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87.080
分类号:A17
备案号:46813-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4755-2014
醇溶性表印凹版油墨
Alcohol solublegravure surface ink2014-07-09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11-01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油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27)归口。QB/T4755-2014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印刷及办公自动化消耗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新力油墨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DIC油墨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毕明珠、刘国文、韩宇、罗平平、王大田、沈健。1范围
醇溶性表印凹版油墨
QB/T4755-2014
本标准规定了醇溶性表印凹版油墨(以下简称“油墨”)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凹版印刷机上使用的醇类溶剂占油墨中溶剂总量50%以上的醇溶性表印油墨。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191
GB/T1725
GB/T3186
色漆、清漆和塑料
涂料产品的取样
GB/T13217.1
GB/T13217.2
Www.bzxZ.netGB/T13217.3
不挥发物含量的检测
液体油墨颜色检验方法
液体油墨光泽检验方法
液体油墨细度检验方法
GB/T13217.4-2008液体油墨黏度检验方法GB/T13217.5
GB/T13217.6
GB/T13217.7
GB/T13217.8
液体油墨初干性检验方法
液体油墨着色力检验方法
液体油墨附着牢度检验方法
液体油墨抗粘连检验方法
GB/T26395-2011水性烟包凹印油墨QB/T2929
溶剂型油墨溶剂残留量限量及其测定方法第1部分:可溶性元素
油墨中某些有害元素的限量及其测定方法第2部分:铅、汞、镉、六价铬
油墨中某些有害元素的限量及其测定方法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3要求
3.1理化指标
3.1.1油墨中的溶剂组成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油墨中的溶剂组成成分指标
醇类溶剂占油墨溶剂总量/%(质量分数)酮类溶剂(丙酮、丁酮、4-甲基-2-戊酮、环己酮)占油墨总量/%(质量分数)苯类溶剂(苯、甲苯、乙苯、二甲苯)占油墨总量/%(质量分数)3.1.2油墨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QB/T4755-2014
颜色/级
光泽偏差(60°角)
细度/um
黏度(涂4号杯)/s
初干性/(mm/30s)
着色力/%
附着牢度/%
抗粘连/%
溶剂残留总量/(mg/m2)
苯及苯系物残留量/(mg/m2)
表2技术指标
注:“标样”指采用客户的表观要求样品或参考产品相应的标准样品。:金银墨、珠光油墨细度不应大于35μm3.1.3
油墨的有害可溶性元素的最大限量应符合表3规定。表3有害可溶性元素的最大限量
元素名称
限量/(mg/kg)
与标样偏差不应大于土10%
95~105
注:可溶性元素的限量指的是干样中的限值,即油墨成膜干燥后的样品中的含量。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VI)的总含量应小于100mg/kg。3.1.4
3.2净含量及允差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允许误差应符合JF1070一2005的规定,同一批产品所抽样品平均净含量不应低于标签上注明的净含量。试验方法
醇类溶剂占油墨溶剂总量
依照GB/T26395一2011附录A检测油墨中醇类溶剂占油墨总量的质量分数W1。4.1.1
依照GB/T1725检测油墨中固体不挥发物占油墨总量的质量分数W2。4.1.2
4.1.3醇类溶剂占油墨溶剂总量的质量分数按公式(1)计算:W=
式中:
×100%
醇类溶剂占油墨溶剂总量的质量分数,%:醇类溶剂占油墨总量的质量分数,%:油墨中固体不挥发物占油墨总量的质量分数,%。酮类溶剂占油墨总量
按GB/T26395-2011附录B进行检验。2
4.3苯类溶剂占油墨总量
按GB/T26395-2011附录B进行检验。4.4颜色
颜色按GB/T13217.1进行检验。
4.5光泽偏差(60°角)
按GB/T13217.2分别检测标样光泽和试样光泽,并按公式(2)计算光泽偏差:D=IG=Glx100%
式中:
一光泽偏差:
一标样光泽:
4.6细度
试样光泽。
按GB/T13217.3进行检验。
4.7黏度
按GB/T13217.4一2008中第2章规定进行检验。4.8初干性
按GB/T13217.5进行检验。
4.9着色力
按GB/T13217.6进行检验。
4.10附着牢度
按GB/T13217.7进行检验。
4.11抗粘连
按GB/T13217.8进行检验。
4.12溶剂残留总量、苯类溶剂残留量按QB/T2929进行检验。
4.13有害可溶性元素的最大限量按QB2930.1进行检验。
4.14铅Pb、汞Hg、镐Cd、六价铬Cr(VI)的总含量按QB2930.2进行检验。
4.15净含量及允差
按JJF1070一2005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5检验规则
5.1组批与抽样
5.1.1以一次投料单机或机组完成的单位产品为一批。QB/T4755-2014
5.1.2按GB/T3186方法进行取样,样品应分两份,一份密封备查,另一份作检验用样品。5.2检验分类
5.2.1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3
QB/T4755-2014
5.2.2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颜色、细度、黏度。5.2.3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3章中规定的全部项目。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因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正常生产后,型式检验周期6个月。其中,有害可溶性元素的最大限量,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VI)的总含量的检验周期为12个月:d)长期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5.3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有1项及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从同批产品中重新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后仍有1项及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标志、包装、运输、购存
6.1标志
产品外包装上应标有明显而牢固的下列标志:a)产品名称、型号、商标:
b)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c)产品净含量:
d)批号、生产日期:
e)保质期、产品许可证标志及编号:f)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g)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6.2包装
产品用密封铁桶包装,并应符合相关易燃品包装规定。客户要求时,生产企业应随产品向使用方提供使用说明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6.3运输
产品在符合6.2的要求下,可用车、船等交通工具按易燃危险品的规定运输,但在运输和搬运过程中,不应抛、摔、碰撞,防止雨淋、日晒。6.4购存
产品不应露天存放,存储仓库温度5℃~40℃,避免阳光直射。库房内不应有火源。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QB/T
4755-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
轻工行业标准
醇溶性表印凹版油墨
QB/T4755-2014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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