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42507-2023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42507-2023
中文名称: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与管理要求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Requirement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professional credit files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3-03-17
实施日期:2023-03-17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3517822
相关标签:
从业人员
信用
档案
建设
管理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社会学、 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服务>>03.080.99其他服务
中标分类号:综合>>基础标准>>A20综合技术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28页
标准价格:49.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江洲、林竹盛、周莉、曾光辉、赵燕、朱李红、刘敏、李向华、池启贵、李珊珊、孟翠竹、郭新峰、邱祥兵、尚伟龙、高秀丽、王炳强、季学文、王建健、黄旭江、杨宝峰、陈振、燕敬祥、狄建兴、李永斌、李剑、张金波、张月、陈鹏、燕修磊、冯兵、陈孝良、林锋、尚庆录、李秀荣等
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北京中大信营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中实诚信信用评价有限公司、上海驭麟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威高手术机器人有限公司、中国服务贸易协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上上德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爱信诺征信有限公司、上海倍通企业信用征信有限公司等
归口单位: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70)
提出单位: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70)
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原则、建设主体、档案用途、档案信息内容、档案信息的采集方式、档案信息的录入与审核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各行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建设和管理。
标准内容
ICS 03.080.99
CCS A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國
GB/T42507—2023
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与管理要求Reguirement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professional credit files2023-03-17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3-03-17实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建设原则
合规性
整体性
客观性
实用性
安全性
总体要求
档案信息内容
档案基本信息
人员基础信息
人员专项信息
档案附录
7档案信息的采集方式
7.1公开方式
约定方式
其他方式
8档案信息的录人与审核
信息录人
信息审核
核查信息录人
异常处置
档案管理
档案存储
档案查阅
异议信息处理
档案更新
档案安全管理
GB/T42507—2023
GB/T42507—2023
档案移交
档案删除
附录A(规范性)
档案基本信息项名称及说明
档案基本信息项
附录B(规范性)人员基础信息项名称及说明B.1
身份识别信息
教育信息·
任职经历信息
职业能力信息
附录C(规范性)人员专项信息项名称及说明c.1
任职承诺信息·
职业信用信息
司法信息
社会公益活动信息
信用修复信息…
参考文献
GB/T42507—2023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70)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北京中大信营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中实诚信信用评价有限公司、上海驭麟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威高手术机器人有限公司、中国服务贸易协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上上德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爱信诺征信有限公司、上海倍通企业信用征信有限公司、中大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民政局、山东凯美瑞轴承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声智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源恒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厦门云评众联科技有限公司、链上信用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广东新信德节能环保有限公司、袋妈(北京)托育有限公司、唐山国芯晶源电子有限公司、唐山万土和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兆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大想名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建博思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巨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初道数字科技(湖北)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国富通企业征信有限公司、厦门国信信用大数据创新研究院、北京中联国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微保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江洲、林竹盛、周莉、曾光辉、赵燕、朱李红、刘敏、李向华、池启贵、李珊珊、孟翠竹、郭新峰、邱祥兵、尚伟龙、高秀丽、王炳强、季学文、王建健、黄旭江、杨宝峰、陈振、燕敬祥、狄建兴、李永斌、李剑、张金波、张月、陈鹏、燕修磊、冯兵、陈孝良、林锋、尚庆录、李秀荣、冯宇辉、胡海、程浩然、朱亚楠、汤慧娇、叶章明、陈少敏、尚步斌、印豪、陈琳、刘权、张鹏程、谭鑫、温蕾、蔡未锋Ⅲ
GB/T42507—2023
信用档案是对从业人员建立信任的基础,既可以在事前形成约束,又便于日后追踪和追责。通过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形成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画像,有利于用人单位和服务对象等主体便捷地了解其信用状况并进行相关决策,可以节省成本、提高效率,也有利于行业和社会信用环境的优化,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的基础性工程。很多专业领域已经针对获得相关职业任职资格的专业人员专门建立信用档案,而对无任职资格要求的其他人员则很少专门建立信用档案,但可能会根据监管或信用风险防控的需求,将经过核查的相关信用信息以另外的形式单独保存。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蓬勃发展,从业人员的职业类型、特点以及从业方式也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互联网相关的新兴职业人群,数量巨大且从业方式灵活,但与之相关的负面信息和社会负面影响日益突出。对这些新兴职业的从业人员,可参考本文件专门建立信用档案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与管理要求国家标准,有利于建立与形成对职业失信行为的长效约束机制,提升从业人员职业责任感。本文件的制定对规范和促进我国各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建立,不要求系统全面地采集与人员相关的所有信用信息,而是重点关注其在履行职业行为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关于敬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操守等方面的负面信息。通过研究确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规范,使不同主体对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以及评价其信用价值的各项信息等拥有一致的理解,消除各行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信用信息描述混乱的现象,提高各行业从业人员信息资源的完整性、依附性、价值性、共享性、可传递性和使用效率。IV
1范围
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与管理要求GB/T42507—2023
本文件规定了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原则、建设主体、档案用途、档案信息内容、档案信息的采集方式、档案信息的录人与审核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各行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建设和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117信用基本术语
GB/T33870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GB/T34830.2信用信息征集规范第2部分:内容GB/T37914信用信息分类与编码规范GB/T39441
公共信用信息分类与编码规范
GB/T41195
3术语和定义
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项规范
GB/T221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从业人员
professional
获得某一专业领域内相关职业任职资格的专业人员注1:职业的范围参照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已有的或正在提出新申请的职业。注2:任职资格包括得到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也包括行业组织认定的资格。3.2
信用档案
credit files
对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而形成的信用记录。T来源:GB/T22117—2018,3.8
电子档案
electronicfiles
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3.4
职业信用
occupational credit
从业人员在职业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在履行职业行为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关于敬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操守等方面的综合记录。1
GB/T42507—2023
4建设原则
4.1合规性
信用档案的建立、数据收集、应用及管理全过程遵照相关标准或规范的要求。4.2整体性
信用档案内容结构完整、具体明确。对一些特殊职业人群,按照职业特点和行业特殊需要,实施档案信息的完整度等级评价,提高档案的应用价值。4.3客观性
信用档案信息尽量使用客观信息,真实反映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不存在虚假、隐满或夸大成分,如使用主观信息则能全部溯源。
4.4实用性
信用档案可被查找、检索、呈现等,满足相关业务的要求。4.5安全性
确保信用档案信息设施的安全,建立系统全面的内部操作人员规范和防范外部攻击的安全策略,以及内部安全保密、外部监督和定期检查、抽查制度,并通过最高等级的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认证。5总体要求
5.1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建设主体可为政府部门、用人单位以及合法并获得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中政府部门和用人单位进行档案信息的采集、录人、保存和管理,第三方服务机构可提供与信用档案信息核查相关的咨询服务。5.2除依法公示的个人基本信息和与个人信用评价有关的信息之外,第三方服务机构不应私自以任何方式保存从业人员完整的个人信息或对外泄漏。5.3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建设主体在个人信息采集过程中,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要求。5.4信用档案数据库或系统的建设主体应开发和运行档案建设与管理信息系统用于实施信用档案管理,该系统至少应具备档案信息录入、档案信息审核、档案信息内容维护和更新以及档案管理等功能5.5对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用途应做限定,仅用于从业人员了解本人信用状况、用人单位开展人员管理、信用行业组织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自律、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实施信用监管等,以及新用人单位的人员招聘等工作。
5.6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主体还应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制定档案信息安全管理制度。5.7在符合相关行业规章、标准及规范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档案建设主体的职责和档案管理的业务流程进行调整
6档案信息内容
6.1通则
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信息分为档案基本信息、人员基础信息、人员专项信息和档案附录。实际应用2
GB/T42507—2023
时,可根据档案主体特征及所掌握的资源情况,适当调整档案信息项,但在调整时应符合本文件的建设原则。
6.2档案基本信息
档案基本信息是记录和描述档案基本状况的信息,包括建档时间、档案编号、档案信息核实记录、档案异议信息处理记录、档案查阅记录等。档案基本信息项名称及说明见附录A。6.3人员基础信息
人员基础信息是描述从业人员的基本状况和职业经历的信息。人员基础信息项名称及说明见附录B。
6.4人员专项信息
人员专项信息是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产生或形成的,能够反映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信息。本文件根据GB/T34830.2、GB/T37914、GB/T39441、GB/T41195中有关自然人信用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的分类及内容,仅关注从业人员的从业经历,对信息进行了取舍,形成了人员专项信息项。人员专项信息项名称及说明见附录C。
6.5档案附录
档案附录是对档案正文提供佐证和必要补充的相关资料,不是必需的。档案附录可包括从业人员个人求职简历、学历学位证书、特殊职业所要求的健康证明,以及其他与档案正文相关的证明材料。7档案信息的采集方式
7.1公开方式
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建设主体可通过各种渠道采集已被合法公开的信息。7.2约定方式
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建设主体通过约定方式采集信息时,应遵循告知同意原则,须经从业人员本人同意并授权,或由拥有从业人员个人信息的机构或部门告知从业人员本人并获得单独同意方可。用人单位在提前告知从业人员本人并获得授权的前提下,可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采集信息。采集到的信息应交由从业人员本人核实。7.3其他方式
通过除7.1和7.2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采集从业人员信息。8
档案信息的录入与审核
8.1信息录入
应将采集的从业人员的原始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信息数据库,不应虚构或篡改,并保证信息的及时更新。
8.2信息审核
对有关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重要信息应进行审核,保证信息的准确和可靠,并将有异议的信息和错3
GB/T42507—2023
误的信息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进行核查。信息审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a)电话审核:对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一些可公开的信息,可采用电话审核;b)实地调查审核:对一些比较重要或难于从二手资料了解的信息,应到从业人员所在地进行调查;
其他方式审核:通过上述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对从业人员的信息进行审核,包括委托第三方信c)
用服务机构、其他专业机构或背景调查机构。8.3核查信息录入
对于核查过的信息应进行标记,并注明核查人员、核查时间和核查结论。对于核查后发现不一致需要提请修改的信息,应注明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方式,并提供相关证据,8.4异常处置
核查时如发现不一致信息,应暂停该信息的正常使用和共享,直到不一致信息得到纠正和确认。9档案管理
9.1档案存储
9.1.1信息处理
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主体应对档案进行统一编号。档案内的信息处理应:a)建立统一的数据类型和格式,促进信用信息的兼容性和共享性;b)建立数据库备份机制,防止信息丢失9.1.2存储备份
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主体应建立档案不定时或实时备份机制。9.1.3存储格式
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中的信用信息应使用统一的数据项,按照规范进行分类、排列和编码。9.1.4存储记录
与从业人员个人信用有关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是信用档案的组成部分,应收集齐全、整理记录。9.1.5存储保障
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主体应制定档案安全存储保障制度,定期对档案管理系统进行扫描、诊断硬磁盘,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置。
9.1.6保存期限
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中的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应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对于个人不良信息,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应保存5年,超过5年的,应予以删除9.2档案查阅
9.2.1总体要求
用人单位因加薪、提职,以及其他出于人员管理的需要,可查阅档案。从业人员离职后应聘其他工4
作单位,新用人单位在取得从业人员本人书面授权后,可查阅档案GB/T42507—2023
信用行业组织开展行业统计分析、行业自律等工作,经从业人员本人书面授权后,可查阅档案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主体应及时对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查阅需求提供技术支持。
除从业人员本人外,其他机构或部门在查阅前应签署信息安全责任书。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主体应制定正式、规范的信息安全责任书模板,模板应在显著位置标注信息的用途(见第5章),并详细列明违规时的处罚。
9.2.2查阅次数
在符合相关行业规章的前提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主体不应限制任何个人和机构查阅信用档案的次数。
9.2.3查阅流程及相关要求
从业人员本人、信用服务机构、新用人单位和信用行业组织查阅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流程及相关要求见表1。
表1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查阅流程及相关要求表查阅情形Www.bzxZ.net
从业人员
本人查阅
信用服务
机构查阅
新用人
单位查阅
信用行业
组织查阅
9.2.4查阅记录
内容及要求
从业人员本人填写并向档案建设主体提交,包括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确认本人身份后无须审批,档案建设主体做好记录即可查阅后如需下载或复制,档案建设主体应及时提供技术支持经办人填写并向档案建设主体提交信用档案查阅申请单,包括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在查阅申请单上应注明查阅用途查阅申请应经档案建设主体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做好记录,包括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查阅后,如需下载或复制,应经从业人员本人授权同意后方可经办人填写并向档案建设主体提交信用档案查阅申请单、单位介绍信和从业人员本人授权书,包括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在查阅申请单上应注明查阅用途查阅申请应经档案建设主体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做好记录,包括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查阅后,如需下载或复制,应经从业人员本人授权同意后方可经办人填写并向档案建设主体提交信用档案查阅申请单,包括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在查阅申请单上应注明查阅用途查阅申请应经档案建设主体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做好记录,包括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查阅后,如需下载或复制,应经从业人员本人授权同意后方可信用档案建设主体应保存档案查阅申请单、从业人员授权书和单位介绍信,并做好每一次信用档案的查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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