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477-1992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T 1477-1992
中文名称:电子钢琴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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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电子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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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QB/T 1477-1992.
6.3.2例行检 验
6.3.2.1 产品的例行检验每- -年进行一次。在更改结构、 制造工艺及主要原材料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亦需进行。
6.3.2.2例行检 验的样品应从当前生产的、经交收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6.3.2.3例行检验的抽样方案应符合GB/T2829中判别水平I,一次抽样方案的规定.A.B类缺陷的判定数组为(0,1),不合格质量水平(RQL)为40;C类缺陷的判定数组为(1,2),不合格质量水平(RQL)为65.
6.3.2.4例行检验 所抽取的全部样品。应先按交收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若有不合格品,应以合格品换取,同时分析原因,但不做为例行检验结果的依据。
6.3.2.5例行检验应按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技术指标和GB/T 12106所规定的相关技术指标进行。
6.3.2.6例行检验合格 ,则本周期生产的产品为合格品。
6. 3.2.7经过例行检验的产 品,不得作为合格晶出厂。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产品出厂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上应注明本产品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有检验员盖章。
7.2每台产品上均应标有生产厂名商标、型号、电源的性质、额定电源电压或工作电压范围电源频率、功耗等字样或标志。
7.3 产品的外包装上应有品名、型号、生产厂名、产地、商标、重量、体积、出厂日期或生产日期及“轻放”、“防潮”、“防晒”、“不得倒置”、“防震”等字样或标志。
7.4 产品包装应牢固.防潮。产品应在相对湿度不大于85%,温度0~40C的室内存放,且距热源及有机溶剂至少2 000 mm、距墙壁300 mm以上。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QB/T1477—1992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钢琴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键盘弹奏力度确定发音强弱的电子钢琴。2引用标准
GB/T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T2829
GB/T3451Www.bzxZ.net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标准调音频率
玩具安全
GB6675
GB/T8898
电网电源供电的家用和类似一般用途的电子及有关设备的安全要求GB/T10159
GB/T12105
GB/T12106
GB12107
SJ/T3265
3产品分类
电子琴通用技术条件
电子琴的环境试验要求和试验方法键盘乐器键宽尺寸系列
电子琴电声性能测量方法
3.1根据产品的型式分为立式、卧式、电教课桌式、便携式。3.2
根据产品的用途、演奏性能分为高级品、中级品、普及品,有关性能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同时发音链数
琴键数
手感力度
高级品
演奏型
3.3电子钢琴必须具有延音踏板和弱音踏板。4技术要求
4.1声学品质
4.1.1律制
采用十二平均律。
4.1.2标准音
小字一组a音为440Hz,应符合GB/T3451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2-04-14批准108
中级品
教学型
普及品
娱乐型
1992-12-01实施
4.1.3音色
具有钢琴音色,可兼有风琴音色。4.1.4音质
全音域内连贯、纯净。
4.1.5音量
可设置音量调节装置。
4.1.6全音域音准误差
QB/T1477—1992
应符合GB/T12105中第4.1.4条的要求。4.1.7音准稳定性
应符合GB/T12105中第4.1.5条的要求。4.2演奏性能
4.2.1键盘
4.2.1.1键宽及间隙应符合GB12107中表1的要求。4.2.1.2琴键下沉深度
应符合GB/T10159中第4.2.1条的要求。4.2.1.3白键表面距地面高度
应为630~830mm。
4.2.1.4琴键运动时灵敏,不得相互摩擦。4.2.1.5琴键下降及回升负荷
下降负荷为0.56~0.84N,回升负为0.12~0.56N。按键和离键时,不得有明显的机械噪声和电噪声。高键时,琴键应迅速复位,不粘滞。4.2.1.6
键盘相邻两白键的高度误差和全键盘白键表面高度的最大误差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高、中级品
普及品
相邻两白键商度误差
单位:mm
全键盘白键表面高度最大误差
4.2.1.8琴键表面平整,无明显缩印、擦毛、裂纹、污点和锐利边角等缺陷。4.2.1.9琴键连续弹奏20万次,不得产生影响演奏的缺陷。4.2.1.10有力度感,重弹重响,轻弹轻响。4.2.2踏板
运动平稳、灵敏,力度适中。无明显的机械噪声和电噪声。4.3电性能指标
4.3.1全键盘单键乐音最大声压级、三键和弦乐音最大声压级、无切顶失真时乐音最大声压级、噪声声级应符合表3的要求。
单键乐音最大声压级
三键和弦乐音最大声压级
无切顶失真乐音最大声压级
噪声声级(A)
高级品
大字一组附近
小字一组附近
中级品
小字四组附近
单位:dB
普及品
QB/T1477—1992
4.3.1.1全键盘各种乐音最大声压级的变化应均勾,无跳联感。4.3.2延音时间
应符合表4的要求。
延音时间
4.3.3弱音踏板控制量
低端(A~A,)
高、中级品
高端(C~C5)
踏下弱音踏板,以同等力度弹奏琴键,声压级应降低6~10dB。4.4使用安全要求
应符合GB6675和GB/T8898的要求。4.5电源适用性
普及品
4.5.1交流供电:在率为50~60Hz,电压为220V土10%范围内电子钢琴应能正常工作。4.5.2直流供电:在额定工作电压产生十10%~一20%偏差情况下,电子钢琴应能正常工作。4.6使用环境条件
电子钢琴在5~40℃,相对湿度为45%~85%的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4.7外观
应符合GB/T12105中第4.7条的要求。5试验方法
5.1试验环境
除环境试验外,其他试验项目的试验环境应符合表5的要求。表5
环境温度,
5.2声学品质
5.2.1标准音
相对湿度,%
大气压强,kPa
86~106
单位:s
电子钢琴接通电源,通电10min后,用符合GB/T3451要求的音准仪或频率计测量小字一组a音。
5.2.2音色
感官检查。
5.2.3音质和音量
感官检查。
5.2.4全音域音准误差
电子钢琴接通电源,通电10min后,用符合GB/T3451要求的音准仪或频率计检查。5.2.5音准稳定性
在进行第5.2.4条试验后,使受试琴连续通电2h。取同一音名前后两次所测音分值之差,对比检查。
5.3演奏性能
5.3.1琴键尺寸及间隙
用精度不低于0.02mm的长度量具检查键尺寸,用精度不低于0.01mm的长度量具检查琴键110
间隙。
5.3.2琴键下沉深度
QB/T1477--1992
使琴键沉落到底,用精度不低于0.02mm的长度量具在距琴键前端2mm处检查。5.3.3琴键运动灵敏性
感官检查。
5.3.4琴键负荷
用磁码或克力计置于琴键表面距白键前端20mm、距黑键前端15mm处(以磁码底面圆心为准),将琴键下压到底,以此时础码或克力计的读数为准。5.3.5琴键运动噪声
感官检查。
5.3.6键盘表面高度误差
用精度不低于0.02mm的长度量具检查。5.3.7键盘外观质量
感官检查。
5.3.8琴键疲劳试验
用1.96~2.9N的力,2~3次/s的速度,连续弹奏20万次。5.3.9琴键力度感
感官检查。
5.3.10踏板运动
感官检查。
5.4电性能
采用SJ/T3265规定的方法。其中:5.4.1单键乐音最大声压级采用测量放大器的最大保持读数。5.4.2在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三键和弦应为C、E、G三键和弦。5.4.3同时按下小字一组七个白键,测量无切顶失真时乐音最大声压级,5.4.4延音时间
踏下延音踏板后弹娄琴键(或持续按下琴键),用秒表测量输出声压由最大声压级逐渐衰减至基本消失所延续的时间。
5.4.5弱音踏板控制量
踏下弱音踏板,以同等力度弹奏琴键,用声级计检查5.5使用安全
采用GB6675和GB/T8898的相应试验方法。5.6电源适用性要求
5.6.1交流供电:在频率为50~50Hz,电压分别为198V和242V时,弹奏检查。5.6.2直流供电:在额定工作电压产生一20%~十10%的偏差下,弹奏检查。5.7环境试验
除碰撞和跌落试验免试外,其余项目采用GB/T12106的相应试验方法。其中,电子钢琴的正常工作是指额定输出处于1/32/3位置。6检验规则
6.1产品应由收购部门验收或委托生产厂质量管理部门检验。合格产品应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6.2当对产品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根据合同协商具体的检验项目。6.3产品检验分为交收检验和例行检验。111
6.3.1交收检验
QB/T1477-1992
6.3.1.1交收检验的抽样方案应符合GB/T2828中关于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的规定。交收检验的项目、不合格类别、检查水平、合格质量水平(AQL)应符合表6的要求。6.3.1.2
不合格类别
使用安全
标准音
检验项目
全音域音准误差
琴键运动时相互不摩擦
弹奏时的机械噪声和电噪声
音准稳定性
延音、弱音踏板
琴键下沉深度
白键表面高度误差
琴键负荷
琴键宽度及间隙
外观和结构
一般检查水平
合格质量水平(AQL)
6.3.2例行检验
6.3.2.1产品的例行检验每一年进行一次。在更改结构、制造工艺及主要原材料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亦需进行。
6.3.2.2:例行检验的样品应从当前生产的、经交收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6.3.2.3例行检验的抽样方案应符合GB/T2829中判别水平Ⅱ,一次抽样方案的规定.A,B类缺陷的判定数组为(0,1),不合格质量水平(RQL)为40;C类缺陷的判定数组为(1,2),不合格质量水平(RQL)为65。
6.3.2.4例行检验所抽取的全部样品,应先按交收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若有不合格品,应以合格品换取,同时分析原因,但不做为例行检验结果的依据。6.3.2.5例行检验应按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技术指标和GB/T12106所规定的相关技术指标进行。6.3.2.6例行检验合格,则本周期生产的产品为合格品。经过例行检验的产品,不得作为合格品出厂。6.3.2.7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产品出厂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上应注明本产品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有检验员盖章。
7.2每台产品上均应标有生产厂名、商标、型号、电源的性质、额定电源电压或工作电压范围、电源频率、功耗等字样或标志。
7.3产品的外包装上应有品名、型号、生产厂名、产地、商标、重量、体积、出厂日期或生产口期及“轻放”“防潮”、“防晒”“不得倒置”“防震”等字样或标志。7.4产品包装应牢固、防潮。产品应在相对湿度不大于85%,温度0~40℃的室内存放,且距热源及有机溶剂至少2000mm、距墙壁300mm以上。112
QB/T1477—1992
7.5产品在运输时应小心轻放,不得翻转、倒置或压以重物。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乐器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青岛电子乐器工业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芒、蒲淑英、杨昌泰、李文佑。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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