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670-1992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T 1670-1992
中文名称:微控电子式抗张强度试验机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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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电子式
抗张强度
试验机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QB/T 1670-1992.
4.3试验机 负荷测量数显系统的灵敏度
试验机负荷测量数显系统各档的灵敏度均不得低于该档的0.05%FS。
4.4试验机负荷准确度
4.4.1从试验机 负荷测量系统各档岐大量程的20 %开始至该档最大量程的范围内,示值相对误差不得超过土1 %。在此范围之外,示值相对误差不得超过土2 %。
注,在小于试验机各档最大量程的4%的范围内不保证精度指标,在此范围内的 实际示值相对误差不作为评定试验机负荷准确度的依据。
4.4.2试验机 负荷测量系统各档示值相对变动度不得超过1 %。
4.4.3试验机 负荷测量系统各档回零误差不得超过该档的土0.1%Fs。
4.5试验机伸 长量示值误差在全量程范围内为土0.1mm,或示值的土0.5%,以大值为准。
4.6试验机抗张 能量吸收示值相对误差不得超过土2 %。
4.7试验机在动夹头速度调节范围内,实际速度对选定工作速度的误差不超过土1%土0.2mm。
4.8试验机-次试验完毕后,动夹头回到试验前的位置时应能自动停止,此时其位置相对于试验前的位置偏差不超过土0.1 mn。
4.9试验机应 有超负荷保护功能,当负荷超过选用档的最大量程时须自动停机。
4.10试验机应有超行 程限位机构.当动夹头运行到有效行程的极限位置时须自动停止运行。
4.11试验机的机械系统
4.11.1试样 夹持装置
a.两夹头中心线应与试验机拉伸力作用线重合,其偏差不得超过0.5mm;
b.两夹头的试样夹线应在同-平面上,其偏差不得超过0.5mm;
c.两夹头夹线保持+1*平行,夹线与拉伸力作用线保持土1°垂直;
d.夹头应牢固夹紧且不损伤试样,拉伸时试样不得滑动;
e.夹头在试验机上安装应连接可靠,定位准确,装拆方便。
4.11.2传动系统
a.试验机工作时传动系统运行可靠,动夹头的运动始终保持平稳;
b.试验机检测时,噪声声压级不得超过65dB (A) 。
4.12试验机的 微机测控系统
4.12.1微机测控系统中的电子元器件、 功能板布局合理,安装牢固可靠。
4.12.2微机测控系统内 部的连接线路焊接牢固,接插部位紧密无松动,走线整齐美观
4.12.3键盘布局合理,操作方便,动作可靠。
标准内容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微控电子式抗张强度试验机
QB/T1670-92
本标准规定了微控电子式抗张强度试验机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测定纸和纸板及其它类似薄页材料抗张强度的微控电子式抗张强度试验机(以下简称试验机)的生产检验和质量评定,试验机使用中的技术状态周期检查亦应参照使用。
2引用标准
GB453纸和纸板抗张强度的测定法(恒速加荷法)GB/T14253轻工机械通用技术条件SJ2347微型数字电子计算机通用技术条件3产品分类
产品规格型号见下表。
负荷测量范围
YQ-Z-42A
YQ-Z-42B
YQ-Z-42C
技术要求
测量范围
最大负荷
0~1000
4.1试验机正常工作环境条件
分辨值
抗张能量吸收
测量范围
0~1000
分辨值
8,工作环境温度20±10℃,相对湿度20%~75%b。试验机应在坚实的基座上水平放置,平稳无晃动;伸长量
分辨值
动夹头
200450
动夹头
速度调
节范围
mm/min
10~250
(当夹头
范围内可
c以1mm/任选
间距为(
min为单
c。环境无振动,无粉尘,无腐蚀性气体,无强大的无线电干扰源:d。电源电压波动不超过额定电压的土10%。4.2试验机负荷测量系统的零点飘移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3--01—15批准40
位分级)
1993-09—01实施
QB/T1670—92
试验机工作须经15min的通电预热,预热后立即测定其负荷测量系统负荷量程最小一档的零点示值,在15min内,该零点示值不得超过±0.2%FS。4.3试验机负荷测量数显系统的灵敏度试验机负荷测量数显系统各档的灵敏度均不得低于该档的0.05%FS。4.4试验机负荷准确度
4.4.1从试验机负荷测量系统各档最大量程的20%开始至该档最大量程的范围内,示值相对误差不得超过±1%。在此范围之外,示值相对误差不得超过土2%。注:在小于试验机各档最大量程的4%的范围内不保证精度指标,在此范围内的实际示值相对误差不作为评定试验机负荷准确度的依据。4.4.2试验机负荷测量系统各档示值相对变动度不得超过1%。4.4.3试验机负荷测量系统各档回零误差不得超过该档的0.1%FS。4.5试验机伸长量示值误差在全量程范围内为土0.1mm,或示值的土0.5%,以大值为准。4.6试验机抗张能量吸收示值相对误差不得超过±2%。4.7试验机在动夹头速度调节范围内,实际速度对选定工作速度的误差不超过±1%土0.2mm。
4.8试验机一次试验完毕后,动夹头回到试验前的位置时应能自动停止,此时其位置相对于试验前的位置偏差不超过0.1mm。4.9试验机应有超负荷保护功能,当负荷超过选用档的最大量程时须自动停机。4.10试验机应有超行程限位机构:当动夹头运行到有效行程的极限位置时须自动停止运行。
4.11试验机的机械系统
4.11.1试样夹持装置
a:两夹头中心线应与试验机拉伸力作用线重合,其偏差不得超过0.5mmb。两夹头的试样夹线应在同-平面上,其偏差不得超过0.5mm;c。两夹头夹线保持土1平行,夹线与拉伸力作用线保持土1°垂直:d。夹头应牢固夹紧且不损伤试样,拉伸时试样不得滑动:e夹头在试验机上安装应连接可靠,定位准确,装拆方便。4.11.2传动系统
。试验机工作时传动系统运行可靠,动夹头的运动始终保持平稳;b。试验机检测时,噪声声压级不得超过65dB(A)。4.12试验机的微机测控系统
4.12.1微机测控系统中的电子元器件、功能板布局合理,安装牢固可靠。4.12.2微机测控系统内部的连接线路焊接牢固,接插部位紧密无松动,走线整齐美观。
4.12.3键盘布局合理,操作方便,动作可靠。4.12.4数字显示器件字符清晰、醒目、稳定,显示项目转换按键动作可靠。4.12.5打印机动作可靠,不应产生漏打、误打、字迹不清或字符缺少笔划等现象。4.13试验机的基本技术性能应符合GB/T14253的有关规定。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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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试验机组成零件中铸件质量应符合GB/T14253的有关规定。试验机组成零件中的锻件质量应符合GB/T,14253的有关规定。4.15i
4.16试验机组成零件中机械加工件质量应符合GB/T14253的有关规定。4.17试验机组成零件中油漆件的工艺和质量应符合QB842.7的有关规定。4.18试验机机械系统及微机测控系统的机械结构中各级组件的装配质量应符合QB842.6中的有关规定。
4.19试验机微机测控系统各组成元器件及整个系统的性能、质量应符合SJ2347的有关规定。
试验机的外观质量
外露油漆表面均勾、细致、光亮、完整、颜色协调一致,不得有粗糙不平、漏漆等4.20.12
现象。
试验机外表面各部位不得有明显碰伤、划痕、锈斑、毛刺等缺陷。4.20.3
电镀件镀层附着牢固、厚度均匀,无烧伤、铬刺、镀层剥落等缺陷。4.20.42
发黑件表面色泽均勾,不得有红色沉淀及未氧化之处。4.20.5有色金属的氧化处理应保证色调均匀一致,不应有花斑、颜色深浅不一等缺陷。4.21
试验机电源插座与机壳间绝缘电阻须大于20M2。5试验方法
5.1试验条件
试验应在本标准4。1规定的条件下进行。5.2本标准4.2试验机负荷测量系统零点飘移的检验试验方法试验机预热15min,将负荷测量系统的量程转换开关旋至最小一档的负荷量程位置,观察零点值变化。
零点飘移按下式计算:
zd= Fomax×100%
式中:Zd-试验机的零点飘移;
F,max-15min内偏离零点的最大示值,N;Fn—该负荷档的满量程示值,N。5.3本标准4.3试验机负荷测量数显系统灵敏度的检验5.3.1检验标准器五等克组砖码。(1)
5.3.2检验方法在最小一级负荷档进行,将该档0.05%FS的础码悬挂于夹头上,观察显示数值的变化情况。
5.4本标准4.4试验机负荷准确度的检验5.4.1检验标准器五等专用磁码或计量部门检定合格的准确度为0.3级的专用测力仪。5.4.2负荷检验点在各级负荷档的20%FS开始至该档最大量程的范围内选定,检验点不得少于五点,各点应均勾分布(可选各档的20%、40%、60%、80%、100%FS)。5.4.3示值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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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值相对误差8、示值相对变动度R和回零误差ZR均按进程检验三次,然后分别计算其误差值。
以专用砖码或专用测力仪为依据,在试验机负荷显示器上读数,示值相对误差和示值相对变动度按以下各式计算:
式中:示值相对误差:
F一专用础码或专用测力仪标称负荷值,N;F——试验机三次进程显示负荷算术平均值,N。R=Fmax -Fmin ×100%
式中:R一一示值相对变动度:
\Fmax一一试验机三次进程显示负荷的最大值,N;Fmin——试验机三次进程显示负荷的最小值,N。回零误差按下式计算:
×100%
式中:Fo—卸荷后试验机零点的残余示值,N;Fn-试验机该档的满量程示值,N。5.5本标准4.5试验机伸长量示值误差的检验5.5.1检验标准量具分度值0.02mm的游标卡尺。(2)
(3)
(4)
5.5.2检验方法用游标卡尺测量开机前两夹头间的距离ho,然后开动试验机,待动夹头运动一段距离后停机,再用游标卡尺测量两夹头间的距离h,并读取试验机伸长量显示值。用下式计算试验机的伸长量示值误差:L=AL-(h-h)
式中:SaL一试验机伸长量测量误差,mm:AL一试验机伸长量显示值,mm
h。用游标卡尺测得的开机前两夹头间的距离,mm;h-—用游标卡尺测得的动夹头运动一段距离后两夹头间的距离,mm。在整个伸长量测量范围内,检验点不应少于三点。5.6本标准4.6试验机抗张能量收示值相对误差的检验5.6.1检验标准器具五等专用码及分度值0.02mm的游标卡尺。(5)
5.6.2检验方法动夹头悬挂重力为50N的专用砖码,开动试验机,使动夹头以30mm/min的速度运动约10mm的距离后停机,记下试验机显示的抗张能量吸收示值,并用游标卡尺测量动夹头的实际运动距离,按上述步骤重复做三次,用下列公式计算试验机的抗张能量吸收示值相对误差8A;
式中:4—张力功,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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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通过键盘输入试验机的试样长度,取L=180mmW—通过键盘输入试验机的试样宽度,取W=15mm;E试验机抗张能量吸收显示值。
式中:A础码所受重力在础码运动过程中所作的功,mJ;G-—码所受的重力,N,
h码运动距离,mm。
5.7本标准4.7试验机动夹头运动速度误差的检验(7)
5.7.1速度检验点在最大速度1%~90%的范围内选定,检验点不得少于六点。检验点的分布,在最常用的速度段可排得密集一些。5.7.2检验方法
5.7.2.1检验标准器具分度值0.02mm的游标卡尺,分度值为0.1s的秒表。5.7.2.2检验方法1~10mm/min的速度用百分表和秒表检测,以每次不少于3min的移动距离计算速度,检测三次,取平均值作为该检验点的实测值。10mm/min以上的速度用游标卡尺和秒表检测,以每次不少于3min的移动距离计算速度(有的检验点受动夹头行程所限达不到3min计时,可适当缩短时间,但最短不得少于1min),检测三次,取平均值作为该级速度的实测值。用下式计算动夹头上升运动误差:8v=V-V.
式中:V-—三次所测速度的平均值,mm/minV.\速度检验点的标称速度,mm/min。5.8本标准4.8~4.21各条按要求进行实测或目测检验。6检验规则
6.1试验机出厂检验应按本标准进行全数检查。(9)
6.2试验机可计量主要性能指标必须全部达到本标准要求,非计量一般性能的不合格项允许经返修达到合格。
注:非计量一般性能,指表面质量及对整机计量性能不构成影响的非量化指标。6.3试验机包装入库前需进行抽样复检,复检规则如下:a。复检采取分层随机抽样;
b.复检合格判定数为零:
c.复检样本为交检批量的10%,批量为20台以下时,样本不应少于3台,批量为10台以下时,样本不应少于2台,抽样台数的小数进位为整数;d。样本按本标准要求逐项检查,样本中若出现不合格品,则应进行二次扩展抽样,扩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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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抽样比例为交验批量的20%(不包括第一次抽取的样本)。二次抽样中如再出现不合格品,则应全批拒收,经挑剔返修尼重新组批交验。6.4试验机出厂检验主要项目的实测数据应记入随机文件,没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产品不能出厂。
6.5用户有权在符合本标准的运输、保管、安装和使用规则的条件下验收仪器,如有问题,应在到货后一年内提出,经确认为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者,应由制造厂负责修理或退换。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7.1.1产品标志
试验机应以标牌为标志,标啤碑用铜或铝材料制造,标牌内容包括:。。制造厂名;
b。产品名称:
S.产品型号或标记;
d.产品主要参数;
e。制造日期、编号或生产批号。7.1.2包装标志
产品包装箱外表面应有文字际志和符号标志,内容包括:a。产品名称;“
b,制造厂名:
c。收发货标志及出厂年月:www.bzxz.net
d.箱号:
e。精密仪器、小心轻放,防潮、防晒、正置方向符号:f.毛重。
7.2包装
7.2.1试验机外包装箱材料用坚固、干燥木材,材质应符合GB/T14253中的有关规定。7.2.2外包装箱底厚度不小于30mm,侧板及顶板厚度不小于15mm,箱板宽度不小于70mm边板宽度不小于100mm。
7.2.3试验机包装后在箱内不得松动移位,主机应牢固固定在箱底板上,采用螺栓紧固时,螺栓数量不得少于三个。附件盒用可靠方式固定于箱内适当位置。7.2.4包装箱箱板接缝应为摔槽接缝或压边错口接缝,包装箱内壁应铺设防潮油毛毡。试验机的体外应加塑料薄膜防护罩.。7.2.5包装箱封箱后,应在加固箱档的四角加钉包棱角铁,角铁可用厚度不小于1mm的铁板弯制。
7.2.E试验机随机技术文件用望料袋封装后固定于包装箱内一定位置,并在箱外标明此位置。随机技术文件包括:
.:产品合格证明书;
b。产品使用说明书;
c。随机附件及备件清单;
d。装箱单;
e。拆箱说明。
7.3运输
QB/T1670-92
试验机包装状态下可采用任何种类的运输方式,搬运过程中应防止雨淋、摔碰、撞击和强烈颠簸,严禁倒置和侧置。
7.4贮存
7.4.1贮存场所
常温、干燥、通风的库房。
7.4.2贮存期限六个月。六个月后应进行开箱抽检。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技术装备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轻工机械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四川省长江造纸仪器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天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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