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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 7028-1993

基本信息

标准号: JB/T 7028-1993

中文名称:25MW以下汽轮机轮盘及叶轮锻件 技术条件

标准类别:机械行业标准(JB)

英文名称: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turbine discs and impeller forgings below 25MW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93-09-21

实施日期:1994-07-01

作废日期:2005-04-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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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机械>>加工工艺>>J32锻压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被JB/T 7028-2004代替

采标情况:neq ASTM A411

出版信息

页数:8页

标准价格:14.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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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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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 7028-93
25MW以下汽轮机
轮盘及叶轮锻件技术条件
1993-09-2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1994-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25MW以下汽轮机
轮盘及叶轮锻件技术条件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JB/T 7028-93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25MW以下汽轮机轮盘及叶轮用碳钢和合金钢镀件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试验方法、合格证书及标志等。
本标准适用于25MW以下汽轮机轮盘及叶轮用碳钢和合金钢锻件的订货、制造与检验。2引用标准
GB4236
GB6394
GB 6395
GB6397
GB10561
JB1581
JB/ZQ6101
JB/ZQ6134
3订货要求
钢的化学分析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销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金属拉伸试验法
金属复比(U型缺口)冲击试验方法金属布氏硬度试验方法
金属弯曲试验方法
钢的硫印检验
金属平均品粒度测定方法
金属高温拉伸持久试验方法
金属拉伸试验试样
钢中非金属夹杂物显微评定方法汽轮机、汽轮发电机转子和主轴镀件超声波探伤方法锻钢件的磁粉检验方法
大型轴类镀件硫印试验方法及评定3.1需方应在订货合同书或技术协议中写明采用的标准、钢号、锻件级别、相应技术要求、检验项目及本标准要求以外的检验项目。
3.2需方应提供标明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的锻件订货图样。4技术要求
4.1制造工艺
4.1.1冶炼
4.1.1.1、镀件用钢应采用碱性电炉冶炼。4.1.1.2经需方同意,允许采用能保证本标准各项要求的其他冶炼方法。4.1.2锻造
4.1.2.1锻件用钢锭应有足够的切除甚,以确保成品锻件无缩孔和不允许的偏析。4.1.2.2应使整个截面得到充分锻造。缴粗前坏的轴向高度至少为锻件厚度的2倍。机械工业部1993-09-21批准
1994-07-01实施
4.1.3热处理
JB/T7028-93
4.1.3.1锻件银后需进行正火或退火处理。4.1.3.2性能热处理(调质处理应在每一次粗加工后进行。轮较截面厚度小于150mm的模锻件,可对消除表面缺陷后的毛坏进行调质处理。4.1.3.3热处理时炉温必须均匀,并保温足够时间使其奥氏体化。然后适当冷却.使其完全相变,碳钢锻件采用水冷,合金钢镀件采用油冷4.1.3.4在满足力学性能情况下,回火温度应尽量高些.使镀件获得稳定的性能.银件回火冷却速度不应大于25℃/h,尽量减少残余应力。4.1.4机械加工
4.1.4.1性能热处理前,件所有表面应进行粗加工,并在规定部位留出力学性能试料,4.1.4.2粗加工后尺寸和表面粗度应符合订货图样或粗加工图样要求。4.2钢种及化学成分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钢的熔炼分析结果应符合表1规定。锻件的成品分析和结果应符合表1规定,在力学性能合格情况下允许符合GB222表2规定的4.2.2
偏差。
表1化学成分
34CrMo
34CrMo1
24CrMoV
35CrMoV
34CrNi3Mo
25CrNiMoV
力学性能
JB/T 7028-93
除另有规定外,银件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2规定。表2力学性能
玲弯角
数面厚度
推荐用郁
注:散面厚度供参考,
4.4硬度均匀性
≥440
34CrMo
35CrMoV
≤250
34CrMo
34CrMo1
24CrMoV
35CrMoV
≥690
≤200
34CrMol
35CrMoV
≥720
24CrMoV
34CrMo1
35CrMoV
≥690
760~900
810~950
25CrNiMoV34CrMi3Mo
≥730
850~970
34CrNi2Mo
轮缘和轮毂间各点硬度差不应超过40HRS.轮缘或轮毂各点间的硬度差不应超过30HBS,硬度绝对值仅作参考。
4.5残余应力
精加工后直径在600~1000mm之间的银件,残余应力不应大于40MPa直径大于1000mm锻件的残余应力不应大于50MPa。
4.6冷弯试验
需方有权进行冷弯试验。供方不进行此项检验.但应保证其结果符合表2规定。4.7无损检验
4.7.1锻件不允许有裂纹、白点、缩孔等缺陷。4.7.2酸洗或磁粉检验
除非另有规定·供方应保证每个检查部位,当量直径2mm以下缺陷显示不得超过12个,当量直径2~4mm的缺陷显示不得超过5个。4.7.3超声波检验
除非另有规定,超声波检验应符合以下规定,4. 7. 3. 1
4.7. 3. 2
当量直径小于2mm的单个分散缺陷不计。允许有分散的当量直径2~4mm的缺陷存在,但在100cm面积上不得超过10个。4.7.3.3允许有当量直径不超过2mm的密集区,每个密集区面积不得大于4cm每个密集区之间的距高不得小于120mm,密集区数量不得超过3个。4.7.4超出上述规定的缺陷在允许打磨部位时,可进行局部打磨去除,但打磨深度不得超过1.5mm,并与周围表面光滑过渡,无法去除时双方协商处理。4.8晶粒度
当要求检验晶粒度时,应在订货合同中注明。除非另有规定,平均品粒度不应粗于4.0级。4.9硫印试验
需方有权进行硫印检验。供方不进行此项检验.但应保证其结果不大于3级·大于3级时双方协商3
处理。
5检验规则与试验方法
5.1化学成分分析
5.1.1每炉钢水应进行熔炼分析。JB/T7028-93
5.1.2产品分折的试样取自力学性能试样试环,也可取自性能试样。5.1.3化学分析试样取样按GB222规定。5.1.4化学成分分析按GB223或保证分析质量的其他分析方法。5.2力学性能
5.2.1性能热处理逐件进行力学性能试验。5.2.2-当轮盘内孔直径小于250mm时,试样取自轮毂端部或轮毅外四。当轮盘内孔直径大于或等于250mm时.试样取自轮孔内壁。
5.2.3每套试样应有1个拉伸试样.2个冲击试样和1个弯曲试样,5.2.4拉伸试验按GB228的规定,冲击试验按GB229的规定,5.2.5拉伸试验制备与切取试样应符合GB6397规定的短比例试样,冲击试样按GB229的规定。5.3硬度均匀性
5.3.1性能热处理后进行硬度均匀性检查。5.3.2检验部位在轮缘和轮毂的两个互成90°的率径上各测两点,5.3.3硬度检验方法按GB231规定。5.4冷弯试验
5.4.1按GB223规定取10mm×20mm×160mm试样,当取样有困难时.允许取6mm×12mm×12mm试样,试样棱边应为半径1mm圆弧.弯芯直径为40mm。5.4.2试验方法按GB232的规定。5.5无损检验
5.5.1酸洗或磁粉检验
5.5.1.1酸洗或避粉检验由需方进行.磁粉检验应在精加工后进行,酸洗检验应在留1~2mm余量条件下进行检验,
5.5.1.2磁粉检验部位在轮盘全部表面.酸洗检验部位在轮孔及轮段端面,其表面粗髓度R.值为3.2um。
5.5.1.3磁粉检验方法按JB/2Q6101或其他公认的方法。5.5.1.4酸洗检验方法
进行酸洗部位的表面粗糙度R.值为1.6um,酸洗时先用15%的过硫酸胺水溶液,然后用10%硝酸水溶液,测洗检验表面,酸洗时间分别不小于15min。酸洗后进行两次检查.第一次检查在酸洗后10min.第二次检查在酸洗后不少于12h。5.5.2超声波检验
5.5.2.1锻件在最终热处理后,应对轮毅(必须时可对轮缘)部位进行超声波检验·供方不检验轮缘部位,但应保证其结果符合本标准第4.7.3条规定。5.5.2.2需重新热处理的锻件,在重新热处理后再次进行超声波检验。5.5.2.3超波检验方法按JB1582的规定。5.6残余应力
5.6.1锻件直径大于600mm时,在调质后进行残余应力检查。5.6.2在同一炉进行热处理的批锻件中任取1件(需方应对每个锻件进行残余应力检在),除非另有规定.应采用切环法或环芯电阻应变法.在切取力学性能试环时做残余应力检查(试样尺寸为25mmX25mm).用测量该环切割前后平均变形量的方法计算残余应力。4
5.6.3残余应力计算公式
式中:a,——残余应力.MPa
3-直径增量的代数值.mm
D-—切制前环的外径.mm;
E—材料的弹性模量,MPa,
JB/T702893
a, =E/D
试验不符合要求时,应对该批银件逐件检查残余应力或按本标准第5.10.1条重新进行热处理。5.7尺寸检验
锻件外形尺寸按图样应遥件检验。5.8金相检验
5.8.1除非另有规定,硫印检验方法按GB4236规定,评级按JB/ZQ6134进行。5.8.2除非另有规定.测量晶粒度的试样取自力学性能试样端面。品粒度检验方法按GB6394规定。5.9复试
5.9.1力学性能试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允许进行复试。但试样因白点、裂纹不合格者,不得复试。5.9.2由于设备故障或试样制备不良而使某项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可在锻件相邻位置取样重试,5.9.3当力学性能试验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应在相邻位置取2个试样复试,试验结果均应符合要求。
5.10重新热处理
5.10.1残余应力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可重新进行去除应力处理.去除应力处理温度应比最终一次热处理回火温度低20~50C。热处理后应做硬度检验和残余应力试验,当去除应力处理温度比最终热处理回火温度低20℃以内时,热处理后应逐件做力学性能检验和残余应力试验。当锻件力学性能复试不合格时.允许重新热处理。重新热处理后,应重新取样进行力学性能试5.10.2
重新热处理次数,碳钢不得超过3次,合金钢不得超过2次。6验收及合格证书
供方应向需方检验员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以便需方检验员进行工作。6.1
6.2、需方有权选择锻件的某些验收试验项目.在验收试验或在以后的加工或试验中发现锻件不符合本标准和订货合同中规定的补充技术要求时,需方应及时通知供方,双方协商解决。6.3供方应向需方提供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a.
合同号,
锻件图号:
标准号、镀件级别和钢种:
熔炼炉号和焙炼方法:
熔炼分析和成品分析结果:
钢锭主要尺寸和锻件的实际银造比:各次热处理的实际温度、保温时间和冷却方式力学性能的检验结果;
超声波检验报告:
其他检验和需方要求补充检验的结果;交货锻件的实际尺寸和重量,
7标志和包装
供方应在每个锻件的轮缘外周表面上打上合同号、熔炼炉号、锭节号、件号和厂名等标志。供方应根据运输的要求进行包装,7.2
附加说明:
JB/T7028-93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德阳大型铸锻件研究所提出井归口。本标准由德阳大型铸镜件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新亮、李文华、潘宜祥、江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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