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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1076-1991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T 1076-1991

中文名称:QGT型轻轨衡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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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轻轨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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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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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QB/T 1076-1991.
5.4 秤量检验
5.4.1副杆检验:小游砣移至最末分度处,在承重轨上加相应称量的砝码(或砝码小车)。
5.4.2承重点检验:主杆槽口检验至最大称量的20%的槽口时,将相应秤量的标准器放至承重轨的中心位置和距每对承重点的最近位置,重复三次。
5.4.3按5.2 要求检验合格并附有检验记录的计量杠杆,在秤量检验时,3级秤检500 d、2000 d.最大秤量;4级秤检50d、200 d、最大秤量。
5.5 灵敏度检验
在承重点和最大秤量的检验同时检验灵敏度,计量杠杆平衡指针改变静止距离应符合4.3条规定。
5.6重复性检验
在相同条件下,选1/2秤量或最大秤量重复加载三次,所得结果应符合4.4条的规定。
5.7最大安全负荷检验
以时速不大于5 km,在承重轨的全长上可通过重量不大于最大秤量的125%的车辆,静压20 min,应符合4.6条规定。
5.8刀、刀承、挡板检验
5.8.1 硬度检验:用洛氏硬度计检验距工作面2~4 mm处,测3点硬度值,取平均值,均应符合4.10.1.4.10.2的规定。
5.8.2表面粗糙 度检验:用标准样块比较。
5.8.3外观检查: 目测。
5.9 铸件、锻件、冲压件、焊接件、电镀件.氧化件、油漆件检验
应符合4. 11~4. 17条的规定,外观均目测,铸件、锻件、焊接件必要时用探伤仪检验
6检验规则
6.1产品需经厂检验部门或政府认证的计量部门检验,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
6.2现场安装 和修理后的轻轨衡由政府计量部门检定,签发合格证,方可使用。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产品标志.
7.1.1 计量杠杆或铭牌上应标明: .
a.产品名称;
b.产品型号;
c.最大秤量,分度值;
d.商标;
e.准确度等级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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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GT型轻轨衡
QB/T1076---1991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第3号《非自动衡器的计量规程》和第28号《非自动衡器的技术规程》国际建议。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
本标准规定了QGT型轻轨衡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QGT型轻轨衡。
2引用标准
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3052衡器产品型号编制方法GB/T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3产品分类
3.1产品型号
按GB/T3052的规定编制。
3.2产品规格
3.2.1秤量3、5、10.15、30.50(t)。3.2.2轨距600、762、900、1435(mm)。3.3基本参数
应符合表1、表2的规定。
表13级秤
最大释量
10kgMax<100t
Max>20t
分度值
10gd10kg
d≥20kg
注:若10d超出1000kg则最小秤量等于10d。分度数
100010000
1000<≤10000
4级秤
最大秤最
20kgMax>8t
4技术要求
分度值
5gd≤10kg
d≥20kg
分度数
4001000
4001.00.0
4.1产品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1-03-30批准最小秤量
1000kg
最小秤盘
1991-12-01实施
4.2秤量允许误差
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
0~500d
>500d~2000d
>2 000 d
>50d~200d
4.3空秤及变动性
QB/T1076—1991
表33级秤的允许误差
允许误差(用d表示)
新制造和修理后的
表44级秤的允许误差
允许误差(用d表示)
新制造和修理后的bzxz.net
使用中的
使用中的
4.3.1上托或下压计量杠杆,使其失去平衡作均勾摆动第一周期距视准器上、下边框不大于1mm。4.3.2调整平衡后,依次将计量杠杆或刀承沿支、重点刀刃纵向平稳地移至每一极限位置,其变动误差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
4.4灵敏度
在承重台上加放该秤量允许误差的绝对值码时,计量杠杆平衡指针改变其静止距离应不小于3mm。
4.5重复性
在相同条件下,选1/2秤量或最大秤量,重复加载三次,所得结果之间的差异不大于其秤量允许误差的绝对值(各次均可调整零点)。4.6承重点准确度
各承重点量误差之差,不大于4.2条允许误差的绝对值。4.7最大安全载荷
通过的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
a重量不大于最大秤量的125%;
时速不大于5km。
4.8计量杠杆
4.8.1副标尺最大示值应等于主标尺的一个分度槽口的示值,主标尺的最大示值应等于最大秤量,或主、副标尺最大示值之和应等于该秤最大秤量。标尺分度值必须为1×10%、2×10°、5×10(k为整数)kg或g。分度数n应符合3.3条的规定。4.8.2必须设有平衡指示机构。
4.8.3支、重点刀刃对刀承的纵向位移均不大于1mm。4.8.4分度线、数字和标志应清晰、准确。标尺分度线间距不小于2mm。4.9杠杆
4.9.1铸铁杠杆应做时效处理。
4.9.2设有调整臂比机构。
4.10承重梁
挠度不大于1/600。
4.11刀、刀承、挡板
QB/T1076-1991
4.11.1刀的工作部位硬度为HRC5862,表面粗糙度不低于4.11.2刀承、挡板的工作部位硬度为HRC62~66,表面粗糙度不低于4.11.3刀刃与刀承的接触长度不小于配合长度的3/4,两端不应有间隙。4.11.4表面不准有裂纹、夹层和烧伤等缺陷。4.12铸件
表面应平整,不应有裂纹、缩松,冷隔、气孔和夹渣等缺陷。4.13锻件
不应有裂纹、烧伤和夹渣等缺陷。4.14冲压件
表面应平整,棱边清直,不应有裂纹和锈蚀。4.15焊接件
焊缝应平整并符合图样规定,焊渣除净。4.16电镀件
镀层应色泽均勺,不应有斑痕、气泡、露底和划伤等缺陷。4.17氧化件
氧化膜应色泽均匀,不应有斑痕。4.18油漆件
漆膜应色泽均匀,不应有漏涂、起皱、划伤和脱落等缺陷。4.19基础
4.19.1必须有防水、排水措施。4.19.2必须满足基础强度要求,防止塌陷和断裂。4.19.3秤量轨两侧轨道平直段,应不短于有效秤量台面长度。4.20杠杆水平基面
各杠杆应设有便于检测安装水平位置的基面。5试验方法
5.1标准器
四等码、码车、检衡车。
5.2计量杠杆准确度检验
应在专用的检验架上进行。检验方法是在重点刀上挂础码盘,然后调整平衡,灵敏度调整到符合允差要求时,将大游砭移至最末槽口上,盘内加上平衡码mA,除以口数A,即为每个槽口的平衡础码m,当大游碗处于任一槽口N和平衡码mN不平衡时,需另加磁码△使其平衡。△值应不大于表3、表4该称量段允差值的1/2。
5.3空秤检验
5.3.1上托或下压计量杠杆,使其失去平衡作均勾摆动,其摆动应符合4.3.1条规定。5.3.2分别逐次地将计量杠杆或刀承沿支、重点刀刃纵向平稳地移至每一极限位置。5.3.3沿计量杠杆纵向移动大游碗,并移回原处,移动三次。5.3.4有制动机构的产品,制动机构应开启自如,启动三次。5.3.5以时速不大于5km,重量不大于最大秤量的车辆,往返行走镶压各三次。注:①检验各款时、大小游碗位于零点,计量杠杆处于平衡状态。②检验2、3、4、5各款时,计量杠杆均应达到平衡,如不平衡在承重轨上加或减该秤量段的允差码,此时应达到或超过平衡。
5.4秤量检验
QB/T1076-1991
5.4.1副杆检验:小游碗移至最末分度处,在承重轨上加相应称量的码(或磁码小车)。5.4.2承重点检验:主杆槽口检验至最大称量的20%的槽口时,将相应秤量的标准器放至承重轨的中心位置和距每对承重点的最近位置,重复三次。5.4.3按5.2要求检验合格并附有检验记录的计量杠杆,在秤量检验时;3级秤检500d、2000d、最大秤量:4级秤检50d、200d、最大秤量。5.5灵敏度检验
在承重点和最大秤量的检验同时检验灵敏度,计量杠杆平衡指针改变静止距离应符合4.3条规定。5.6重复性检验
在相同条件下,选1/2秤量或最大秤量重复加载三次,所得结果应符合4.4条的规定。5.7最大安全负荷检验
以时速不大于5km,在承重轨的全长上可通过重量不大于最大秤量的125%的车辆,静压20min,应符合4.6条规定。
5.8刀、刀承,挡板检验
5.8.1硬度检验:用洛氏硬度计检验距工作面2~4mm处,测3点硬度值,取平均值,均应符合4.10.1、4.10.2的规定。
5.8.2表面粗糙度检验:用标准样块比较。5.8.3外观检查:目测。
5.9铸件、锻件、冲压件、焊接件、电镀件、氧化件、油漆件检验应符合4.11~4.17条的规定,外观均目测,铸件、锻件、焊接件必要时用操伤仪检验。6检验规则
6.1产品需经厂检验部门或政府认证的计量部门检验,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6.2现场安装和修理后的轻轨衡由政府计量部门检定,签发合格证,方可使用。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产品标志
7.1.1计量杠杆或铭牌上应标明:a.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最大秤量,分度值,
商标;
准确度等级符号;
产品编号;
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制造厂名:
制造日期。
7.1.2包装标志
应符合GB191和GB/T6388规定。
7.2产品包装
7.2.1计量箱及易脱落的零部件须装箱,活动部位应紧固,关键部位应以松软物料垫实,防止串动和碰伤,并应采取有效的防雨、防潮措施。7.2.2型钢、板材类零部件,须用钢丝捆扎牢固。178
QB/T1076—1991
7.2.3不宜装箱的杠杆上裸露的刀托、刀须用防护罩妥加保护,应有效地防止脱落、碰伤和锈蚀。7.2.4不涂漆的外露表面,应采取防锈措施,自出厂之日起在正常条件下保管半年不应锈蚀。7.2.5对包装如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另行商定。7.2.6随机资料
随同产品提供下列技术资料(用塑料袋封于包装箱内,并注明箱内有技术资料):a.
总装图;
基础(技术条件)图:
有关部件图,
易损件图;
说明书:
合格证;
g.装箱单。
7.3运输
运输装卸时应小心轻放,严禁抛掷和碰撞,防止剧烈養动和雨淋。贮存
贮存堆放时不准接触地面,防止雨淋和受潮,不难与具有廣蚀性的物质存放在一起。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衡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长春衡器工业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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