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Z 90045-1993
基本信息
标准号:
FZ 90045-1993
中文名称:纺织机械产品型号的编制和管理
标准类别:纺织行业标准(FZ)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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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纺织机械
产品型号
编制
管理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FZ 90045-1993.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FZ 90045规定了纺织机械产品型号的编制和管理办法。
FZ 90045适用于部管以及省、直辖市、自治区管的两级管理的纺织机械产品,不适用于纺织机械专用电机、电器产品和专用部件以及其他地方产品。
2产品的种类
纺织机械产品按其使用性质及复杂程度分为四大类。
2.1 单元机:
a. 主机;
b. 辅机。
2.2 联合机。
2.3 通用件。
2.4仪器、仪表装置。
3部管产品型号的编法
3.1单元机型号的编法
3.1.1主机型号的组成
主机型号由类号.种号和顺序号三部分组成。
3.1.1.1类号表示该主机的类别 ,用一个代表工艺类别和一个代表机械类别的字母表示,如FA表示棉纺,GA表示棉织,MA表示棉染整,FB表示精毛纺,FN表示粗毛纺,HS表示腈纶短纤维设备等等。两种以上纤维共用设备的类号,采用主要用于某- -种纤维的设备类号表示。见表1.5产品的名称产品的名称应尽量做到正确.简短,明了,产品的全名应包括产品的型号和表示其用途的名称。例:
a.FA201型杭棉机;.
b. HV 451型纺丝机;
c. LMA 441A-180型防缩整理联合机.
6产品型号的管理
6.1部管纺织机械产晶,其产品的名称与型号一律由部统--颁发,也可由新产品设计.试制单位提出申请,由部颁发.
6.2省.直辖市.自治区、中国纺织机械工业总公司、航空航天部等系统管纺织机械产品,其产品的名称与型号一律由上述系统颁发。管理办法可参照部管产品进行,必要时,应制订管理细则。
6.3省.直辖市、自治区等计划或企业计划的纺机产品,已通过生产鉴定,并形成批量生产能力需部颁型号时,可通过本省、直辖市、自治区、中国纺织机械工业总公司.航空航天部等系统统- -向部申请, 由部审核后颁发部型号。
6.4合资、合作企业的纺机产品需要部型号时,可通过隶属关系向部申请,由部酌情颁发部型号。
6.5 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编制部型号,亦不得在本地区.本企业自行设计的产品型号上擅自挪用其他地区的地区标记.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FZ90045—93
上海全的所
电87342288
纺织机械产品型号的编制和管理1993-03-3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工业部发布1993-07-01实施
(京)新登字0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
行业标
纺织机械产品型号的编制和管理FZ90045—93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北京复外三里河)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各地新华书店经售版权专有不得翻印
开本880×12301/16印张1/2字数12千字1993年12月第一版1993年12月第一次印刷印数1-2500
书号:155066·2-8993
定价1.20元
标目230--54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纺织机械产品型号的编制和管理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机械产品型号的编制和管理办法。FZ90045-93
代替FJ401-78
本标准适用于部管以及省、直辖市、自治区管的两级管理的纺织机械产品,不适用于纺织机械专用电机、电器产品和专用部件以及其他地方产品。2产品的种类
纺织机械产品按其使用性质及复杂程度分为四大类。2.1单元机:
a.主机:
b.辅机。
2.2联合机。
2.3通用件。
2.4仪器、仪表装置。
3部管产品型号的编法
3.1单元机型号的编法
3.1.1主机型号的组成
主机型号由类号、种号和顺序号三部分组成。3.1.1.1类号表示该主机的类别,用一个代表工艺类别和一个代表机械类别的字母表示,如FA表示棉纺,GA表示棉织,MA表示棉染整,FB表示精毛纺,FN表示粗毛纺,HS表示纶短纤维设备等等。两种以上纤维共用设备的类号,采用主要用于某一种纤维的设备类号表示。见表1。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工业部1993-03-31批准1993-07-01实施
工艺类别
绵涤纶
非织造物
试验室仪器
现场仪表装置
通用件
FAGAMA
FZGCMX
FTGTMT
FuGuMu
FZ90045-93
长丝、帘子线
一位或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种号表示该主机的品种,按工序先后用顺序号表示该主机在同
例1:
仪器、
仪表装置
品种内颁发型号的先后顺序。用两位或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FA
顺序号
一种号(代表细纱)
类号(代表棉纺)
例2:
3.1.2辅机型号的组成
FZ90045-93
辅机型号由类号、种号、顺序号三部分组成。5
顺序号
种号(代表纺丝机)
类号(代表涤纶短纤维)
3.1.2.1类号表示该辅机的类别,用一个代表工艺类别的字母加一个辅机的固定字母\U”表示(见表1)。
种号按工序先后用两位阿拉伯数字(00~99)表示,也可按先后顺序排列。3.1.2.2
3.1.2.3顺序号表示该辅机在同一品种内颁发型号的先后顺序。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3.1.2.4例:
3.2联合机型号的编法
顺序号
种号(代表理纱管机)
类号(代表纺部辅机)
联合机型号由固定代号、类号、种号、顺序号四部分组成3.2.1固定代号用联合机的固定字母“L”表示。3.2.2类号,用一个代表工艺类别和一个代表机械类别的字母表示。3.2.3种号,按主要工序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3.2.4顺序号,按颁发型号的先后顺序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3.2.5例:
3.3通用件型号的编法
通用件型号由类号、种号、顺序号三部分组成。32
3.3.1类号表示该通用件的类别,由一个代表工艺类别的字母加一表1)。
3.3.2种号,按工序先后用两位阿位伯数字表示。4
顺序号
种号(代表连续轧染机)
类号(代表棉染整)
联合机固定代号
个通用件的固定字母“T”表示(见FZ90045-93
3.3.3顺序号,按颁发型号的先后顺序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3.3.4例:
3.4仪器、仪表装置型号的编法免费标准bzxz.net
仪器、仪表装置型号由类号、种号、顺序号三部分组成。一顺序号
种号(代表布)
类号(代表染整的通用件)
3.4.1类号按使用场地分,用于试验室测试的以字母“YG”表示,用于现场测试的以字母“YH”表示(见表1)。
3.4.2种号,按工序先后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3.4.3顺序号,按颁发型号的顺序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3.4.4例:
3.5擎生型式产品型号的编法
顺序号
种号(代表感应静电仪)
类号(代表试验室用仪器)
3.5.1产品中最主要或最先按一定规格设计的型式,称为基本型式。在不改变基本型式产品性能的基础上,为适应不同地区、不同纤维及不同工艺的需要,只对部分主要结构作了改变和改进,修改后的产品型式称为擎生型式。
3.5.2为了满足制造或使用上的合理性和现实性,对产品的局部结构、零部件形状、尺寸或材料等作了相应修改,但并不影响产品主要结构及外形尺寸时,改进后的型号仍保持原型号,不作擎生型式处理。产品结构和性能已有重大改变,不再作草生型式处理,应另编新型号。3.5.3擎生型式的产品型号,系在基本型式型号后加字母的顺序号AB.C.....表示,第一次擎生加A,第二次加B,第三次加C,依次类推。其中I、O、R、L四个字母不得采用。3.5.4如有特殊要求,需要擎生型式型号以代表生意义时,其代表生意义的字母应加括孤表示。如热源改用煤气时用“(M)”表示等。3.6系列型式产品型号的编法
3.6.1在基本型式产品的基础上,为了满足不同的工艺要求,而改变机器组成部分的基本参数,由此而形成的产品称为系列型式产品。3.6.2系列型式产品的型号,系在基本型式型号后加注基本参数,中间用“_”(读作“横”)相连,基本参数由产品的主要技术特征来表示。例如,公称宽度1400mm的浆纱机为基本型式,型号为GA301;其系列产品公称宽度1800mm的浆纱机型号为GA301-180。3.6.3遇有产品同时改变两个主要参数,其型号尽可能用一个最具代表性的主要参数表示,如不能用个参数表示清楚时,则其型号加注两个参数,中间用“×”(读作乘)相连。例:公称宽度1800mm由4只圆网组成的圆网烘燥机系列型式型号为HR456-180X4,由10只圆网组成的圆网烘燥机型号为HR456-180×10。3.7左右手型式产品型号的编法
FZ90045-93
左右手型式产品不另给型号。可在产品名称后注明“(左)”、“(右)”4省、直辖市、自治区纺机产品型号的编法4.1省、直辖市、自治区、中国纺织机械工业总公司、航空航天部系统纺机产品型号的编法系在产品的类号前增加地区(部门)标记。其种号、顺序号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拟定。例
4.2地区(部门)标记见表2。
区(部门)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省
四川省
陕西省
顺序号
种号(代表并卷)
类号(代表棉纺)
地区标记(代表山西省)
标记代号
区(部门)
甘肃省
中国纺织机械工业总公司
航空航天部系统
5产品的名称
FZ90045-93
续表2
标记代号
产品的名称应尽量做到正确、简短、明了,产品的全名应包括产品的型号和表示其用途的名称。例:FA201型梳棉机;
b.HV451型纺丝机;
c.LMA441A-180型防缩整理联合机。6产品型号的管理
6.1部管纺织机械产品,其产品的名称与型号一律由部统一颁发,也可由新产品设计、试制单位提出申请,由部颁发。
6.2省、直辖市、自治区、中国纺织机械工业总公司、航空航天部等系统管纺织机械产品,其产品的名称与型号一律由上述系统颁发。管理办法可参照部管产品进行,必要时,应制订管理细则。6.3省、直辖市、自治区等计划或企业计划的纺机产品,已通过生产鉴定,并形成批量生产能力需部颁型号时,可通过本省、直辖市、自治区、中国纺织机械工业总公司、航空航天部等系统统一向部申请,由部审核后颁发部型号。
6.4合资、合作企业的纺机产品需要部型号时,可通过隶属关系向部申请,由部酌情颁发部型号。6.5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编制部型号,亦不得在本地区、本企业自行设计的产品型号上擅自挪用其他地区的地区标记。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纺织工业部技术装备司提出。本标准由纺织工业部纺织机械研究所归口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东皋、庞家璐。版权专有不得翻印
书号:155066·2-8993
定价:
标目23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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