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833-1993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T 1833-1993
中文名称:轻革平展挤水机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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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QB/T 1833-1993.
5.12.3最大工作压力,根据技术文件,由压力表读数经计算或用其他经检验机构认可的方法。
5.12.4电机总功率,读取电机铭牌数值。
5.12.5整机净重,用称重法。
5.12.6 4.3.1,4.3.2,4.4.2,4.4.4r4.5.3,4.6.1,4.6.2,4.6.3,4.6.4,4.6.5条均用目测检验。
6检验规则
6.1每台机器出厂前应对4.3.1,4.3.2,4.3.3,4.4.2,4.4.3,4.4.4,4.4.6,4.6条进行检验。
6.2每台机器须经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书后方可出厂。
6. 3型式检验
6. 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常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定期(每年)或积累--定产量(20台)后;
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内容。
6.3.3型式检验样机应从出厂检验合格批中随机抽取10%,但不得少于1台。·
6.3.4型式检验如有一项不合格,应加倍抽样进行复验﹐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7.1.1产品铭牌﹑商标及各种标牌应在各自指定的位置,要求牢固平整。
7.1.2包装箱外标志应字迹清晰、醒目﹐其内容包括:
a.产品名称,型号及出厂编号﹔
b.毛重、包装箱外形尺寸及起重线;
c.运输过程中注意事项的说明或图样标识;
d.收发货单位及详细地址。
7.1.3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GB 191的规定。
7.2包装
7.2.1包装前应排除液压系统中的油液,拆开的液压管路其拆开处应防尘,对应管路应有识别标记。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轻革平展挤水机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圖
QB/T 1833-1993
本标准规定了轻革平展挤水机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宽度为1200~3000mm的干燥前用的轻革平展挤水机。2引用标准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91
GB/T 511
重量法
石油产品和添加剂机械杂质测定法GB/T3766°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B4689.1皮革试验室样品部位和标志GB4689.3皮革取样批样的取样数量GB4689.11皮革化学试验样品的制备GB4689.12皮革水分及其他挥发物的测定GB/T 5226
机床电气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皮革机械噪声声功率级的测定
GB 7612
QB 1524
制革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QB/T 842
轻工机械衡器通用技术条件
QB/T 1588.1
轻工机械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QB/T 1588.2
轻工机械
QB/T1588.3车
轻工机械
3产品分类
切削加工件通用技术条件
装配通用技术条件
轻革平展挤水机的尺寸规格系列应符合表1的规定。3.1
尺寸 系 列(工作宽度)
3.2轻革平展挤水机的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应符合QB1524的规定。3.3轻革平展挤水机的基本参数。3.3.1轻革平展挤水机的工作宽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2400
3.3.2轻革平展挤水机的基本参数一般包括下述项目并应符合设计技术文件的规定。a.
工作宽度mm;
b.供料速度,m/min;
最大工作压力,kN;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3-07-29批准mm
1994-03-01实施
d.电机总功率,kw;
整机净重,t;
f.外形尺寸,lxb×h,mm。
4技术要求
4.1基本要求
3—1993
QB/T 1833
4.1.1轻革平展挤水机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4.1.2轻革平展挤水机的锻、铸、焊接、机加工件和装配应符合QB/T842和QB/T1588的有关规定。4.1.3配套的外协件、外购件须经检验合格或有合格证书方可进行装配。4.2主、关零件技术要求
4.2.1压辊外圆对其公共基准轴线的径向圆跳动公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格,mm
径向圆跳动公差
1 200~1 800
刀辊外圆对其公共基准轴线的径向圆跳动公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格,mm
径向圆跳动公差
1 200~-1 800
4.2.3橡胶辊外圆对其公共基准轴线的径向圆跳动公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格,mm
径向圆跳动公差
1200~1 800
4.2.4压辊工作面及外露部分应采取防腐措施4.3装配质量
4.3.1空载运转时运动件运动应平稳、灵活。4.3.2各紧固件应牢固、可靠。
4.3.3橡胶辊与刀辑工作面两端的间隙量差值应不大于0.30mm。4.3.4液压油清洁度为100mL试样中机械杂质含量不得超过25mg。4.4整机性能
噪声声功率级限值见表5。
格,mm
噪声限值,dB(A)
4.4.2操作位置处应有安全防护装置1200~1800
4.4.3脚踏开关、按钮、限位开关及安全防护装置动作应正确、灵敏、可靠。液压系统调节应灵敏、可靠。管路渗油应符合GB/T3766的有关规定。4.4.4
4.4.5机器连续运转时,油箱的油温应不大于60℃。电气系统绝缘电阻应符合GB/T5226第13.1条的规定。4.4.6
轴承温升、最高温度应符合表6的规定。2100~3000
21003000
2100~3 000
2 100~3 000
≤103
轴承类型
滚动轴承
滑动轴承
4.5工作精度
QB/T18331993
最高温度
4.5.1皮革经平展挤水后含水量应不大于70%。4.5.2皮革经平展挤水后增加的面积不小于3%。4.5.3皮革经平展挤水后表面应死褶打开、活褶展平,无损伤。4.6外观质量
4.6.1焊缝牢固、平整、不得有烧穿等缺陷。4.6.2各种铭牌位置醒目端正。
4.6.3液压系统管路及电气布线合理、排列整齐。4.6.4电镀件表面应平滑光亮,不得有起皮、剥落等现象。4.6.5油漆应无气泡、流挂,色泽均勾,表面无划痕。5试验方法
5.14.2.1条检验:按图1所示方法将压辊两端轴颈架于两V形块上。在压辊回转周过程中用百分表按有效工作宽度均分测3处截面。测得的最大差值为压辑的径向圆跳动值。V形块
5.24.2.2.4.2.3条按5.1条规定的方法检验,5.34.3.4条检验:在机器空载运转2h后,从液压系统中提取100mL油液,按GB/T511测定法进行测定。
5.44.3.3条用塞尺判定。
5.54.4、1条按GB7612的规定进行检测。5.64.4.3条检验:模拟操作10次,日测检验+应符合要求。5.74.4.5条检验:在机器连续运转2h后,用温度计检测。5.84.4.6条检验:用500V兆欧表进行检测。5.94.4.7条检验:用表面温度计测量。5.104.5.1条检验:选取整张铬革,按GB4689.1、GB4689.3、GB4689.11,GB4689.12的规定进行检测。
5.114.5.2条检验:选取整张铬革,分别测量出其在平展挤水前后的面积,按公式(1)计算:K
QB/T 1833 - 1993
式中.K-平展挤水后皮革面积的增加率,%S平展挤水后皮革的面积m;
S平展挤水前皮革的面积m”。
5.12基本参数的测量方法
5.12.1工作宽度、外形尺寸用长度尺直接测量。5.12.2供料速度,用秒表(或转速表)测取压转速,按公式(2)计算:v a r(D-+- 2b)n
式中 om
供料速度,m/min
圆周率,
D压辑直径m;
毡套厚度,m,
压辊转速,r/min。
5.12.3最大工作压力,根播技术文件,由压力表读数经计算或用其他经检验机构认可的方法。5.12.4电机总功率,读取电机铭牌数值。5.12.5
整机净重,用称重法。
5.12.643.1,4.3.2,4.4.2,4.4.4,4.5.3,4.6.1,4.6.2:4.6.3,4.6.4,4.6.5条均用日测检验。6检验规则
6.1每台机器出厂前应对套.3.1,4.3.2,4.3.3,4.4.2,4.4.3,4.4.4,4.4.6,4.6条进行检验。6.2每台机器须经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书后方可出厂。6.3型式检验
6.3.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正常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正常生产时,定期(每年)或积累一定产量(20台)后;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内容。6.3.2
型式检验样机应从出厂检验合格批中随机抽取10%,但不得少于1台。6.3.3
6.3.4型式检验如有一项不合格,应加倍抽样进行复验,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标志、包装、运输、赔存
7.1标志免费标准bzxz.net
7.1.1产品铭牌、商标及各种标牌应在各自指定的位置,要求牢固平整。7.1.2包装箱外标志应字迹清晰、醒目,其内容包括:a.
产品名称、型号及出厂编号:
毛重、包装箱外形尺寸及起重线;运输过程中注意事项的说明或图样标识;收发货单位及详细地址。
7.1.3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GB191的规定。(2)
7.2包装
7.2.1包装前应排除液压系统中的油液,拆开的液压管路其拆开处应防尘,对应管路应有识别标记。180
QB/T1833-1993
7.2.2包装前应清除机器及附件上的油液,外露零件的加工面上应涂上防锈油脂7.2.3产品的活动零、部件应固定,拆下的零、部件及随机附件应在包装箱底板上固定。7.2.4包装箱应有防雨和通风措施。7.2.5包装箱应牢固可靠,便于吊装运输。7.2.6随机文件应包括“使用说明书”“装箱单”“合格证明书”等文件,并装人塑料袋内,放于箱内适当位置。
7.3按铁路、公路、水路等有关规定运输。7.4存
7.4.1机器存时应有必要的防锈措施。7.4.2贮存场所应通风、防雨、无腐蚀物。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技术装备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毛皮制革机械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湖州二轻机械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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