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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187-199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6187-1996

中文名称:车间空气中叠氮酸和叠氮化钠卫生标准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Hygienic standard for hydrazoic acid and sodium azide in workplace air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96-04-03

实施日期:1996-09-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63585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空气质量>>13.040.30工作场所空气

中标分类号: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卫生>>C52劳动卫生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部分被GBZ/T 160.29-2004代替

出版信息

页数:平装16开, 页数:5, 字数:6千字

标准价格:8.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96-04-03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科院劳动卫生所

归口单位:卫生部

发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主管部门:卫生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车间空气中叠氮酸和叠氮化钠最高容许浓度。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和使用叠氮化钠的各类企业。 GB 16187-1996 车间空气中叠氮酸和叠氮化钠卫生标准 GB16187-1996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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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车间空气中叠氮酸和叠氮化钠wwW.bzxz.Net
卫生标准
Health standard for hydrazoic acid andsodium azide in the air of workplace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间空气中叠氮酸和叠氮化钠最高容许浓度。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和使用叠氮化钠的各类企业。2卫生要求
车间空气中叠氮酸最高容许浓度为0.2mg/m。氮化钠最高容许浓度为0.3mg/m。3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检验方法采用比色法,见附录A。4监督执行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04-03批准GB16187-1996
1996-09-01实施
A1原理
GB16187-1996
附录A
分光光度法
(补充件)
空气中叠氮酸或叠氮化物吸收在氢氧化钾溶液中,与三价铁反应产生棕红色络合物,比色定量。本法的检测限:叠氮酸为4ug/10mL;叠氮化钠为6μg/10ml。A2仪器
A2.1大气采样器(或粉尘采样器)。A2.2多孔玻板吸收管(或采样夹)。A2.3具塞比色管,10mL。
A2.4分光光度计。
A3试剂
A3.1吸收液:0.001mol/L氢氧化钾溶液。A3.2N标准溶液:精确称取0.1548g叠氮化钠,用吸收液溶解并稀释到100mL,即1.0ml=1.0mgN(储备液)。用时以吸收液稀释10倍,即1.0mL=0.1mgN:。A3.35%氨基磺酸铵溶液:用吸收液配制。A3.45%氯化铁溶液:5g氯化铁(FeCl:·6H2O)用25mL0.1mol/L盐酸溶解,加水到100mL。A4采样
加有7ml.吸收液的多孔玻板吸收管一支,大气采样器为动力,以0.5L/min的速度采集10L体积的空气(记录温度和压力)。
A5分析步骤
取一支10ml.比色管,加0.5mL5%氨基磺酸铵溶液,并将上述吸收管中的吸收液转移到比色管中,用吸收液洗吸收管2次,洗液并入样品溶液中。另取7支比色管,各管中加入适量吸收液以及0.5ml.5%氨基磺酸铵溶液,然后按表A1配制标准管。用吸收液将样品管及标准管加至刻度,最后向各管加入0.5mL5%氯化铁溶液,摇匀,于波长454nm处比色定量。表A1叠氮酸标准管的配制
N;标准溶液,mL
N:含量,μg
A6计算
式中:空气中叠氮酸的浓度,mgm,392
(Al)
GB 16187—1996
K一换算系数。根据N;的含量换算成叠氮酸的系数为1.024,换算成叠氮化钠的系数为1.548;
-吸收管样品中N的含量,ug
标准状况下的采样体积,L。
A7注意事项
A7.1二氧化氮使溶液褪色,加入氨基磺酸铵可消除二氧化氮的干扰作用。消除的限度为1mg的二氧化氮。
A7.2叠氮酸与叠氮化钠不能分别测定。当叠氮化钠粉尘存在于空气中时,则采样可串联两张滤膜于采样夹内,用粉尘采样器以10L/min的速度采集50~100L空气,然后将上述滤膜置于10mL具塞比色管中,加6~~7ml0.001mol/1.氢氧化钾吸收液,在60℃水浴中加热15~20min洗脱。取出滤膜,用少量吸收液冲洗,将该液并入样品管中,其余步骤同叠氮酸。在计算时,K为1.548。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伯钦、曾昭慧。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解释。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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