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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1/T 2217-2013

中文名称:兔屠宰检疫规程

所属省份: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3-12-12

实施日期:2014-01-12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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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5.020.30

中标分类号:B4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尚学东 庞学敏 金晖

起草单位: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归口单位:辽宁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部门: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兔屠宰检疫的操作规程,包括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及检疫结果处理等程序,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兔屠宰检疫工作,以保障动物产品安全与公共卫生安全。

部分标准内容

ICS 65.020.30 B4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 2217—2013 兔屠宰检疫规程 Rules of slaughtering quarantine for rabbit 2013-12-12发布 2014-01-12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畜牧兽医局提出并归口,由辽宁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尚学东、庞学敏、金辉、范治斌、崔健、张益鸣、华泽军、郭洪军、潘婷婷。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兔进入屠宰场(厂、点)后的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兔的屠宰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后续修改单或修订版不适用;但鼓励各方研究是否采用最新版本。 GB 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6569-1996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兔产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1〕24号) 3 检疫对象 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瘟)、兔黏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 4 检疫合格标准 4.1 入场(厂、点)时须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无规定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4.2 需要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应合格。 4.3 检疫全过程应符合本规程规定。 5 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5.1 查验入场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了解运输途中相关情况。 5.3 检查兔群精神状态、外貌、呼吸及排泄物等情况。 5.4 结果处理 5.4.1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且临床健康的,准予入场,并回收相关证明。 5.4.2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5 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按GB/T 16569-1996进行清洗消毒。 6 检疫申报 6.1 场(厂、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并填写申报单,官方兽医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并实施宰前检查。 6.2 申报方式为现场申报。 7 宰前检查 7.1 屠宰前1小时内,官方兽医按兔产地检疫规程实施临床检查。 7.2 结果处理: 7.2.1 合格者准予屠宰;濒死兔可在确保肉品安全情况下急宰。 7.2.2 不合格按以下规定处理:发生重大疫病按规定处理;疑似病例需实验室检测;其他疫病隔离观察后处理或按GB 16548处理。 7.2.3 对病兔处理后的待宰圈、急宰间及隔离区应按GB/T 16569-1996进行消毒。 8 同步检疫 8.1 检查可视黏膜颜色、眼脸肿胀、分泌物情况及体表淋巴结是否肿大等。 8.2 检查胸腹腔及内脏器官情况,包括心、肺、肝、脾、肾及胃肠等组织病变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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