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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1588.4-1993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T 1588.4-1993

中文名称:轻工机械涂漆通用技术条件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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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轻工 机械 涂漆 通用 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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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QB/T 1588.4-1993.
3.1.4漆膜表面必 须清洁、无明显的颗粒和粘附物,不得有明显的凸起凹陷不平和砂纸道痕,不得出现流挂、起泡、发白、谝涂及明显桔皮现象。
3.1.5零部件装配结 合面的漆层必须牢固,界限应整齐、分明.边角线条应清楚整齐,不同颜色的涂漆不得相互沾染,无脱落及崩裂。
3.1.6漆膜应具 有耐水性、谢冲击性、耐油性,并应满足产品工作环境的要求。漆膜应具有耐候性,按CB 1766规定,其失光性不低于8级,变色性应不低于3级,粉化性不低于3级,裂纹、起泡、生锈、脱落性不低于1级,长霉性不低于8级。
3.1.7漆膜应牢固可靠, 其附着力不得低于GB 1720规定的2级。
3.1.8漆膜应具有一定硬 度,不得低于GB 6739规定的H级。
3.1.9工作环境对漆膜应具有耐湿热性、耐盐雾性要求的产品,按CB 1740和CB 1771的规定应不低于2级。
3.1.10涂漆 后的产品必领经漆膜实际干燥后方可包装。
3.2涂漆前 要求
3.2.1铸件表面涂漆前应清理干净,不得有毛刺、氧化皮、铁锈、粘砂、结疤、油污脏物等。
3.2.2铸件表面涂漆前 应平整,无识别结果定, 非加工表面的平面度在任意600mm长度上不得大于4 mm,应无明显的披缝或图样规定外的凸起、凹陷。
3.2.3铸件、锻件、冲压件和铆焊等件的外加工表而应进行喷砂、酸洗或磷化处理,也可根规零件具体情况采用其它方法处理其表面。
3.2.4因存放不 当或存放时间过长,其产品表面出现锈蚀时,应電新进行表面处理。
3.2.5处理后的表面应及时徐以底漆,底漆涂刷应均匀,不得谝涂,不允许弄脏表面。
3.2.6涂漆环境应清洁,环境空气相对湿度应不大于80%。
3.2.7对铸件表面的 局郎凹陷处应采用耐机袖性能不低F8 h的触变型聚酯腻子或常温化学固化型腻子进行填补修刮平整。
3.2.8腻子应分次涂刮,每次涂刮应均薄,并应牢固地附着在零件上的涂刮处,不得脱落。应在上道腻子干燥后再进行涂刮,并应以平整为止。表面干燥后不得产生收缩、裂纹或脱落。
3.3涂漆材料要求
3.3.1涂漆材料应科学合理。如面漆、腻子、底漆、两道底漆及稀释剂.必须配套并应符介有关技术文件规定。涂漆材料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选用。
3.3.2涂料应用自干型。底漆、二道底漆及面谈,表而干燥时间应不大于0.5h,实干燥时间不大于2 t,腻子实干燥时间不大于1 h.面漆材料应具有良好的防护性能和装饰性。
3.4 涂漆颜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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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QB/T1588.4-93
轻工机械
涂漆通用技术条件
1993-03—28发布bZxz.net
1993—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发布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轻工机械
涂漆通用技术条件
QB/T1588.4—93
本标准规定了轻工机械产品涂漆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轻工机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涂漆。引用标准
GB1720
GB5226
GB1727
GB1728
GB1729
GB1732
GB1733
GB1734
GB1739
GB1740
GB1743
GB1766
GB1767
GB1771
GB2893
GB3181
GB6739
GB9439
3技术要求
漆膜附着力测定法
机床电器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漆膜一般制备法
漆膜、腻子膜干燥时间测定法
漆膜颜色及外观测定法
漆膜耐冲击测定法
漆膜耐水性测定法
漆膜耐汽油性测定法
绝缘漆漆膜耐油性测定法
漆膜耐湿热测定法
漆膜光泽度测定法
漆膜耐候性评级方法
漆膜耐候性测定法
漆膜耐盐雾测定法
安全色
漆膜颜色标准样本
漆膜硬度铅笔测定法
灰铸铁件
3.1基本要求
3.1.1产品涂漆的厚薄应均匀,不得漏漆、错漆等。3.1.2涂漆表面应平整、光滑,颜色与光泽应均匀一致。3.1.3中小型产品的主要涂漆表面光泽应不低于75%;重(大)型产品的主要涂漆表面一般不低于70%。若采用美术漆,其花纹要均匀一致,漆膜丰满。喷涂锤纹漆的表面锤花应清晰、均匀。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3—03—28批准1993—10—01实施
QB/T1588.4—93
3.1.4漆膜表面必须清洁、无明显的颗粒和粘附物,不得有明显的凸起凹陷不平和砂纸道痕,不得出现流挂、起泡、发白、漏涂及明显桔皮现象。3.1.5零部件装配结合面的漆层必须牢固,界限应整齐、分明,边角线条应清楚整齐,不同颜色的涂漆不得相互沾染,无脱落及崩裂。3.1.6漆膜应具有耐水性、耐冲击性、耐油性,并应满足产品工作环境的要求。漆膜应具有耐候性,按GB1766规定,其失光性不低于8级,变色性应不低于3级,粉化性不低于3级,裂纹、起泡、生锈、脱落性不低于1级,长霉性不低于3级。3.1.7漆膜应牢固可靠,其附着力不得低于GB1720规定的2级。3.1.8漆膜应具有一定硬度,不得低于GB6739规定的H级。3.1.9工作环境对漆膜应具有耐湿热性、耐盐雾性要求的产品,按GB1740和GB1771的规定应不低于2级。
3.1.10涂漆后的产品必须经漆膜实际干燥后方可包装。3.2涂漆前要求
3.2.1铸件表面涂漆前应清理干净,不得有毛刺、氧化皮、铁锈、粘砂、结疤、油污脏物等。
3.2.2铸件表面涂漆前应平整,并符合GB9439规定,非加工表面的平面度在任意600mm长度上不得大于4mm,应无明显的披缝或图样规定外的凸起、凹陷。3.2.3铸件、锻件、冲压件和铆焊等件的外加工表面应进行喷砂、酸洗或磷化处理,也可根据零件具体情况采用其它方法处理其表面。3.2.4因存放不当或存放时间过长,其产品表面出现锈蚀时,应重新进行表面处理。3.2.5处理后的表面应及时涂以底漆,底漆涂刷应均勾,不得漏涂,不允许弄脏表面。3.2.6涂漆环境应清洁,环境空气相对湿度应不大于80%。3.2.7对铸件表面的局部凹陷处应采用耐机油性能不低于8h的触变型聚酯腻子或常温化学固化型腻子进行填补修刮平整。3.2.8腻子应分次涂刮,每次涂刮应均薄,并应牢固地附着在零件上的涂刮处,不得脱落。应在上道腻子干燥后再进行涂刮,并应以平整为止。表面干燥后不得产生收缩、裂纹或脱落。
3.3涂漆材料要求
3.3.1涂漆材料应科学合理。如面漆、腻子、底漆、两道底漆及稀释剂,必须配套并应符合有关技术文件规定。涂漆材料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选用。3.3.2涂料应用自干型。底漆、二道底漆及面漆,表面干燥时间应不大于0.5h,实干燥时间不大于2h,腻子实干燥时间不大于4h。面漆材料应具有良好的防护性能和装饰性。3.4涂漆颜色要求
3.4.1产品外表面各部位涂漆颜色应美观大方、色调和谐均勾、平整光滑、色泽宜人。整机可采用单色或多色,亦可按订货合同协商确定。3.4.2颜色按GB3181规定推荐选用苹果绿色、奶油色、中绿灰色,除用于警告外一般不采用红色。对明显不安全的部位采用橙黄色与黑色相间的条纹,对某些部位有特殊要求的安全色应符合GB2893的有关规定。
QB/T1588.4—93
3.4.3产品内腔涂漆的颜色应比外表面颜色略浅,油箱内壁应采用浅色,电器箱等部位应符合GB5226的规定。
4试验方法
4.1底漆和腻子及刮腻工艺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文件的规定,并应备有质量检验记录。漆膜样板应按GB1727规定和漆膜性能检验要求的数量制备。颜色外观按GB1729规定进行测试。
4.2漆膜表面光泽按GB1743规定检验,并符合3.1.3条规定。4.3按GB1720规定检验涂漆层附着力,应符合3.1.7条规定。4.4涂漆层耐湿热性和耐盐雾等性能按GB1740和GB1771规定检验,并应符合3.1.9条规定。
4.5涂漆层表面硬度按GB6739规定检验,并应符合3.1.8条规定。4.6漆膜按GB1734和GB1733、GB1739、GB1732或产品标准的规定试验,并符合3.1.6条规定。
4.7按GB1767规定检验耐候性,并应符合3.1.6条规定。4.8按GB1728规定检验漆膜、腻子膜干燥时间,并应符合3.1.10和3.3.2条规定。5检验规则
产品涂漆质量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必要时可将定量项目记入出厂合格证书中。5.1出厂检验应包括3.1.1~3.1.5条的规定。5.2型式检验应包括3.1.1~3.1.9条,3.2~3.4条的规定。用户在遵守安装与使用规则和合理运输条件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在库存半年中发生涂漆层脱落、变色时;b。产品运行后不到半年涂漆层表面产生严重裂纹、脱落、生锈、变色、失光时;c。合理运输中漆层和底腻子产生自然脱落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产品表面涂漆颜色材料及工艺有重大改变时: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技术装备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轻工机械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轻工业部杭州轻工机械设计研究所、无锡轻工业学院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郎慧勤、徐全胜、李惠霞、范福钧。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轻工业部标准QB842.7-82《轻工机械衡器通用技术条件油漆》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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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漆通用技术条件
QB/T1588.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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