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97.200.20
分类号:Y58
备案号:46830-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4771-2014
Chimes
2014-07-09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11-01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乐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71)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津宝乐器有限公司、北京乐器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运彬、吴定军、李中华、陈广义、王伟。QB/T4771-2014
1范围
QB/T4771-2014
本标准规定了体鸣乐器管钟的分类、要求、主要原材料、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规格的管钟。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191-2008
GB/T1527-2006
GB/T3451-1982
GB/T6388-1986
铜及铜合金拉制管
标准调音频率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28489-2012
乐器有害物质限量
乐器声学品质评价方法
GB/T31109-2014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中性盐雾试验(NSS)QB/T3826-1999(2009)
3分类
根据产品音准、音质要求的不同,分为高级品、普及品两种。4要求
4.1律制
应采用十二平均律。
4.2标准音
按产品设计,小字一组a音的频率应在440.00Hz~443.83Hz的范围内确定。4.3音准
各音音准允许误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高级品
普及品
4.4音质
应符合表2的规定。
各音音准允许误差/音分
QB/T4771-2014
高级品
普及品
4.5谐和性
厚,悠长,明亮,有穿透力
明亮,清脆
全音域内的八度
音应谐和
4.6发音持续时间
各管发音持续时间不应小
小于8s。
4.7制音时间
各管在制音后发音持续时间不应大于1s。4.8整体高度
应为1750mm~1850mm
4.9音管
各音管应与地面保持垂直,顶端高度应平齐4.9.1
各音管排列应整齐,间距应均匀,连接应牢固,相互之间不应碰撞4.9.2
相邻两支音管的高度误差不应大于4mm。4.10
制音踏板
行程应为25mm~35mm。
负荷应为55N~65N。
与支架连接应牢固,控制应灵敏、可靠,运动时应平稳、轻便4.11支架
4.11.1结构应牢固,不应出现晃动4.11.2脚轮应设有稳固装置。
4.12敲击槌
应与管钟等
级相一致。
4.13外观
整体色泽应
致,表面应洁净、光亮、平整。不应有杂音
整体表面不应有加工痕迹、划痕、毛刺,音管口边缘应光滑,不应有斜薄边。表面涂、镀层应牢固、完整、光亮,应无脱皮、露底。电镀件耐腐蚀性
按QB/T3826
1999(2009)的规定,耐腐蚀等级不应小于8级4.15有害物质限量
多元素限量应符合GB/T28489-2012中5.2B类规定的要求。可迁移
主要原材料
音管原材料使用GB/T1527-2006表1中H65的牌号,化学成分见GB/T1527+2006中3.2。6试验方法
6.1试验环境
除另有要求的测试项目外,全部测试应在下述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温度:(23±2)℃
相对湿度:45%~75%
6.2律制、标准音
用符含GB/T345
1982要求的音准仪或频率计检查。6.3音准
测试前,应将受试样品在6.1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放置不少于1h。6.3.1
1982要求的音准仪或频率计检查。用符合GB/T3451—
6.4音质、谐和性
按GB/T31109-2014中5.3的规定,感官检查6.5发音持续时间
用秒表检查从发音开始到声音逐渐衰减至消失的时间。6.6制音时间
用秒表检查从制音后到声音逐渐衰减至消失的时间。6.7整体高度
用长度量具检查
6.8音管
4.9.和4.9.2规定的项目感官检查,4.9.3规定的项目用长度量具检查QB/T4771-2014
6.9制音踏板
行程用长度量具检查,负荷用专用码或测力计检查,距离边缘30mm,其他项目感官检查。6.10支架
感官检查。
6.11敲击
感官检查。
6.12外观
感官检查。
6.13电镀件耐腐蚀性
按QB/T3826-1999(2009)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喷雾周期为8h。6.14有害物质限量
按GB/T28489-2012中6.3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
产品验收及检验
产品由收购部门验收或委托生产厂质量管理部门检验。当对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由供需双方根据合同协商具体的检验项目。
7.2组批与抽样
产品以批为单位进行验收。相同材料、相同工艺,相同结构的产品为一检验批,最大批量不应超过50架,样品从每批量中随机抽取。本标准4.1~4.14项目的抽取数量不应少于2架,有害物质限量的抽取数量按GB/T28489-2012中6.1的规定7.3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3.1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见表3,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QB/T4771-2014
检验项目
谐和性
发音持续时间
制音时间
www.bzxz.net出厂检验的判定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达到表3的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试验方法
出厂检验项目中如有一项不符合表3的要求,可重新抽样进行该项目的复检,复检后仍不符7.3.2.2
合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7.3.3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从当前生产的、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7.3.3.2型式检验按第4章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7.3.3.3本标准4.1~4.14项目的型式检验每12个月进行1次,有害物质限量的型式检验按GB/T28489一2012中7.2的规定执行。在新产品鉴定、更改结构、制造工艺及主要原材料或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亦应进行。7.3.4型式检验的判定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达到第4章规定的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型式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可重新抽样进行该项目的复检,复检后如仍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7.3.4.3
经型式检验合格的样品,经过整理并得到订货方允许,才可作为合格品出厂。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产品出厂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产品装箱单。合格证上应注明产品执行标准的编号并应有检验员的盖章。
8.2每件产品上均应标有商标等字样或标志。8.3产品外包装应有生产厂名、厂址、联系方式、商标和收发货标志,收发货标志按GB/T6388一1986的规定。
8.4包装应能满足中、长途运输的需要,储运图示标志按GB/T191-2008的规定。8.5产品应在温度0℃~45℃、相对湿度45%~75%的室内存放,不应雨淋、日晒,距热源及有机溶剂的距离至少2000mm,距地面、墙壁的距离至少100mm。8.6除符合本标准第8章的规定外,如有其他要求,可由供需双方依据合同确定。QB/T4771-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
轻工行业标准
QB/T477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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