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2003-2010
基本信息
标准号:
HJ 2003-2010
中文名称: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标准类别: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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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毛皮
加工
废水
治理
工程
技术规范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HJ 2003-2010.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tannery industry wastewater treatment.
1适用范围
HJ 2003规定了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的总体要求、工艺设计、检测控制、施工验收、运行维护等的技术要求。
HJ 2003适用于以生皮为原料,采用铬鞣工艺的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和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采用其他原料和鞣制工艺的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和集中加工区的废水治理工程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284《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
GB 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 7251《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危险废物安全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5001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3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7《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 50046《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GB 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3《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2003-2010
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tannery industry wastewater treatment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0-12-17发布
2011-03-01实施
环境保护部发布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废水水量和水质
总体要求
工艺设计
主要工艺设备和材料
检测与过程控制
主要辅助工程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施工与验收:
运行和维护
附录A(资料性附录)制革及毛皮加工工序废水量附录B(资料性附录)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污染物产生量及工序产污率附录C(资料性附录)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典型工艺处理效率TYKAONIKACa-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技术要求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山东省皮革研究所、山东省皮革协会。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0年12月17日批准。本标准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
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的总体要求、工艺设计、检测控制、施工验收、运行维护等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生皮为原料,采用铬棘工艺的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和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采用其他原料和制工艺的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和集中加工区的废水治理工程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284《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7251《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危险废物安全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5001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3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7《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50046《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3《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KAONTKA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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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1648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9837《城市给排水紫外线消毒设备》GBT1992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50335《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J115《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J125《给水排水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J141《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3
CECS111《寒冷地区污水活性污泥法处理设计规程》CECS112《氧化沟设计规程》
CJJ60《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01《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242《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污泥脱水用带式压榨过滤机》HJ/T24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竖轴式机械表面曝气装置》HJ/T250《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旋转式细格栅》HJ/T251《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罗茨鼓风机》HJ/T252《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中、微孔曝气器》HJ/T259《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转刷曝气装置》HJ/T261《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压力溶气气浮装置》HJ/T262《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格栅除污机》HJ/T265《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刮泥机》HJ/T26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吸泥机》HJ/T272《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化学法二氧化氯消毒剂发生器》HJ/T27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旋转式灌水器》HJ/T278《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单级高速曝气离心鼓风机》HJ/T279《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推流式潜水搅拌机》HJ/T280《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转盘曝气装置》HJ/T282《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浅池气浮装置》HJ/T283《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厢式压滤机和板框压滤机》HJ/T33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潜水排污泵》HJ/T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369《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水处理用加药装置》HJ/T37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LD35《制革安全卫生规程》
NY/T1220.2《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第2部分:供气设计》NY/T122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QB/T1261《毛皮工业术语》
QB/T2262《皮革工业术语》
《建设项目(工程)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1215号4
KAONTKAca=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3术语和定义
QB/T2262、QB/T1261、GBJ125中的术语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制革及毛皮集中加工区
指由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为主的企业组成的,企业分布相对集中、区内功能齐全且相对独立的区域。
3.2含硫废水
指制革工艺中采用灰碱法脱毛时产生的浸灰废液及相应的水洗工序废水。3.3脱脂废水
指在制革及毛皮加工脱脂工序中,采用表面活性剂对生皮油脂进行处理所形成的废液及相应的水洗工序废水。
3.4含铬废水
指在铬及铬复工序中产生的废铬液及相应的水洗工序废水。3.5综合废水
指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或集中加工区产生的与生产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排往综合废水处理工程内的各种废水的统称(如生产工艺废水、厂区生活污水等)。3.6制革及毛皮加工污泥
指在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3.7含铬污泥
指含铬废水预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3.8预处理
指为减轻综合废水处理负荷,回收有价物质,对制革及毛皮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含量高且回收价值大或污染严重的废水进行初步净化的过程,也称为分类处理。3.9一级处理
指综合废水处理工程内以固液分离为主体的初级净化过程。3.10二级处理
指综合废水处理工程内经一级处理后以生化处理为主体的净化过程。3.11深度处理
指综合废水处理工程内进一步去除二级处理不能完全去除的污染物的净化过程。废水水量和水质
4.1废水水量
4.1.1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水量可按下式计算:9 =9, +9
Q=qi(1-α)=β
式中:
QY—综合废水量(m/t生皮);
Q—生产废水量(m2/t生皮);
Q——其他废水量(m/t生皮),包括地面冲洗水和生活污水等,应参照GB50015、GB50336等标准确定;
各生产工序废水量(m/t生皮),可参照附录A确定;Q生产用水量(m2/t生皮),可根据生产用水定额确定;ot
-废水回用率(%),即回用废水量与废水产生量的比值,应根据废水实际回用情况或水平衡图确定:
β一一按给水量计算排水量的折减系数,应根据企业生产工艺及给排水设施水平等因素确定,一般取80%-90%:
4.1.2典型制革废水量可参照表1,典型毛皮加工废水量可参照表2。表1典型制革企业单位生皮综合废水量(1)皮革种类
排水量,m/t生皮
45-100
山羊皮
注:(1)按生皮质量核算:黄牛皮20kg/张,猪皮(盐)5kg/张,羊皮(盐)3kg/张。表2典型毛皮加工企业单位生皮综合废水量毛皮种类
排水量,m/生皮免费标准bzxz.net
羊剪绒
(盐湿皮)
70-140
(千板)
(干板)
110-160
(盐湿皮)
80-100
绵羊皮
(盐湿皮)
80-110
4.1.3生产废水量变化系数是指最大日最大时废水量与最大日平均时(生产设计规模)废水量的比值,其值应结合企业实际生产情况确定,当无相关资料时,可参照表3。表3废水量变化系数
废水来源
变化系数
4.2废水水质
皮革集中加工区
4.2.1废水水质可按下式计算:
制革企业
TYKAONIKACa-
毛皮加工企业
式中:
Zw(1-n.)+W
C各生产工序废水污染物浓度(mg/L):Cy综合废水污染物浓度(mg/L);W,一各生产工序废水污染物产生量(kg/t生皮),可参照附录B确定:(3)
W,其他废水污染物产生量(kg/t生皮),应参照GB50014、GB50336等标准确定;n
各生产工序废水预处理污染物去除率(%),可参照附录C.1。4.2.2典型制革废水水质可参照表4,典型毛皮加工废水水质可参照表5。典型制革废水水质范围()
废水种类
含硫废水12-145000-400002500-10000|3000-20000800-5000脱脂废水
含铬废水
11-1310000-30000
3000-8000
综合废水
3000-6500
3000-4000
600-1200
3000-5000
600-2000
1200-1800
2000-4000
注:(1)表中综合废水水质为未进行预处理的水质。0.1-1.5mg/L
40-100
600-2500
30-80(2)
50-100
80-150
150-400200-500
200-600
250-800
动植物油
150-800
4000-10000
400-800
250-2000
(2)含铬废水经预处理后,综合废水总铬浓度为典型毛皮加工废水水质范围
废水种类
含铬废水
综合废水
2000-4000
1500-3500
400-1000
600-1200
400-1500
1000-2500
300-700
10-20(2)
40-100
60-120
80-250
150-250
动植物
300-600
300-1500
注:(1)表中综合废水水质为未进行预处理的水质。(2)含铬废水经预处理后,综合废水总铬浓度为
0.1-1.0mg/L
5总体要求
5.1一般规定
5.1.1应从废水的产生、处理和排放全过程进行控制,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降低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预防污染环境。5.1.2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宜采用清污分流、雨污分流。5.1.3应以企业生产情况及发展规划为依据,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统筹集中与分散、现有与新(扩、改)建的关系。5.1.4经处理后排放的废水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和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5.1.5应配套建设二次污染的预防措施,保证污泥、恶臭、噪声等污染物排放满足GB14554和GB12348等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5.1.6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建设废水排放口,设置符合GB/T15562.17
要求的废水排放口标志,并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安装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设备5.2建设规模
5.2.1建设规模应根据废水治理工程服务范围内的现有水量、水质和预期变化情况综合确定:现有企业应以实测数据为依据,新(扩、改)建企业应采用类比或物料衡算的方法确定,5.2.2预处理工程建设规模应与其相关生产单元的建设规模相匹配,按最大日流量计算。5.2.3综合废水处理工程的建设规模应符合下列要求:a)格栅、预沉池等调节池前废水处理构筑物按最大日最大时流量计算:b)调节池及其后废水处理构筑物按最大日平均时流量计算;c)回用水处理系统根据可利用源水的水质、水量和回用环节,经水量平衡和技术经济分析后确定。
d)污泥处理与处置系统按最大日平均时污泥量计算:5.3项目构成
5.3.1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和生产管理设施构成。5.3.2主体工程主要包括含硫废水预处理、脱脂废水预处理、含铬废水预处理和综合废水处理工程,其中的综合废水处理工程包括废水处理系统、回用水系统、污泥处理与处置系统和莫气处理系统:
a)废水处理系统包括一级处理、二级处理和深度处理单元b)回用水系统包括回用水贮存、输配和监控单元:c)污泥处理与处置系统包括污泥均质、浓缩、脱水和最终处置单元。d)臭气处理系统包括臭气收集和处理单元。5.3.3配套工程包括电气自动化、供排水和消防、采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结构、检测与过程控制等。
5.3.4生产管理设施包括办公用房、值班室等。5.4厂址选择和总体布置
5.4.1厂址选择和总体布置应纳入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或集中加工区总体规划,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要求。
5.4.2总体布置应根据区内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功能和流程要求,结合厂址地形、气候和地质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a)总平面布置合理、紧凑,满足施工、维护和管理等要求,并留有发展及设备更换的余地:
b)竖向布置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尽可能做到土方平衡,降低运行电耗;c)合理布置超越管线和维修放空设施,并确保不合格的放空水或污泥得到妥善处理和处置;
KAoNiKAca=
d)材料、药剂、污泥、废渣等不得露天堆放,存放场所应进行防渗及防水处理,5.4.3厂址选择、平面和竖向设计、总图运输、管线综合及绿化布置应根据项目组成情况确定,符合GB50187、GB50014和行业标准的规定。6工艺设计
6.1一般规定
6.1.1应优先采用处理效率高、节约能源、投资省的处理工艺,确保废水治理工程稳定、可靠、安全运行。
6.1.2宜将综合废水处理工程,特别是生化处理单元设计成平行的2条线,其工艺设计应符合GB50014中的相关规定
6.1.3厌氧技术的选用应充分考虑制革废水中硫化物、硫酸盐、铬、中性盐、低碳氮比(CODsr/TN)等对厌氧菌的抑制作用,加强清洁生产措施,尽量降低废水中毒性污染因子浓度。
6.2处理工艺
6.2.1提倡分类处理和集中处理相结合。含铬废水应先经预处理达标后再与其它废水混合处理,含硫废水和脱脂废水宜进行预处理,其工艺流程如下:含铬废水
含硫废水
脱脂废水-
预处理:
预处理
预处理
其他废水
可选处理工艺
推荐处理工艺
级处理二级处理
除臭-污泥处理
污泥处置
污泥处理
达标排放
深度处理
★达标排放
废水处理
图1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工艺流程回用
恶臭处理
6.2.2处理效率应通过试验或同类企业类比资料确定。当无资料时,预处理系统处理效率可参照附录C.1,综合废水处理工程处理效率可参照附录C.2。6.2.3应根据现行的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排水去向确定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处理程度,选择相应的处理级别和处理工艺。6.2.4排入集中加工区废水处理厂(站)的企业宜根据集中加工区要求选用预处理或预处理+级处理工艺: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宜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选择预处理十一级或预处理+一级+二级处理工艺;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的企业应根据排放标准要求选择预处理+9
级处理+二级处理或预处理+一级处理+二级+深度处理工艺6.3技术要求
6.3.1含铬废水预处理
6.3.1.1应结合生产工艺采用循环或碱沉淀技术处理含铬废水,处理后废水的铬含量达标后方可排入综合废水处理工程。
6.3.1.2碱沉淀处理技术的工艺要求:a)碱沉淀处理技术包括格栅、贮存、反应、压滤、水洗、酸化和陈化等工序;b)碱沉淀常用的沉淀剂包括MgO、NaOH、Ca(OH)2、Na2CO3和NaAIO2等,宜选用MgO和NaOH,投料量宜根据化学平衡计算确定,控制铬液pH值在8.5-10.0的范围内:c)贮液池的贮液时间宜大于2d,碱沉淀工艺的反应时间宜为1-2h,沉降时间应大于3h;d)沉淀分离出的铬泥宜采用板框压滤机压滤,压滤周期4-6h,处理能力约1.5kg/m2·次:e)酸化反应采用机械搅拌或空气搅拌的方式,反应pH宜为2.0-2.3,反应时间应大于1h,沉降时间宜为3-4h;
f)硫酸用量应根据回收液中铬的含量进行确定,按下式计算:AV×1.93
式中:
M-硫酸用量,g;
A——废铬液中Cr2O3的含量,g/L;V——废铬液量,L;
B—工业硫酸的质量分数,%;
g)回收铬液宜经陈化后使用,陈化时间宜为5d-7d,陈化后的pH值应达到2.5-2.8:6.3.1.3循环处理技术包括直接循环利用和浸酸/制循环利用处理技术,循环处理技术一般包括格栅、贮存、净化、补铬、调节、回用等工序,控制参数应结合生产工艺、产品种类经试验确定后选用。
6.3.2含硫废水预处理
6.3.2.1含硫废水预处理包括催化氧化、化学混凝和酸化回收硫化氢等工艺,处理前应采用专用管道收集,格栅拦截。
6.3.2.2催化氧化处理技术的工艺要求:a)催化氧化处理技术宜采用锰盐催化氧化技术,使用的催化剂有硫酸锰、氯化锰和高锰酸钾等,常用硫酸锰,其投加量宜为硫化物含量的5%;b)催化氧化反应过程中,宜控制pH值在10.5-13.0范围内,反应温度15-40℃,催化氧化反应时间大于6h;
c)反应池曝气应采用鼓风(大孔或中孔)曝气或机械曝气形式,采用鼓风曝气时,供10
TKAONTKA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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