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FZ/T 96005-2011
中文名称:涤纶短纤纺丝机
标准类别:纺织行业标准(FZ)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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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涤纶
纺丝机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FZ/T 96005-2011.
1范围
FZ/T 96005规定了绦纶短纤纺丝机的规格及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FZ/T 96005适用于纺制涤纶短纤的纺丝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0钢制压力容器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9239.1- -2006机械振动 恒态(刚性)转子平衡 品质要求第1部分:规范与平衡允差的检验
FZ/T 90001纺织机械产 品包装
FZ/T 90074纺织机械产 品涂装
FZ/T 90089.1纺织机械铭牌 型式 .尺寸及技术要求
FZ/T 90089.2纺织机械铭牌内容
FZ/T 92026化纤 纺丝计量泵
FZ/T 92038熔融纺 丝圆形孔喷丝板
TSG R0004- -2009固定 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规格及基本参数
纺丝机的规格及基本参数见表1.
5试验方法
5.1 目测检验应符合4.1.4.4.4. 6的要求。
5.2在正常 工作条件下,用测温仪在螺杆挤压机传动箱和计量泵变速箱表面不少于3点,测得的表面.温度减去环境温度的平均温升值,应符合4. 2的要求。
5.3环境温度低于 28 C时,用测温仪在纺丝箱保温层前后表面且避开直接传热点,测量点不少于.6点,得到的平均温度值,应符合4. 3的要求。
5.4用与生产规格相应的涤纶丝束擦拭通道内壁及丝束接触部位,应符合4. 5的要求。
5.5目测丝束 在吹风室的状态,用风速仪测量单纺位同- -水平面 上不少于8处的风速,风速差值应符合4.7的要求。
5.6按照GB 150中规定的气密性试验方法,试验结果应符合4.8的要求。
5.7用动平衡机检测 导丝罗拉动平衡,许用不平衡量应符合4. 10的要求。
5.8用千分表检测牵引辊表面径向圆跳动,其结果应符合4.11要求。
5.9在正常 工作条件下,观测螺杆挤压机各区显示温度与设定温度的差值,应符合4. 12的要求。
5. 10.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观测螺杆挤压机熔体压力显示值与设定值的差值,应符合4. 13的要求。
5.11在正常工作 条件下,观测纺丝箱体固定测温点在8 h内最高温度与最低温度的差值,应符合4.14.的要求。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FZ/T96005—2011
代替FZ/T96005—1992
涤纶短纤纺丝机
Polyester staple spinning machine
2011-12-20 发布
2012-07-01 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FZ/T96005—1992《涤纶短纤纺丝机》。本标准与FZ/T96005—1992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前言”;对规格及基本参数进行了系列化,取消了“机台产量”、“全机传动功率”、“加热功率”等参数,增加了“纺丝方式”、“计量泵传动方式”、“吹风型式”、“盛丝桶型式”等参数(见第3章);一对同类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进行了合并;对技术要求尽可能进行了量化;增加了4.6 吹风装置的要求;增加了与技术要求相对应的试验方法;增加了7.1.3 安全标志。
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纺织机械与附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215) 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市化纤设备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爱芹、王泽亮、林健、刘福安、王定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涤纶短纤纺丝机的规格及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纺制涤纶短纤的纺丝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9239.1—2006 机械振动 恒态(刚性)转子平衡品质要求 第1部分:规范与平衡允差的检验
FZ/T 90001 纺织机械产品包装
FZ/T 90074 纺织机械产品涂装
FZ/T 90089.1 纺织机械铭牌型式、尺寸及技术要求
FZ/T 90089.2 纺织机械铭牌
FZ/T 92026 化纤纺丝计量泵
FZ/T 92038 熔融纺丝圆形孔喷丝板
TSGR0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规格及基本参数
纺丝机的规格及基本参数见表1。
表1 纺丝机型式规格及参数
项 | 型式规格及参数
---|---
纺丝方式 | 直接纺、间接纺
纺丝位数/位 | 2~48
纺丝位距/mm | 400~1500
成品丝线密度/dtex | 0.8~20
螺杆直径/mm | 56~200
纺丝机械速度/(m/min) | 500~1800
纺丝工艺速度/(m/min) | 500~1500
计量泵传动方式 | 卧式、立式
吹风型式 | 外环吹、内环吹、侧吹
盛丝桶型式 | 方形桶、圆形桶
4 要求
4.1 传动部分运转应平稳,无异常声响。
4.2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螺杆挤压机齿轮箱表面温升应不超过30℃;计量泵变速箱温升应不超过20℃。
4.3 环境温度低于28℃时,纺丝箱保温层前后表面平均温度值应不大于65℃。
4.4 管道连接处不得泄漏。
4.5 丝束通道及丝束接触部位应光滑、不挂丝。
4.6 环吹风系统运动应平稳,无卡滞现象。
4.7 吹风装置风速应稳定,丝束无剧烈飘摆或并丝现象。环吹装置中单纺位同一水平面上风速差值率应不大于15%、侧吹装置中单纺位同一水平面上风速差值率应不大于20%。
4.8 联苯管道应按技术文件规定值进行气密性试验,不得渗漏。
4.9 纺丝箱体及联苯加热器应按GB 150进行制造、试验和验收,并受TSGR0004—2009监督。
4.10 导丝辊动平衡许用不平衡量应符合GB/T 9239.1—2006 G2.5级。
4.11 装配后牵引辊表面径向圆跳动应≤0.05mm。
4.12 螺杆挤压机各区温度控制精度应为±2℃。
4.13 螺杆挤压机熔体压力控制精度应为±0.3MPa。
4.14 纺丝箱固定测温点的温度差不宜超过2℃。
4.15 计量泵应符合FZ/T 92026的规定。
4.16 喷丝板应符合FZ/T 92038的规定。
4.17 电气设备和线路绝缘应良好,绝缘电阻≥1MΩ。
4.18 金属外壳保护性接地应可靠,接地电阻≤0.1Ω。
4.19 电气元件应能经受持续1min的耐压试验,试验电压≥1500V。对于不能承受上述高压的元器件进行试验时必须断开。
4.20 纺丝机涂装应符合FZ/T 90074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目测检验应符合4.1、4.4、4.6的要求。
5.2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用测温仪在螺杆挤压机传动箱和计量泵变速箱表面不少于3点,测得的表面温度减去环境温度的平均温升值,应符合4.2的要求。
5.3 环境温度低于28℃时,用测温仪在纺丝箱保温层前后表面且避开直接传热点,测量点不少于6点,得到的平均温度值,应符合4.3的要求。
5.4 用与生产规格相应的涤纶丝束擦拭通道内壁及丝束接触部位,应符合4.5的要求。
5.5 目测丝束在吹风室的状态,用风速仪测量单纺位同一水平面上不少于8处的风速,风速差值应符合4.7的要求。
5.6 按照GB 150中规定的气密性试验方法,试验结果应符合4.8的要求。
5.7 用动平衡机检测导丝辊动平衡,许用不平衡量应符合4.10的要求。
5.8 用千分表检测牵引辊表面径向圆跳动,其结果应符合4.11要求。
5.9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观测螺杆挤压机各区显示温度与设定温度的差值,应符合4.12的要求。
5.10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观测螺杆挤压机熔体压力显示值与设定值的差值,应符合4.13的要求。
5.11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观测纺丝箱体固定测温点在8h内最高温度与最低温度的差值,应符合4.14的要求。
5.12 计量泵的试验方法按FZ/T 92026的规定。
5.13 喷丝板的试验方法按FZ/T 92038的规定。
5.14 用兆欧表测量电气设备,其绝缘电阻值应符合4.17的要求。
5.15 用电桥测量金属外壳保护性接地,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4.18的要求。
5.16 用耐压试验仪做电气元件试验,其结果应符合4.19的要求。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为本标准4.1、4.4、4.6、4.11、4.15~4.20项目。
6.2 型式检验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式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4.1~4.20项目。
6.3 每台产品需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签发质量合格证方能出厂。
6.4 纺丝箱及联苯加热器应具有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监检标记的质量证明书。
6.5 产品在安装、调整、试验中发现不符合本标准时,由制造厂负责会同使用厂处理。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包装
7.1.1 产品的包装应符合FZ/T 90001的规定。
7.1.2 产品铭牌应符合FZ/T 90089.1和FZ/T 90089.2的规定,压力容器产品铭牌应符合TSGR0004—2009的规定。
7.1.3 安全警示标志应置于产品的醒目位置,并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7.2 运输
产品运输过程中,应按规定的位置起吊,包装箱应按规定的朝向安置,不得倾倒。
7.3 贮存
产品出厂后,在有良好防雨及通风的贮存条件下,包装箱内的零部件防潮、防锈有效期为出厂日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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