照GB/T18455的要求进行标识。>85
5.4.2不得使用含氢氯氟烃(HCFCs)作为发泡剂。5.5产品回收阶段要求
HJ2518-2012
应建立废弃产品的回收和再生利用处理管理制度,提供产品回收和再生利用的相关信息。5.6产品说明的要求
产品说明需同产品一起销售,应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废弃后采用正确回收方式的相关信息,比如与普通废弃物分类,不能随意丢弃,防止破碎的警示性标志及产品破碎后应急处理办法,2)按照《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标识有害物质含有状况。3)标识产品的光效、显色指数和光通维持率的相关信息。6检验方法
6.1技术内容5.3中汞含量的检测按照QB/T2940和GB/T23113规定的方法进行。6.2技术内容5.4.1中单端荧光灯的初始光效、光通维持率的检测按照GB/T17262规定的方法进行。6.3技术内容5.4.2中自镇流费光灯的初始光效、光通维持率的检测按照GB/T17263规定的方法进行。6.4技术内容5.4.3中双端荧光灯的初始光效、光通维持率的检测按照GB/T10682规定的方法进行。6.5技术内容5.4.4中高压钠灯的初始光效、光通维持率的检测按照GB/T13259规定的方法进行。6.6技术内容5.4.5中金属卤化物灯的初始光效、光通维持率的检测按照GB/T24458和GB/T18661规定的方法进行。
6.7技术内容5.4.6中非定向自镇流LED灯的显色指数、初始光效和光通维持率的检测按照GB/T24824规定的方法进行。
6.8技术内容5.4.7中反射型自镇流LED灯的显色指数、初始光效和光通维持率的检测按照GB/T24824规定的方法进行。
6.9技术内容中其他要求采用文件审查结合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验证。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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