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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2380-2023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42380-2023

中文名称: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Specification for minor’s justice social work service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3-03-17

实施日期:2023-03-17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社会学、 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03.080服务

中标分类号:综合>>经济、文化>>A12供应与使用关系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36页

标准价格:59.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席小华、王璐倩、李涵、王徐晖、金超然、吴志娇、刘羽、王萌、史卫忠、王锋、那艳芳、岳伟、邹学银、张昱、费梅苹、何挺、苑宁宁、杨新娥、秦硕、王瑞芳、宋丹、陶静、李海龙、于晓涵、彭丹丹、苏文颖、李天国、杨洁、任文启、吕新萍、孙莹、朱艳菊、吴燕、陈怡璇、龚江等

起草单位:首都师范大学、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工读学校、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华东理工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工作学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等

归口单位:全国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34)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管部门:全国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34)

标准简介

本文件确立了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原则与伦理,规定了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中不良行为干预服务、严重不良行为矫治教育服务、合适成年人服务、社会调查服务、帮教服务、被害人保护救助服务、家事案件观护服务,以及服务方法、服务管理、服务评估、服务保障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以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司法流程内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教育矫治为目标的社会工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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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03.080
CCS A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42380—2023
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Specification for minor's justice social work service2023-03-17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3-03-17实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原则与伦理
5不良行为干预服务
5.1不良行为干预服务的流程
5.2不良行为干预服务的内容
6严重不良行为矫治教育服务
6.1严重不良行为矫治教育服务的流程6.2严重不良行为矫治教育服务的内容7合适成年人服务
7.1合适成年人服务的流程
7.2合适成年人服务的内容
8社会调查服务
8.1社会调查服务的流程·
8.2社会调查服务的内容
9帮教服务
帮教服务的流程
帮教服务的内容·
10被害人保护救助服务
10.1被害人保护救助服务的流程10.2被害人保护救助服务的内容11家事案件观护服务
家事案件观护服务的流程
11.2家事案件观护服务的内容
12服务方法
一般方法
12.2针对特定需要的介人方法
13服务管理
GB/T42380—2023
GB/T42380—2023
程序管理
档案管理
风险管理
服务反馈与改进管理
14服务评估
过程评估
成效评估
服务保障
制度保障
机构保障
人员保障
质量保障
经费保障
参考文献
GB/T42380—2023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34)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首都师范大学、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工读学校、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华东理工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工作学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广州市青宫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温州市黑眼睛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席小华、王璐倩、李涵、王徐晖、金超然、吴志娇、刘羽、王萌、史卫忠、王锋、那艳芳、岳伟、邹学银、张昱、费梅苹、何挺、苑宁宁、杨新娥、秦硕、王瑞芳、宋丹、陶静、李海龙、于晓涵、彭丹丹、苏文颖、李天国、杨洁、任文启、吕新萍、孙莹、朱艳菊、吴燕、陈怡璇、龚江、姜敏、肖建国、姚鹏龄、王辉、蔡鑫、周锦章、黄霞、沈纪、张秋雪、王洁、林海燕、张丽云、黄旦闻、陈丹、梁锋。I
GB/T42380—2023
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和社会工作专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开始探索建立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历经近二十年的探索,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已经得到立法承认,迎来了制度化建构的发展新阶段。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实施,强调了社会工作参与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工作的必要性。实践的积累与立法的发展,对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呕待出台一份具有指导性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标准,以更好地推进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本文件制定的目的在于综述性地介绍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对提升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提升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成效,推进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的专业化、职业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V
1范围
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GB/T42380—2023
本文件确立了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原则与伦理,规定了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中不良行为干预服务、严重不良行为矫治教育服务、合适成年人服务、社会调查服务、帮教服务、被害人保护救助服务、家事案件观护服务,以及服务方法、服务管理、服务评估、服务保障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以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司法流程内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教育矫治为目标的社会工作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
minor'sjusticesocial workservice以具有不良或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涉案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为服务对象,以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权益保护为目标,运用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理论,整合个案、小组、社区等工作方法,围绕服务对象个体、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以提升社会适应能力,建构社会支持网络,恢复健康生活状态为主要内容开展的社会服务活动。
不良行为于预服务
interventionservicefordeviantbehaviors社会工作者在社区、学校、家庭、网络等场域中,对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展的以认知能力提升、行为规范养成、社会情感能力培养、社会支持网络强化为主要内容,以促进未成年人与环境的良性互动、实现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改变为目标的社会服务活动。注: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人的场所;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移、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行为3.3
严重不良行为矫治教育服务
correction and education service for delinquent behaviors社会工作者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展的以法律教育、行为矫治、家庭教育指导、完善社会支持网络等为主要内容,以改善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推动未成年人所处环境的改变、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为目标的社会服务活动。注: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结伙斗殿,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蚌滋事行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打、厚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传播淫移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卖淫、娟,或者进行淫移表演;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参与赌博赌资较大,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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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成年人服务appropriateadultservice社会工作者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讯问或询问等诉讼活动中,在法定情形下到场,开展监督、沟通、抚慰、教育、见证等社会服务活动。3.5
社会调查服务socialinvestigation service社会工作者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委托,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个体因素、社会群体因素以及二者之间的互动状态进行调查了解、综合分析的社会服务活动3.6
帮教服务educationandsupportservice社会工作者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委托,围绕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开展的以法律教育、认知调整、行为矫治、生命教育、职业规划、社会支持网络搭建等为主要内容,以协助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提升法律意识、自控力与社会适应能力,获得必要的社会支持,预防再次违法犯罪为目标的社会服务活动。
被害人保护救助服务protectionandremedyserviceforvictims社会工作者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委托,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开展的以危机干预、创伤疗愈、资源链接等为主要内容,以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的基本权益、降低其再次受到侵害的风险、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尽早恢复社会功能为目标的社会服务活动。3.8
家事案件观护服务careandprotectionserviceforfamilycases社会工作者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在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提供的观护调查、参与调解、延伸观护等社会服务活动。
注:观护调查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个体情况、家庭结构及功能、监护情况、其他家庭成员与未成年人的互动情况等内容进行调查了解。参与调解是指参与案件调解、庭审等工作。延伸观护是指在案件审结后,跟踪考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情况,必要时依委托继续提供监护评估、监督、家庭教育辅导、未成年人支持等社会服务活动。3.9
涉罪未成年人minorsinconflictwiththelaw涉嫌或构成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3.10
未成年被害人minorvictims
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3.11
家事案件familycases
因确定身份关系及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家庭纠纷案件3.12
委托方entrustingparty
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4原则与伦理
4.1原则
4.1.1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为首要考虑,提供服务过程中,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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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益,避免因社会工作者的行为和代表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开展的行动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4.1.2契合性原则
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契合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需求,遵守司法、教育、社区等服务场域的规范,实现社会工作与司法工作的协调统一。4.1.3系统性原则
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既关注服务过程中的技术规范,也致力于推进此类服务的保障体系和制度体系建设。
4.1.4多方参与原则
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社区、家庭、企业等多方资源的参与,社会工作者促进各方形成合力,共同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
4.1.5分级分类原则
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既关注未成年人案件发生后的补救工作,也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社会工作者针对不同未成年人群体的特点和服务需求,提供不同程度、不同侧重的专业服务,搭建犯罪预防、权益保护等多类型、多层级的服务体系。4.1.6未成年人参与原则
在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社会工作者根据未成年人的理解能力、表达能力等,支持并给予其充分表达想法、意见的机会,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4.2伦理
4.2.1平等
社会工作者在服务过程中的身份、地位与未成年人平等,应使用平等的交流方式与未成年人进行沟通,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4.2.2保密
社会工作者应对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案件信息等隐私保密,确保信息收集、保留、使用、分享、储存的安全。
4.2.3不歧视
社会工作者不应因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民族、种族、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身体状况、性取向等而产生任何歧视。4.2.4非评判
社会工作者应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不因未成年人的背景、特征、言行表现等而对其加以评价。
4.2.5个别化
社会工作者应了解每个未成年人的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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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良行为干预服务
5.1不良行为干预服务的流程
5.1.1受理委托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在接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等组织和单位的委托后,对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展干预服务
受理委托的程序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根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等单位的委托,及时与委托方相关责任人联系,了解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基本信息,录入案件管理系统,制作接案登记表,并根据其特点和需求,将其分派给合适的社会工作者。每个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由2名社会工作者负责,女性未成年人宜由女性社会工作者负责。社会工作者在其他工作中发现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依据其监护人的同意或委托开展服务。5.1.2接案
社会工作者应及时查看接案登记表,了解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并及时安排与其会面。在会面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应与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达成服务意向,签署服务协议。
5.1.3预估
社会工作者应及时与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家长、学校教师、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相关责任人进行访谈,收集信息,评估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问题表现、服务需求、风险性因素、保护性因素等,做出专业判断。
5.1.4计划
社会工作者应根据预估结果,与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委托方相关责任人共同商讨确定服务目标,制定服务计划。5.1.5提供服务
社会工作者应根据服务计划开展服务,在服务过程中及时与委托方相关责任人沟通反馈服务情况,社会工作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及时完成相关服务文案,包括但不限于:接案登记表;
—预估表;
服务计划书;
知情同意书;
—小组服务记录;
—个案服务记录;
一中止或终止服务说明;
一转介表;
结案报告;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跟进记录。
5.1.6结案或转介
社会工作者应与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委托方相关责任人讨论服务的过程与效果。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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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方协商一致、确定服务目标达成的情况下,社会工作者结案。由于特殊情况导致中止或终止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应出具情况说明。当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确有其他需求而所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无法提供服务时,应及时转介其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其他专业服务机构。5.1.7跟进
社会工作者应在结案后定期跟进,了解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情况及需求,为其提供相应支持,跟进时间宜为6个月。
5.2不良行为干预服务的内容
5.2.1思想引导
社会工作者应协助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加强对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健康教育、社会情感教育、生命教育等,引导其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5.2.2法治教育
社会工作者应对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展犯罪预防、毒品预防、网络安全等法治教育,强化法律认知,提升法治意识。
5.2.3行为规范养成
社会工作者应协助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培养良好习惯和亲社会行为,形成对自身行为负责任的意识和能力。
5.2.4自我防护
社会工作者应对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展以反欺凌、反暴力、反恐怖、防拐卖、防诈骗、防性侵等内容为主题的自护教育、安全防范教育等系列服务,提高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5.2.5青春期教育
社会工作者应协助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了解青春期出现的生理、心理、人际关系变化等基本知识,学会应对的方法与技巧,建构友好的人际关系,从而降低青春期可能产生的风险。5.2.6参与训导
社会工作者应参与对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展的训导服务5.2.7教师能力提升
社会工作者应根据教师需要,围绕教师生命成长和能力提升等提供专业服务,协助教师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丰富工作方法、提升抗逆力,同时协助教师与未成年人沟通,共同做好对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思想引导、行为规范养成等工作。5.2.8家庭教育指导
社会工作者应对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其他照料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引导其树立正向教育观念,帮助其获得家庭教育的知识和技能,提升监护能力。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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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家校社协同育人
社会工作者在对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展服务时,应注重调动其朋辈、家庭、学校、社会中的相关资源,形成教育合力,共同促进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的改变。5.2.10友好环境建设
社会工作者应协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了解本辖区内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就学、就业等情况,通过资源整合、环境改善、政策倡导等方式为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建构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5.2.11发展性服务
社会工作者应对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展自我探索、情绪管理、团队协作、生涯规划等主题服务,协助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提升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其全面发展。6严重不良行为矫治教育服务
6.1严重不良行为矫治教育服务的流程6.1.1一般矫治教育中服务的流程6.1.1.1受理委托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在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委托后,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展矫治教育服务。
受理委托的程序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根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委托函,及时与办案人员联系,了解其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录人案件管理系统,制作接案登记表,并根据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特点和需求,将其分派给合适的社会工作者。每个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宜由2名社会工作者负责,女性未成年人宜由女性社会工作者负责。6.1.1.2参与训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训诫时,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在有关部门委托下参与训诫过程。
6.1.1.3签署协议
在训诚之后,社会工作者应与办案人员、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共同签署矫治教育服务协议,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办案人员告知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接受社会工作者开展的服务活动:社会工作者向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介绍服务期限、内容、形式、要求等;在征得具有严重不食行为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同意后,办案人员、社会工作者、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签署三方服务协议。
6.1.1.4预估
社会工作者应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朋辈群体等进行访谈,收集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有关信息与资料,评估未成年人的需求、风险性因素、保护性因素等内容,做出专业判断,提出教育建议。社会工作者应在接受委托后的10日内完成预估表,并提交委托方。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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