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FZ/T 21002—2021
中文名称:国产细羊毛及其改良毛洗净毛
标准类别:纺织行业标准(FZ)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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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国产
细羊毛
改良
洗净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FZ/T 21002—2021.
1范围
FZ/T 21002规定了国产细羊毛及其改良毛洗净毛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等。本文件适用于鉴定国产细羊毛及其改良毛洗净毛的品质。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500
毛绒纤维回潮率试验方法烘箱法
GB/T 7569
羊毛含碱量的测定
GB/T 9994
纺织材料公定回潮率
GB/T 10685羊毛纤维直径试验方法投影显微镜法
GB/T 23322纺织品表面活性剂的测定﹑烷基酚和烷基酚聚氧乙烯醚GB/T 24443 毛条.洗净毛疵点及重量试验方法
FZ/T 20002毛纺织品含油脂率的测定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技术要求
4.1分档、分级规定
4.1.1国产细羊毛及其改良毛洗净毛分为同质毛,异质毛两类。同质毛根据羊毛的平均细度分档,异质毛按羊毛的粗腔毛率分级,详见表1。
5试验方法
5.1取样
5.1.1洗净毛试验用实验室样品,采用开包方式分别随机从样包的中部和另一随机部位深于包皮15 cm及以上处抽取样品。
5.1.2将抽取的实验室样品分成A,B两部分,每批抽取的样品总质量不少于4 kg。A部分用于测定平均细度、粗腔毛率,含土杂率、毡并率、细度、长度、油漆点和沥青点、洁白度、烷基酚聚氧乙烯醚含量的品质试样,样品总质量不少于3.5 kg;B部分用于测定含油脂率、回潮率、含残碱率,抽取后应立即置人密闭的容器内,样品总质量不少于0.5 kg。
5.1.3实验室样品抽样数量见表3。
标准内容
FZ/T21002—2021
国产细羊毛及其改良毛洗净毛
(Domestic fine wool and its modified scoured wool)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FZ/T 21002—2009《国产细羊毛及其改良毛洗净毛》。
与FZ/T 21002—2009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删除了毡并毛的术语与定义;增加了分档分级规定;增加了对烷基酚聚氧乙烯醚含量的要求和试验方法;修改了用于粗纺的洗净毛含油脂率;增加了平均细度、粗腔毛率的试验方法;修改了回潮率的试验方法;增加了包装的要求。
本文件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文件由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毛纺织品分技术委员会(SAC/TC209/SC3)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纺织集团检测标准有限公司、青海省纤维检验局、兰州三毛实业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思唯、张海宝、李文全、赵吉林、谭小毅。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国产细羊毛及其改良毛洗净毛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等。本文件适用于鉴定国产细羊毛及其改良毛洗净毛的品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500 毛绒纤维回潮率试验方法烘箱法
GB/T 7569 纺织材料公定回潮率
GB/T 9994 羊毛纤维直径试验方法投影显微镜法
GB/T 10685 纺织品表面活性剂的测定烷基酚和烷基酚聚氧乙烯醚
GB/T 23322 毛条、洗净毛疵点及重量试验方法
GB/T 24443 羊毛含碱量的测定
FZ/T 20002 毛纺织品含油脂率的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技术要求
4.1 分档、分级规定
4.1.1 国产细羊毛及其改良毛洗净毛分为同质毛、异质毛两类。同质毛根据羊毛的平均细度分档,异质毛按羊毛的粗腔毛率分级。
表1 分档、分级规定
| 类别 | 分档/分级标识 | 指标要求 |
| :--- | :--- | :--- |
| 同质毛 | 18 | 平均细度 17.6~18.5 μm |
| | 19 | 平均细度 18.6~19.5 μm |
| | 20 | 平均细度 19.6~20.5 μm |
| | 21 | 平均细度 20.6~21.5 μm |
| | 22 | 平均细度 21.6~22.5 μm |
| | 23 | 平均细度 22.6~23.5 μm |
| | 24 | 平均细度 23.6~25.0 μm |
| | 五级 | 低于四级乙档者 |
| 异质毛 | 一级 | 粗腔毛率 ≤1.0% |
| | 二级 | 粗腔毛率 2.0% |
| | 三级 | 粗腔毛率 3.5% |
| | 四级(甲) | 粗腔毛率 ≤5.5% |
| | 四级(乙) | 粗腔毛率 7.0% |
4.1.2 同质毛按羊毛平均细度检验结果评定分档,平均细度不在本档规定指标范围时,应按实际平均细度作升降档处理。
4.1.3 异质毛按羊毛的粗腔毛率检验结果评定分级,粗腔毛率不在本级数规定指标范围时,应按实际粗腔毛率作升降级处理。
4.2 分等规定
4.2.1 国产细羊毛及其改良毛洗净毛分为一等、二等两个品等,低于二等品的为等外品,等外品原则上不得出厂。
4.2.2 含油脂率、回潮率、含残碱率以及油漆点、沥青点为生产厂保证条件,不符合规定者应作等外品处理。
4.2.3 含土杂率、毡并率、烷基酚聚氧乙烯醚含量为分等条件,以其中最低一项的品等为该批洗净毛的品等。
4.3 质量技术要求
洗净毛的质量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其中烷基酚聚氧乙烯醚含量的技术指标为辛基酚聚氧乙烯醚与王基酚聚氧乙烯醚的含量总和。洗净毛的洁白度由供需双方自定标样考核。
表2 洗净毛质量技术要求
| 项目 | 同质毛(三级) | 同质毛(四级) | 异质毛(三级) | 异质毛(四级) |
| :--- | :--- | :--- | :--- | :--- |
| 含土杂率 (%) | 2 | 3 | 3 | 5 |
| 毡并率 (%) | 3 | 5 | 3 | 5 |
| 烷基酚聚氧乙烯醚含量 (mg/kg) | 100 | 100 | 100 | 100 |
| 油漆点 | 不允许 (精纺) | 不允许 (精纺) | 0.4~0.8 (粗纺) | 0.4~0.8 (粗纺) |
| 沥青点 | 不允许 (精纺) | 不允许 (精纺) | 0.4~0.8 (粗纺) | 0.4~0.8 (粗纺) |
| 含油脂率 (%) | 0.4~0.8 (精纺) | 0.4~0.8 (精纺) | 0.5~1.5 (粗纺) | 0.5~1.5 (粗纺) |
| 回潮率 (%) | 10~18 | 10~18 | 10~18 | 10~18 |
| 含残碱率 (%) | 0.6 | 0.6 | 0.6 | 0.6 |
5 试验方法
5.1 取样
5.1.1 洗净毛试验用实验室样品,采用开包方式分别随机从样包的中部和另一随机部位深于包皮15cm及以上处抽取样品。
5.1.2 将抽取的实验室样品分成A、B两部分,每批抽取的样品总质量不少于4kg。A部分用于测定平均细度、粗腔毛率、含土杂率、毡并率、长度、油漆点和沥青点、洁白度、烷基酚聚氧乙烯醚含量的品质试样,样品总质量不少于3.5kg;B部分用于测定含油脂率、回潮率、含残碱率,抽取后应立即置入密闭的容器内,样品总质量不少于0.5kg。
5.1.3 实验室样品抽样数量见下表:
| 全批包数 | 10包以内 | 10包以上(不足10包以10包计) | 50包以上(不足20包以20包计) |
| :--- | :--- | :--- | :--- |
| 抽样数量 | 3包,不足3包逐包抽取 | 每增加10包增抽1包 | 每增加20包增抽1包 |
5.2 试验
5.2.1 平均细度试验按GB/T 10685执行。
5.2.2 粗腔毛率、含土杂率、毡并率和含油漆点、沥青点试验按GB/T 24443执行。含油脂率试验按FZ/T 20002执行。
5.2.3 回潮率试验按GB/T 6500执行。
5.2.4 含残碱率试验按GB/T 7569执行。
5.2.5 烷基酚聚氧乙烯醚含量试验按GB/T 23322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判定规则
按标注的等级,各项目均符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有一项不符合,则该批产品不合格。
6.2 验收规则
6.2.1 生产企业可根据生产特点以每天或每班的连续生产量组成一个检验批。一个生产批可以由多个检验批组成,也可由多个检验批组成。产品按检验批定等。批号标记由供方自定,或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2.2 验收时公定质量差异在±1%以内(包括1%)时,发货质量不需修正,超过±1%则按实际质量结算。如双方另有协议则不在此限。公定质量可按公式(1)计算,洗净毛公定回潮率按GB/T 9994的规定执行,公定含油脂率为1%。
公式(1):
$m_i = \frac{(100 + W_o) \times (100 - Y_a)}{(100 + W_a) \times (100 - Y_o)}$
式中:
$m_i$:公定质量,单位为千克 (kg);
$m_a$:实测质量,单位为千克 (kg);
$W_o$:公定回潮率,%;
$W_a$:实测回潮率,%;
$Y_o$:公定含油脂率,%;
$Y_a$:实测含油脂率,%。
6.2.3 任何一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时,可按本文件规定的试验方法取样复验,复验结果即为最终结果。
7 包装、标志
7.1 包装
7.1.1 包装应保证产品品质不受损伤,并适于运输和贮存。洗净毛必须用光边材料包装,防止包装材料或其他纤维混入。
7.1.2 每一包装内应为同一规格、品质等级、批号的产品。
7.2 标志
包装后,应于包头两端处标注明显不褪色标志。包装唛头应明显清楚地标出厂名、厂址、品名、规格、等级、出厂批号、包号、毛重、净重、执行标准号和生产日期等信息。
8 其他
供需双方另有要求时,可按合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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