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1.080
分类号:Y17
备案号:43637-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4606-2013
工业用缝纫机
简式综合送料缝纫机机头
Industrial sewing machine
Cylinder bed feed compound lockstitch sewing machine head2013-12-3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07-01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缝制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52)归口。QB/T4606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标准海菱缝制机械有限公司、标准缝纫机菀坪机械有限公司、上海贵衣缝纫设备有限公司、国家缝纫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一明、朱伟青、鱼苏霞、刘文琦、张健。1范围
工业用缝纫机筒式综合送料缝纫机机头QB/T4606-2013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用筒式综合送料缝纫机机头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产品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缝制皮革、人造革、帆布等中厚料及厚料制品的筒式综合送料缝纫机机头(以下简称为机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2828.1一2012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GB/T4515—2008
线迹的分类和术语
GB/T6836—2007
GB/T9969—2008
QB/T1177—2007
QB/T1178—2006
QB/T1572-1992
QB/T2045-1994
QB/T 2251-1996
QB/T2252-2012
QB/T22562006
QB/T2505—2000
QB/T2528-2001
QB/T4298-2012
QB/T4299-2012
缝纫线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工业缝纫机噪声级测试方法
工业用缝纫机振动测试方法
缝纫机零件电镀通用技术条件
工业缝纫机线缝皱缩和缝料层潜移的测试方法缝纫机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缝纫机机头启动转矩测试方法
工业用缝纫机高速平缝缝纫机机头缝纫机零件发黑技术条件
缝纫机涂装技术条件
工业用缝纫机高、低速缝纫线迹长度相对误差试验方法工业用缝纫机倒、顺缝纫线迹长度相对误差试验方法BB/T0036-2006
缝纫机包装
3产品分类
3.1型式
本机头为悬筒式机体,采用滑杆或连杆挑线、旋梭勾线,配置上、针、下综合送料和内压脚提升机构,从而形成GB/T4515一2008规定的301线迹。3.2基本参数
基本参数见表1。
QB/T4606-2013
最高缝速/(针/min)
最大线迹长度/mm
压脚提升高度/mm
内外压脚交互量调节范围/mm
采用机针
采用缝线
采用凝梭
润滑方式
采用电动机功率/W
3.3产品型号
表1基本参数
基本参数
DPx17Nm110~Nml60(18*~23)
19.7tex/3sz29.5tex/3sz涤纶缝纫线(按GB/T6836—2007)立式旋梭或卧式旋校
手工润滑
产品型号按QB/T2251一1996的规定表示,也可按企业在全国缝纫机标准化中心备案登记的编制细则表示。
4要求
4.1外观质量
4.1.1机头表面不应有锈斑、污渍;标牌应完整、位置正确、无明显伤痕。机头外露零部件及螺钉头部应无毛刺。4.1.2
4.1.3涂装件表面应符合QB/T2528--2001中5.1的规定。4.1.4发黑件表面应符合QB/T2505--2000中3.1的规定。4.1.5电镀件镀层表面应符合QB/T1572-1992中6.1.1的规定。4.1.6
塑料件表面应色泽基本-致,不应有明显的缩凹和划伤。4.2机器性能
线迹长度、缝线张力、压脚压力均应能调节。压脚提升高度应符合表1规定。
压脚提升锁住后应能起松线作用。最大线迹长度应符合表1规定。
最大线迹长度时,倒送扳手的始动作用力不应大于20N,按下后松开,倒送扳手应能复位。倒、顺缝纫线迹长度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0%。最高缝纫速度应符合表1规定。
内、外压脚交互量应能调节。
上、针、下送料机构工作时,内压脚、机针和送布牙三者应能同步。缝纫性能
普通缝纫不应断针、断线、跳针和浮线。层缝缝纫不应断针、断线、跳针和浮线。厚料缝纫不应断针、断线、跳针、浮线和送料卡阻现象。高、低速缝纫时的线迹长度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5%。4.3.4
线迹长度在300mm内,线迹歪斜数不应大于3个。4.3.5
缝料层潜移率不应大于0.8%。
4.4运转性能
4.4.1运转噪声
运转噪声应符合下列要求:
a)最高缝速时应无异常杂声;
b)噪声声压级不应大于83dB(A)。4.4.2启动转矩
启动转矩不应大于0.8Nm。
4.5附件与备件
每台机头的附件和备件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或装箱单的规定。5试验方法
5.1外观质量
QB/T4606-2013
在光照度为(600200)lx光线下,检验距离为300mm,目测判定:外露零件毛刺手感判定。5.2机器性能
5.2.1机构调节
按QB/T2256一2006中5.2.1的规定进行试验。5.2.2压脚提升高度
按QB/T2256一2006中5.2.4的规定进行试验。5.2.3松线作用
按QB/T2256一2006中5.2.2的规定试验。5.2.4最大线迹长度
按表2规定的试验条件和QB/T2256一2006中5.2.3的规定进行试验。5.2.5倒送扳手始动作用力和自由复位按QB/T2256—2006中5.2.5的规定进行试验。5.2.6倒、顺缝纫线迹长度相对误差按QB/T4299-2012的规定进行试验。5.2.7最高缝纫速度
按表2的规定,在普通缝纫试验项目中,用非接触式测速仪测试。表2
试验项目
普通缝纫
层缝缝纫
厚料缝纫
最大线迹长度
倒、顺缝线迹长度相对误差
高、低速线迹长度相对误差
线迹歪斜
缝料层潜移率
注:PV人造革厚度为1mme
按表1
缝纫性能试验条件
尺寸/mm
1000×100
500×100
500x100
500x100
500x100
按图1
线迹长度
缝纫速度/(针/min)
最高缝纫速度
最高缝纫速度的80%
最高缝纫速度的80%
最高缝纫速度的80%
按QB/T4299-2012的规定
按QB/T4298-2012的规定
最高缝纫速度
按QB/T2045-1994规定
QB/T4606-2013
5.2.8内、外压脚交互量的调节
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范围调节。5.2.9上、针、下送料机构运动的同步关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调节,目测检查内压脚、机针和送布牙三者是否可进行同步送料。5.3缝纫性能
5.3.1试验前的准备
试验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a)试验前将机头外表面擦净,并清除针板、送料牙、旋梭以及过线部分的污物,加润滑油,以最高缝速的80%运转5min后:
b)缝纫速度用非接触式测速仪进行测试,试验缝纫速度允差为-3%:c)每项试验前可调节压脚压力、缝线张力、线迹长度、送料牙高度,并进行试缝,正式试验时不应再调节。
5.3.2普通缝纫
按表2规定的试验条件,试验2次,目测判定。5.3.3层缝缝纫
将缝料按图1所示缝固,
按表2规定的试验条件,试验3次,目测判定。单位为毫米
5.3.4厚料缝纫
图1层缝缝料尺寸
按表2规定的试验条件,试验2次,目测判定。5.3.5高、低速缝纫线迹长度相对误差按QB/T4298一2012的规定进行试验。5.3.6线迹歪斜
按表2规定的试验条件和QB/T2256一2006中5.3.6的规定进行试验。5.3.7缝料层潜移率
按表2规定的试验条件和QB/T2045-1994的规定进行试验5.4运转性能
5.4.1运转噪声
运转噪声按下列方法进行试验:a)最高缝速空载运行时,用耳听法判定有无异常噪声;b)噪声声压级:按QB/T1177一2007的规定进行试验。5.4.2启动转矩
按QB/T2252-2012的规定进行试验。4
5.5附件与备件
按产品使用说明书或装箱单逐项点数检查。6检验规则
6.1出厂条件
QB/T4606-2013
出厂产品应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压脚下应附有连续线迹的缝样,缝样尺寸1Xb(100mm×30mm)。6.2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1出厂检验
产品交货时,收货方有权按本标准规定的出检验项目进行验收。6.2.2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需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应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a)
正常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正常生产3个月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产品停产12个月后,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上级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2.3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检验分类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检验分类见表3。3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检验分类表3
检验项目
机头表面
外露件表面
涂装件表面
发黑件表面
电镀件表面
塑料件表面
机构调节
压脚提升高度
松线作用
最大线迹长度
倒送扳手始动作用力和自由复位倒、顺缝纫相对误差
最高缝纫速度
内、外压脚交互量
上、针、下送料同步
试验方法
不合格分类
检验分类
QB/T4606-2013
检验项目
普通缝纫
层缝缝纫
厚料缝纫
高、低速缝纫相对误差
线迹歪
缝料层潜移率
运转噪声
启动转矩
附件与备件
6.3出厂检验规则
6.3.1样本的抽取
异常杂声
噪声声压级
表3(续)
试验方法
不合格分类
产品以批交货,单位产品为每台机头,样本应从提交检验批中随机抽取。6.3.2抽样方案及严格度
抽样方案见表4,检验严格度的确定按GB/T2828.1一2012中第9.章的规定执行。表4出厂检验抽样方案
检验水平
抽样方案
不合格分类
样本单位检验项目
接收质量限(AQL)
批量范围
151~1200
样本字码
样本大小
注1:样本单位为每台缝纫机机头。Ac
B、C类的Ac、Re以不合格数计。注2:A类的Ac、Re以不合格品计,注3:表中箭头的使用方法见GB/T2828.1-2012中的10.3。6.3.3可接收性的确定
正常检查一次抽样
检验分类
根据样本检查的结果,若在样本中发现的A类不合格品数和B、C类不合格数,分别不大于对应的接收数(Ac),则判定该检查批是可接收的。若在样本中发现的A类不合格品数和B、C类的不合格数有一类不小于对应的拒收数(Re),则判定该检查批是不可接收的。6.3.4不接收批的处重
检验后不接收批的处置应按GB/T2828.1一2012中的7.2规定执行。6.4型式检验规则
6.4.1样本的抽取
QB/T4606-2013
样本应从本周期制造的并经出厂检验合格的某个批或若干批中抽取,并应保证所得到的样本能代表本周期的制造技术水平。
6.4.2抽样方案
型式检验的抽样方案见表5。
表5型式检验抽样方案
判别水平
抽样方案
不合格分类
样本单位检验项目
不合格质量水平(RQL)
样本量
注1:样本单位以每台缝纫机机头。Ac
一次抽样
注2:A类的Ac、Re以不合格品计,B、C类的Ac、Re以不合格数计。型式检验合格或不合格的判断
根据样本检查的结果,若在样本中发现的A类不合格品数和B、C类不合格数,分别不大于对应的合格判定数(Ac):则判定该批型式检验为合格。若在样本中发现的A类的不合格品数和B、C类不合格数有一类不小于对应的不合格判定数(Re),则判定该批型式检验为不合格。6.4.4型式检验后的处置
型式检验后的处置应符合GB/T2829一2002中5.12的规定。7标志、产品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
7.1.1机头标志
机头上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型号:
b)商标:
c)制造商名称:
d)制造日期或编号。
7.1.2产品标准标志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应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编号。7.1.3外包装储运标志
按GB/T191一2008的规定,产品外包装上应有下列储运标志:a)帕雨:
b)向上;
c)易碎物品;
d)堆码层数极限。
7.2产品使用说明书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T9969一2008的规定。8
QB/T4606-2013
包装、运输和购存
按BB/T0036一2006的规定进行。QB/T4606-2013
BZ002104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
轻工行业标准
工业用缝纫机
简式综合送料缝纫机机头
QB/T4606--2013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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