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FZ/T 10004-2018
FZ/T 10004-2018 棉及化纤纯纺、混纺本色布检验规则
标准类别:纺织行业标准(FZ)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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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规则
混纺
化纤
棉及
纯纺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FZ/T 10004-2018.
1范围
FZ/T 10004规定了棉及化纤纯纺、混纺本色布的验收.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抽样方法.检验评定、复验、检验报告。
FZ/T 10004适用于以棉、化纤.其他纤维纯纺或混纺的本色纱线为原料,机织制成的织物。其他织物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FZ/T 10009棉及化纤纯纺 .混纺本色布标志与包装
3.1 供货方根据检验结果,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收货方应根据该产品标准与协议对检验合格证及包装和标志的内容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时通知供货方,-星期内供货方没有答复,应按收货方验收结果为准。
3.2 收货方如因条件限制,收货时不能按约定期限进行验收,应按供货方检验结果收货。
4.1检验项 目和试验方法均按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标志和包装的检验按FZ/T 1000执行。
4.2凡有 合约或供货协议的产品按其规定执行。
5抽样方法
5.1 同- -品种.原料.规格,工艺与生产批号的产品作为一个检验批。
5.2内在质量和外 观质量的样本均应从检验批中随机抽查。
5.3如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供需双方重新在该批产品中再抽验相同数量进行检验,并以复试的检验结果,一次为准。
5.4 凡有合约或供货协议的产品按其规定执行。
6检验评定
6.1 外观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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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FZ/T10004—2018
代替FZ/T10004—2008
棉及化纤纯纺、混纺本色布检验规则
Inspection rules for grey fabric of cotton, man-made fibre or blend
发布日期:2018-10-22
实施日期:2019-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FZ/T10004—2018代替FZ/T10004—2008《棉及化纤纯纺、混纺本色布检验规则》。与FZ/T10004—2008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1. 扩大了标准适用范围;
2. 增加了验收、检验报告内容;
3. 增加了取样与尺寸的要求以及评判结论,细化了长度的规定;
4. 删除了不合格品处理方法。
本标准由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棉纺织品分技术委员会(SAC/TC209/SC10)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为上海市纺织工业技术监督所、江苏大生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立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为张宝庆、戴兵、陈慧、刘建敏、王耀。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棉及化纤纯纺、混纺本色布的验收、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抽样方法、检验评定、复验、检验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以棉、化纤、其他纤维纯纺或混纺的本色纱线为原料,机织制成的织物。其他织物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FZ/T10009 棉及化纤纯纺、混纺本色布标志与包装
3 验收
3.1 供货方根据检验结果,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收货方应根据该产品标准与协议对检验合格证及包装和标志的内容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时通知供货方。如一星期内供货方没有答复,应按收货方验收结果为准。
3.2 收货方如因条件限制,收货时不能按约定期限进行验收,应按供货方检验结果收货。
4 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
4.1 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均按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标志和包装的检验按FZ/T10009执行。
4.2 凡有合约或供货协议的产品按其规定执行。
5 抽样方法
5.1 同一品种、原料、规格、工艺与生产批号的产品作为一个检验批。
5.2 内在质量和外观质量的样本均应从检验批中随机抽查。
5.3 如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供需双方重新在该批产品中再抽验相同数量进行检验,并以复试的检验结果一次为准。
5.4 凡有合约或供货协议的产品按其规定执行。
6 检验评定
6.1 外观质量
6.1.1 验收时根据批量大小,确定抽样数量及合格判定数,按表1规定(约定匹长为40m)。
表1 外观质量检验抽样规定
| 批量范围 (匹) | 样本大小 n | 合格判定数 Ac | 不合格判定数 Re |
| :--- | :--- | :--- | :--- |
| 1~15 | 3 | 0 | 1 |
| 16~50 | 5 | 0 | 1 |
| 51~150 | 20 | 0 | 2 |
| 151~280 | 32 | 1 | 3 |
| 281~500 | 80 | 2 | 3 |
| 501~1200 | 125 | 3 | 4 |
| 1201~3200 | 200 | 5 | 6 |
注:当批量范围小于样本大小时,全数检验。
6.1.2 按产品标准中外观质量评定要求,若抽样中发现不符合品等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若抽样中发现不符合品等数等于或大于不合格判定数,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2 内在质量
6.2.1 内在质量按产品标准的要求,以批为单位,每批不得少于三块样品,三块样品分别在不同包中抽检。
6.2.2 检验结果的评定以全部抽验样品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批产品的试验结果。
6.2.3 每块样品的检验结果均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的,作全批合格。
6.3 包装和标志
包装和标志按FZ/T10009执行。
6.4 长度
6.4.1 长度抽样按表1执行。在检查段数时应保持段长记录单及标签的完整,拆除布包一端捆包绳清点段数。如已拆除全部捆包绳,供货方对缺段不再负责。
6.4.2 每匹(段)布实测长度误差在 $\pm 0.5\%$ 范围内,判定该匹(段)布长度验收合格。
6.4.3 若抽样样本中发现长度短于标准规定的公差范围的匹(段)数小于等于合格判定数,且平均每匹(段)布实测长度大于或等于平均每匹(段)布明示长度,则判定该批产品长度为合格;若抽样样本中发现长度短于标准规定的公差范围的匹(段)数等于或大于不合格判定数,或平均每匹(段)布实测长度小于平均每匹(段)布明示长度,则判定该批产品长度不合格。弹性织物按合约或供货协议规定执行。
6.5 假开剪率及拼件率
按产品标准或供需双方协议规定执行。
7 复验
7.1 如检验结果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供需双方有异议时,可以会同复验或委托专业检验机构进行仲裁,复验以一次为准。
7.2 凡判定合格的应作全批合格,判定不合格的应作全批不合格,并以复验全部试样的平均值作为检验结果。
8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检验依据本标准的编号 (FZ/T10004—2018);
b) 被检产品的名称、规格、批号、受检单位名称;
c) 被检产品的数量,包括段数、段长和检验结果;
d) 现场检验应说明的问题;
e) 检验日期、检验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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