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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2001-1994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T 2001-1994

中文名称:鞋底用皮革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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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鞋底 皮革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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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QB/T 2001-1994.
4.2.3 切口颜色一致,无生心。
5试验方法
5.1空气调节按GB/T 4689.2进行。
5.2成品厚度按GB/T 4691进行测量。
5.3理化性能试验
5.3.1颜色摩擦牢度按QB/T 1327进行检验。
5.3.2吸水性按附录A进行检验。
5. 3.3耐折牢度按附录B进行检验。
5.3.4其余项目按GB/T 4689进行检验。
5.4外观检验在自然光线下,选择能看清的视距,以感官进行检验。
6检验规则
6.1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投产,按同-生产工艺生产出来的同一品种的产品组成一个检验批。
6. 2出厂检验
6.2.1 产品出厂前必须经过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6.2.2检验项目
6-2-2-1 外观检验应按4.2条规定逐张(片)进行检验。
6.2.2.2理化性能检验应在外观检验全部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3张(片)进行理化性能检验。
6.2.3合格判定:外观检验应全部符合4.2条的规定。理化性能检验3张(片)中如只有1张(片)不符合4.1中任何--项规定,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如有2张(片)及以上不符合4.1中任何一-项规定﹐则加倍抽样对该项进行复验,复验中如仍有⒉张(片)及以上不符合4.1中该项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 3型式检验
6. 3.1型式检验在出厂检验合格批中进行,对技术要求进行全项检验。
6. 3.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主要工艺、糅剂变动时﹔
b.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6.3.3抽样数量:从被检产品中随机抽取5张(片)全部进行外观检验,其中3张(片)进行理化性能检验。
6. 3.4合格判定
6.3.4.1单张(片)判定原则
技术要求中累计三项及以上不合格者,则判定该张(片>不合格。
6. 3.4.2批量判定原则
.在5张(片)被测样中,如有2张(片)及以上不合格,则加倍取样10张(片)复验。10张(片)全部进行外观检验,其中6张(片)进行理化性能检验,若有3张(片)及以上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GB/T 469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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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鞋底用皮革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QB/T 2001-- 1994
本标准规定了鞋底用皮革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用猪、牛等各种动物原料皮及各种工艺、各种剂制加工制成的各种鞋底用皮革。2引用标准
GB/T 4689
GB/T 4691
GB/T 4694
QB/T 1327
3产品分类
皮革成品物理化学性能试验方法皮革成品厚度的测定
皮革成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保管皮革表面颜色摩擦牢度试验方法产品分为内底革、外底革两类。4技术要求
4.1理化指标应符合下表要求。
厚度,mm2
抗张强度,MPa
耐折牢度(棒号码)
颜色摩擦牢度(干/湿),级
吸水性(2h),%
收缩温度,℃
二氯甲烷萃取物,%
棘制系数1,%
水溶物含量,%
稀释差2)
注:1)纯植棘革。
2)pH值低于 4. 0时检验该项。4.2外观要求www.bzxz.net
4.2.1革面平整,不裂面,颜色一致,无明显色花。内底革
4.2.2革身坚实、丰满而有弹性,厚薄基本一致,革里无显著操作伤。中国轻工总会1994-08-23批准
外底革
1995-05-01实施
4.2.3切口颜色一致,无生心。
5试验方法
5.1空气调节按GB/T4689.2进行。5.2成品厚度按GB/T4691进行测量。5.3理化性能试验
QB/T2001-1994
5.3.1颜色摩擦牢度按QB/T1327进行检验。5.3.2吸水性按附录A进行检验。5.3.3耐折牢度按附录B进行检验。5.3.4其余项目按GB/T4689进行检验。5.4外观检验在自然光线下,选择能看清的视距,以感官进行检验。6检验规则
6.1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投产,按同生产工艺生产出来的同一品种的产品组成一个检验批。6.2出厂检验
6.2.1产品出厂前必须经过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6.2.2检验项目
6.2.2.1外观检验应按4.2条规定逐张(片)进行检验。6.2.2.2理化性能检验应在外观检验全部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3张(片)进行理化性能检验。6.2.3合格判定:外观检验应全部符合4.2条的规定。理化性能检验3张(片)中如只有1张(片)不符合4.1中任何-项规定,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如有2张(片)及以上不符合4.1中任何项规定,则加倍抽样对该项进行复验,复验中如仍有2张(片)及以上不符合4.1中该项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6.3型式检验
6.3.1型式检验在出厂检验合格批中进行,对技术要求进行全项检验。6.3.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原料、主要工艺、剂变动时;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c
d..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6.3.3抽样数量:从被检产品中随机抽取5张(片)全部进行外观检验,其中3张(片)进行理化性能检验。
6.3.4合格判定
6.3.4.1单张(片)判定原则
技术要求中累计三项及以上不合格者,则判定该张(片)不合格。6.3.4.2批量判定原则
在5张(片)被测样中,如有2张(片)及以上不合格,则加倍取样10张(片)复验。10张(片)全部进行外观检验,其中6张(片)进行理化性能检验,若有3张(片)及以上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GB/T 4694的规定。386
A1原理
QB/T 2001—1994
附录A
底革吸水性试验方法
(补充件)
皮革试样浸泡在规定温度的定量水中,经过一定时间后,试样所吸收的水分量。A2仪器
A2.1天平:感量为0.001g。
A2.2圆形平底玻璃皿(丹宁血)直径80mm。A2.3锻子。
A3试样
A3.1取样:按GB/T4689.1中第3章规定的5号部位取样,圆直径70mm。A3.2空气调节:按GB/T4689.2进行空气调节48h。A4试验步骤
A4.1称出试样的质量,准确到0.01g。A4.2将数枚小玻璃球放在平底丹宁Ⅲ内,将试样粒面向上平放在玻璃球上。A4.3加人比试样重10倍左右的(20士2)℃的蒸水于皿内,并在试验过程中保持规定的水温,使试样必须漫没在水中。试样如有漂浮现象,可以加入几枚玻璃片或玻璃棒于试样上面。A4.42h后,用镊子取出试样,用吸水纸轻轻快速吸去试样表面的浮水,称量。A5计算
试样吸水性(以2h吸水量计),%,式中:X—
W-试样质量,g,
W,——试样浸泡 2h 后的质量,g。附录B
底革耐折牢度试验方法
(补充件)
B1原理
将皮革粒面向外,沿着一个已知直径的圆棒进行弯曲,使皮革弯曲所施的力应是最小的,只要能使皮革与圆棒接触即可,然后观察粒面是否产生裂纹。B2仪器、重革折裂仪
主要部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固定夹:用来固定试样,位置可以调节。a.
测试棒:圆柱体,长32mm,号码及对应圆直径如下:b.
QB/T2001-1994
圆直径,mm
61.67±0.03
35.00±0.03
23.57±0.03
17.22±0.03
13.18±0.03
10.38±0.03
8.33±0.03
6.76±0.03
c.滚简:圆柱体,圆直径25mm,长32mm。滚简安装在一个可以旋转的手柄上,到轴心的距离可以调节。滚简的旋转轴与测试棒的轴心为同一轴心。B3试样
B3.1取样:按GB/T4689.1规定的3、4号试片外侧,沿背脊线方向,切取150mm×25mm的矩形试样。
2空气调节:按GB/T4689.2的规定调节48h。B4试验步骤
B4.1按GB/T4689.4的规定测量试样中点的厚度。B4.2安装测试棒。开始时应使用直径最大的一号,然后顺次使用直径较小的。B4.3将试样固定在固定夹上,调节固定夹的位置,使试样的肉面与测试棒接触,固定固定夹。B4.4调整滚简位置,使滚简与试样粒面相接触,固定滚简。B4.5在5s内,将手柄旋转180°,使滚简在试样粒面上滚过,并使试样围绕测试棒而弯曲。B4.6观察试样弯曲部分是否产生裂纹。B5结果的表示
以裂纹指数表示。
裂纹指数一nt
式中:n-
试样粒面产生裂纹时所用最大测试棒的号码;试样厚度,mm。
B5.2以试样粒面产生裂纹时所用最大测试棒的号码表示。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质量标准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毛皮制革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皮革研究所、成都制革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学智、陈应元、宗玉茹、王勇。本标准非等效采用日本标准JISK6551一1977《鞋用革》。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轻工业部部标准QB189—1962《植猪外底革》、QB190—1962《植黄牛外底革》QB191—1962《植水牛外底革》作废。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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