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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2802-200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T 2802-2006

中文名称:皮革成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保管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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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皮革 成品 包装 标志 运输 保管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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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QB/T 2802-2006.Packing , marki g, trans portation and conservation of leather.
2.3在外包装皮上, 用大字标明“请勿用钩”“防 止受潮”等字样。
3保管
3.1皮革 成品必须存放在库房内妥善保管,以防风、雨、雪、日光照射和地下湿气的影响,严禁露天堆放。
3.2库房内应保持通风 干燥:空气的相对湿度在50 ~ 80%范围内;温度夏季不得高于25C,冬季应在5 ~ 15C范围内。
3.3库房内不得存 放污染物品及化学材料,并应注意打扫,保持整洁。
3.4皮革成品存放应离地面0.3m以上, 离天花板1 m以上。堆与堆之间和堆与墙之间均应有0.5m以.上的距离,堆与暖气设备之间应有1 m以上距离。
3.5底革或其他重 革可平放于木板上,或成捆堆放,皮堆高度不应超过1.8m;背革的堆高不应超过1.5m。
3.6轻革应按 颜色不同分别平放或成捆存放:存放-一个以上者应平铺放置,堆高不应超过1 m。
3.7球革应将 粒面对粒面平铺放置,堆高不应超过1 m。
3.8 皮革成品堆上面须用遮盖物盖好,以防止灰尘及强光线照射。
3.9 在库房内存放一个月以上的皮革成品,必须倒堆,每月至少1 ~ 2次,并检查成品的质量情况。在霉雨潮湿季节或空气湿度较高时,更应勤加翻动。
3.10皮革成品在保管期间,应严格保证质锹。呈现霉斑时,必须逐张仔细擦掉或进行防得处理,然后进行干燥,再行存放。
3.11库房内应有 专用记录表,记录所存放的皮革成品的情况。每堆革上应有固定的记录牌,写明”“革的名称、等级、人库时间和复查倒堆日期等。
3.12按上述规定存放的皮革产品,一年内如发生霉坏变质等现象时,由生产厂负责。.
4运输
4.1运输时必须用苫布盖严,防止受湖、受雨雪淋和风吹、日晒。禁止与容易引起污染的物品接触,不能和油类、酸碱类或其他化学材料混放在-起。
4.2装卸时, 必须在清洁干燥的地面上进行,成品应有防雨布遮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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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UDC675.06.004.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原4694-84
转号为GBh2807
皮革成品的包装、标志、
运输和保管
Packing,marking,transportation andconservation of leather
1984-10-06发布
1985-05-01实施
国家标准局
标准计量情报研究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皮革成品的包装、标志、
运输和保管
Packing,marking,transportationandconservation of leather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皮革成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保管。包装免费标准bzxz.net
UDC675.06
.004.3/.4
GB4694—84
各种皮革成品均应按制方法、种类和等级的不同,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包装。1.1底革和工业用重革
应将粒面向外,包装成平捆或卷筒,用结实的绳索或塑料带捆牢,每捆(卷)的重量不得超过50kg。
1.2鞋面革、服装用革和装具用革应按幅面大小,粒面向外,每5张或10张包装成平捆或加卷心卷成筒,用塑料带捆牢。1.3彩色革、油干革、白色革和皮辊、皮圈革在包装时应先将戳印部位保护好,不得沾污革面;漆革应肉面与粒面相叠。将5张或10张包装成平捆或加卷心卷成筒;浅色和艳色的小捆必须用包装纸包装,并用塑料带捆牢。1.4绒面革
应将绒面和绒面相对,将5张或10张包装成小捆或加卷心卷成筒,用塑料带捆牢。1.5手缝球革
应从背脊线粒面向内对叠,将5张或10张包装成小捆或卷简,用结实的绳索或塑料带捆牢。注:①运往外地的成品革,除按上述规定包装外,还应用结实的麻袋、席包、塑料箱或纸箱包装,用结实的绳索挪牢。
②彩色革和绒面革应用纸箱包装,所用包装箱的式样、规格尺寸和要求,可根据订货合同的规定。:标志
皮革成品都应用牢固不易褪色的印色,在每张革的里面右下方应印有以下标志:2.1
产品名称:
制造名称:
商标或商标名称;
生产日期:
等级;
检验员代号:
面积或重量。
凡成件的产品,在包装内应附产品合格证,在外包装皮上应用不褪色的颜料刷写以下标志:产品名称(鞋面革、服装革应注明颜色);等级;
数量:
国家标准局1984-10·06发布
1985-05-01实施
面积或净重:
出厂年、月、日;
制造厂名称,
商标;
标准号。
GB4694-84
2.3在外包装皮上,用大字标明“请勿用钩”“防止受潮”等字样。3
·保管
3.1皮革成品必须存放在库房内妥善保管,以防风、雨、雪、日光照射和地下湿气的影响,严禁露天堆放。
3.2库房内应保持通风干燥:空气的相对湿度在50~80%范围内;温度夏季不得高于25℃,冬季应在5~15℃范围内。
3.3库房内不得存放污染物品及化学材料,并应注意打扫,保持整洁。3.4皮革成品存放应离地面0.3m以上,离天花板1m以上。堆与堆之间和堆与墙之间均应有0.5m以上的距离,堆与暖气设备之间应有1m以上距离。3.5底革或其他重革可平放于木板上,或成捆堆放,皮堆高度不应超过1.8m;背革的堆高不应超过1.5m。
3.6轻革应按颜色不同分别平放或成捆存放:存放一个月以上者应平铺放置,堆高不应超过1m。3.7球革应将粒面对粒面平铺放置,堆高不应超过1m。3.8皮革成品堆上面须用遮盖物盖好,以防止灰尘及强光线照射。.3.9在库房内存放一个月以上的皮革成品,必须倒堆,每月至少1~2次,并检查成品的质量情况。在霉雨潮湿季节或空气湿度较高时,更应勤加翻动。3.10皮革成品在保管期间,应严格保证质量。呈现霉斑时,必须逐张仔细擦掉或进行防莓处理,然后进行干燥,再行存放。
3.11库房内应有专用记录表,记录所存放的皮革成品的情况。每堆革上应有固定的记录牌,写明:革的名称、等级、入库时间和复查倒堆日期等。3.12按上述规定存放的皮革产品,一年内如发生霉坏变质等现象时,由生产厂负责。4运输
4.1运输时必须用苦布盖严,防止受潮、受雨驾淋和风吹、日晒。禁止与容易引起污染的物品接触,不能和油类、酸碱类或其他化学材料混放在一起。4.2装卸时,必须在清洁干燥的地面上进行,成品应有防雨布遮盖。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由轻工业部毛皮制革工业科学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轻工业部毛皮制革工业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惠臣、黄以祥。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轻业部部标准QB201一62《皮革成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保管》作废。
书号:15169-1-2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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