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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1654-199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T 1654-1998

中文名称:制革用揩光浆、颜料膏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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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颜料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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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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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QB/T 1654-1998.
4试验方法
取样及测试通则应符合QB/T 2412—1998第3、4章的规定。揩光浆﹑颜料膏产品试验方法按QB/T 2157进行。
5检验规则
5.1组批
以相同原料、相同工艺、一次性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按生产批次取样检验,每批取样不少于500g。
5.2出厂检验
5-2.1产品出厂前必须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5-2-2检验项目
外观、总固体、细度、pH.5-2.3合格判定
四项指标全部合格,视为合格。
5.3型式检验
5.3-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结构、工艺、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b)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d生产正常时,每季度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5-3-2 抽样数量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3个~5个包装单位,每个包装取150g~200g .
5.3.3 合格判定
技术要求中总固体,细度、遮盖力为主要项目,其余各项为次要项目。
检验结果如只有二项次要项目指标不合格,则判该产品合格﹔如有主要项目指标或三项次要项目指标不合格,应重新加倍取样﹔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测。复测结果仍有主要项目指标或只有三项次要项目指标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
每件包装上应涂刷或贴有牢固的标志,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商标,净重.标准号,并加盖生产厂检验合格的标记或附合格证。
6.2包装
产品均以清洁,无污染,密封性能好,便于运输的容器包装。
6.3运输
产品在装运时,应轻装轻卸,不得倒置﹐避免严重撞击,防止包装容器损坏造成渗漏,防曝晒,防冻,防雨淋﹐防潮,运离火源。
6.4贮存
6.4.1产品应在通风阴凉的库房存放﹐贮存温度在5℃~35℃,防曝晒,防冻﹐防潮,堆置时应离地和墙分别为20cm以上,远离火源。
6.4.2在原包装(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内的产品,按规定条件贮运,自生产之日起计,保质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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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QB/T1654--1998
本标准是QB/T1654—1992《制革用措光浆、颜料膏》的修订版。随着我国制革工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制革企业的使用要求和生产企业的生产可能,本标准对QB/T1654—1992做了如下订:
本修订版中除了对黑、白、棕三色产品的规定外,又增加了对大红、紫红、金黄、酸蓝等四种颜色措光浆、颜料膏的规定。
…—将原标准中的“细度”要求提高,提高了产品的档次和等级,有利于用户使用。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发布的轻工行业标准QB/T1654—1992废止。本标准由国家轻工业局行业管理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毛皮制革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新华皮革化工厂、上海金狮皮革涂饰剂厂、天津南华皮革化工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长英、周奇平、俞文章、刘卫国。376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制革用措光浆、颜料膏
QB/T1654--1998
代替QB/T1654—1992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用措光浆、颜料膏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乳酪素、颜料、硫酸化麻油等为主要成分而制成的水可分散型皮革涂饰剂。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QB/T2157—1995制革用措光浆、颤料膏测试方法QB/T2412—1998
皮革用化学品技术通则
3技术要求
措光浆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3.1
总固体,%
粘度(40℃),Pa·s
遍益力,cm*/m2
细度,μm
颜料畜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号
总固体,%
粘度(40℃),Pa· s
遮盖力,cm/m2
细度,μum
国家轻工业局1998-11-25批准
无肉眼可见机械杂质,均匀一致的稠厚膏状物表2
7.0~~9. 0
无肉眼可见机械杂质,均匀一致的稠厚膏状物紫红
1999-06-01实施
4试验方法
QB/T1654
取样及测试通则应符合QB/T2412—1998第3、4章的规定。措光浆、颜料膏产品试验方法按QB/T2157进行。5检验规则
5.1组批
以相同原料、相同工艺、一次性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按生产批次取样检验,每批取样不少于500g。5.2出厂检验
5.2.1产品出厂前必须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5.2.2检验项目
外观、总固体、细度、pH。
5.2.3合格判定免费标准bzxz.net
四项指标全部合格,视为合格。5.3型式检验
5.3.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结构、工艺、材料有重大改变时;b)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d)生产正常时,每季度进行一次型式检验。5.3.2抽样数量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3个~5个包装单位,每个包装取150g~200g。5.3.3合格判定
技术要求中总固体、细度、邀盖力为主要项目,其余各项为次要项目。检验结果如只有二项次要项目指标不合格,则判该产品合格;如有主要项目指标或三项次要项目指标不合格,应重新加倍取样;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测。复测结果仍有主要项目指标或只有三项次要项目指标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
每件包装上应涂刷或贴有牢固的标志,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商标、净重、标准号,并加盖生产厂检验合格的标记或附合格证。6.2包装
产品均以清洁,无污染,密封性能好,便于运输的容器包装。6.3运输
产品在装运时,应轻装轻卸,不得倒置,避免严重撞击,防止包装容器损坏造成渗漏,防曝晒,防冻,防雨淋,防潮,运离火源。
6.4贮存
6.4.1产品应在通风阴凉的库房存放,贮存温度在5℃~35℃,防曝晒,防冻,防潮,堆置时应离地和墙分别为20cm以上,远离火源。
6.4.2在原包装(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内的产品,按规定条件贮运,自生产之日起计,保质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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