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FZ/T 92073- 2007
中文名称:托锭粗纱锭子
标准类别:纺织行业标准(FZ)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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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粗纱
锭子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FZ/T 92073- 2007.
1范围
FZ/T 92073规定了托锭粗纱锭子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FZ/T 92073适用于棉毛、绢、苎麻、化纤纯纺或混纺的托锭粗纱机用粗纱锭子(以下简称锭子)。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FZ/T 90001纺织机械产 品包装
3分类
3.1 型式
见图1.
5试验方法
5.1 4.1用洛氏硬度计测定。
5.2 4.2用粗糙度样板目测对照检查,仲裁时用粗糙度仪检测.
5.34.3 用专用测量仪(测量基准见图3)。
5.4 4.4可用目测.手感检测.评定。
6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产品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按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产品合格证。
6.1.2 出厂检验项目:4.1~4.4.
6.2型式检验
6.2.1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 品定型鉴定时:
b)原材料.生产工艺有重 大更改,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第三方质量机构进行质量检验时。
6.2.2 型式检验项目:3.3及第4章.
6.3抽样方法和评定规则
产品采用抽样检验,每批(500件~1 000件)抽样不少于5件,最多不大于20件,产品抽样项次合格率≥95%时,该批认为合格。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FZ/T92073-2007
托锭粗纱锭子
Spindle for fly frame
2007-05-29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11-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纺织机械及附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为天津宏大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为马丽娜、冯广轩、赵关红。本标准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托锭粗纱锭子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棉、毛、绢、苎麻、化纤纯纺或混纺的托锭粗纱机用粗纱锭子(以下简称锭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FZ/T90001 纺织机械产品包装
3 分类
3.1 型式
见图1。
3.2 产品代号
锭子由锭子代号和粗纱锭子直径组成。
3.3 基本参数
见表1。
| 锭子代号 | L (mm) | Ls (mm) | Lg (mm) |
| :--- | :--- | :--- | :--- |
| CD-16 | 34.7 | 10 | 20 |
| CD-19 | 58 | 12 | 25 |
| CD-22 | 64 | 10 | 30 |
注:锭子长度 L、Ls,根据机器升降动程由各制造厂规定。
4 要求
4.1 锭子硬度
锭子硬度按表2规定。
| 部位 | 尺寸范围 | 硬度 HRC |
| :--- | :--- | :--- |
| 截锥凹槽 | 5mm~6mm | 35~45 |
| 其他部位 | | 55~62 |
| 锭尖部位 | | 不规定硬度要求 |
4.2 表面粗糙度
表面粗糙度按表3规定。
| 部位 | 表面粗糙度 Ra (μm) |
| :--- | :--- |
| 截锥凹槽 | 1.6 |
| 截锥外圆 | 1.6 |
| 锭子外圆 | 1.6 |
| 锭尖外圆 | 0.8 |
| 锭尖锥面 | 0.8 |
4.3 形位公差
锭子的形位公差按表4、图3的规定。
| 项目 | 公差值 |
| :--- | :--- |
| 截锥凹槽对称度 | 0.15 |
| 截锥外圆圆跳动 | 0.05 |
| 锭子外圆圆跳动 | 0.08 |
| 锭尖外圆圆跳动 ta | 0.05 |
| 锭尖锥面圆跳动 ts | 0.05 |
4.4 表面质量
锭子表面光滑,无碰痕、擦伤等缺陷。
5 试验方法
5.1 硬度:用洛氏硬度计测定。
5.2 表面粗糙度:用粗糙度样板目测对照检查,仲裁时用粗糙度仪检测。
5.3 尺寸:用专用测量仪测量。
5.4 外观:可用目测、手感检测评定。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产品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按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项目为4.1~4.4。
6.2 型式检验
6.2.1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定型鉴定时;
b) 原材料、生产工艺有重大更改,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第三方质量机构进行质量检验时。
6.2.2 型式检验项目为3.3及第4章。
6.3 抽样方法和评定规则
产品采用抽样检验,每批(500件~1000件)抽样不少于5件,最多不大于20件。产品抽样项次合格率≥95%时,该批认为合格。
7 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产品的包装应符合FZ/T90001的规定。
7.2 产品在运输中,包装箱应按规定的朝向安置,不得倾倒或改变方向。
7.3 产品出厂后,在良好的防雨及通风贮存条件下,包装箱内的产品防潮、防锈有效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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