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其他行业标准 >  FZ/T 20027-2014羊绒制品异味测定方法

基本信息

标准号: FZ/T 20027-2014

中文名称:羊绒制品异味测定方法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英文名称:Determination of sensory odours for cashmere products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4-12-24

实施日期:2015-06-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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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纺织和皮革技术>>纺织产品>>59.080.99其他纺织产品标准

中标分类号:纺织>>纺织制品>>W59其他纺织制品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8页

标准价格:14.0

出版日期:2015-06-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秦言华、孔丽萍、周硕、何勇、聂凤明

起草单位:国家纤维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市纤维检验局、广州纤维产品检测研究院

归口单位: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羊绒制品分技术委员会(SAC/TC209/SC9)

提出单位: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羊绒制品异味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羊绒制品,其它纺织产品亦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羊绒制品分技术委员会(SAC/TC209/SC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纤维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市纤维检验局、广州纤维产品检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秦言华、孔丽萍、周硕、何勇、聂凤明。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7568.2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标准贴衬织物 第2部分:棉和粘胶纤维
GSB16-2523 纤维及纤维制品异味标准样品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FZ/T20027—2014 羊绒制品异味测定方法 Determination of sensory odours for cashmere products 发布日期:2014-12-24 实施日期:2015-0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的规则起草,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提出,并由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羊绒制品分技术委员会(SAC/TC209/SC9)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包括国家纤维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市纤维检验局及广州纤维产品检测研究院。主要起草人有秦言华、孔丽萍、周硕、何勇、聂凤明。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羊绒制品异味的测定方法,适用于羊绒制品,其他纺织产品亦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适用于标注日期的版本;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含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 GB/T7568.2 纺织品色牢度试验标准贴衬织物第2部分:棉和粘胶纤维及纤维制品异味标准样品 - GSB16-2523 丝纤维及纤维制品异味标准样品 3 术语与定义 3.1 异味(Odours) 羊绒制品中挥发出的霉味、汽油味、煤油味、柴油味、鱼腥味、芳香烃气味、未洗净动物纤维腹味或臊味中的一种或多种气味。 4 原理 取一定量的羊绒制品置于无味容器中密封,在规定温度条件下平衡一定时间后,由试验人员嗅闻,根据所指的异味种类判断是否存在异味。 5 设备与材料 5.1 恒温装置:温度 40℃ ±3℃ 5.2 容器:玻璃或金属材质,无气味,容积约1L,可密封 5.3 滴管:150mm 5.4 异味标准样品:符合 GSB16-2523 要求 5.5 棉标准贴衬织物:符合 GB/T7568.2 要求 6 试验环境 在常温常压、无气味、不通风的洁净环境内进行试验。 7 试验人员 试验人员应身体健康,嗅觉正常,不吸烟、不酗酒,近期无疾病。试验当天不应使用带气味的护肤品或化妆品,需用清水漱口并适应试验环境 10 分钟。 8 试验人员嗅觉校准 8.1 嗅觉校准间隔不应超过一个月;试验人员变化、疾病康复或中断 15 天以上需重新校准。 8.2 试验人员戴无异味手套,取异味标准样品静置 30 分钟后,用滴管滴于棉标准贴衬布中间部位,待 30 秒扩散后靠近鼻子 3~5cm 处嗅闻,以判定异味种类。 8.3 对不同种类异味标准样品重复操作,间隔时间应在 2 小时以上。 9 试样准备 从实验室样品中取 20g ±2g,放入密封无味容器中,置于恒温装置 30 分钟。 10 试验程序 试验人员戴手套,打开密封容器,将容器口靠近鼻子 3~5cm 处,用手煽动嗅闻,每次嗅闻应在 10 秒内完成。每个试样由 3 名试验人员分别嗅闻。 11 评价与结果表示 3 名试验人员分别评价。若嗅闻出霉味、汽油味、煤油味、柴油味、鱼腥味、芳香烃气味、未洗净动物纤维腥味或臊味中的一种或多种,则判为“有异味”,并记录异味类别;否则判为“无异味”。最终结果以至少 2 名试验人员一致的评价为准。 12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至少应包括: a)标准编号 b)样品名称及数量 c)异味标准样品名称或编号 d)试验结果 e)试验日期及试验人员 f)任何偏离标准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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