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FZ 90045-1993
FZ 90045-1993 纺织机械产品型号的编制和管理
标准类别:纺织行业标准(FZ)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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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编制
纺织机械
产品型号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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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FZ 90045-1993.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FZ 90045规定了纺织机械产品型号的编制和管理办法。
FZ 90045适用于部管以及省、直辖市、自治区管的两级管理的纺织机械产品,不适用于纺织机械专用电机、电器产品和专用部件以及其他地方产品。
2产品的种类
纺织机械产品按其使用性质及复杂程度分为四大类。
2.1 单元机:
a. 主机;
b. 辅机。
2.2 联合机。
2.3 通用件。
2.4仪器、仪表装置。
3部管产品型号的编法
3.1单元机型号的编法
3.1.1主机型号的组成
主机型号由类号.种号和顺序号三部分组成。
3.1.1.1类号表示该主机的类别 ,用一个代表工艺类别和一个代表机械类别的字母表示,如FA表示棉纺,GA表示棉织,MA表示棉染整,FB表示精毛纺,FN表示粗毛纺,HS表示腈纶短纤维设备等等。两种以上纤维共用设备的类号,采用主要用于某- -种纤维的设备类号表示。见表1.5产品的名称产品的名称应尽量做到正确.简短,明了,产品的全名应包括产品的型号和表示其用途的名称。例:
a.FA201型杭棉机;.
b. HV 451型纺丝机;
c. LMA 441A-180型防缩整理联合机.
6产品型号的管理
6.1部管纺织机械产晶,其产品的名称与型号一律由部统--颁发,也可由新产品设计.试制单位提出申请,由部颁发.
6.2省.直辖市.自治区、中国纺织机械工业总公司、航空航天部等系统管纺织机械产品,其产品的名称与型号一律由上述系统颁发。管理办法可参照部管产品进行,必要时,应制订管理细则。
6.3省.直辖市、自治区等计划或企业计划的纺机产品,已通过生产鉴定,并形成批量生产能力需部颁型号时,可通过本省、直辖市、自治区、中国纺织机械工业总公司.航空航天部等系统统- -向部申请, 由部审核后颁发部型号。
6.4合资、合作企业的纺机产品需要部型号时,可通过隶属关系向部申请,由部酌情颁发部型号。
6.5 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编制部型号,亦不得在本地区.本企业自行设计的产品型号上擅自挪用其他地区的地区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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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FZ90045—93
《纺织机械产品型号的编制和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机械产品型号的编制和管理办法。FZ90045-93 代替 FJ401-78。
本标准适用于部管以及省、直辖市、自治区管的两级管理的纺织机械产品,不适用于纺织机械专用电机、电器产品和专用部件以及其他地方产品。
2 产品的种类
纺织机械产品按其使用性质及复杂程度分为四大类:
2.1 单元机:
a. 主机;
b. 辅机。
2.2 联合机。
2.3 通用件。
2.4 仪器、仪表装置。
3 部管产品型号的编法
3.1 单元机型号的编法
3.1.1 主机型号的组成
主机型号由类号、种号和顺序号三部分组成。
3.1.1.1 类号表示该主机的类别,用一个代表工艺类别和一个代表机械类别的字母表示。如:FA表示棉纺,GA表示棉织,MA表示棉染整,FB表示精毛纺,FN表示粗毛纺,HS表示纶短纤维设备等。两种以上纤维共用设备的类号,采用主要用于某一种纤维的设备类号表示。
3.1.1.2 种号表示该主机的品种,按工序先后用顺序号表示该主机在同品种内颁发型号的先后顺序。用两位或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3.1.1.3 顺序号表示该主机在同品种内颁发型号的先后顺序。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例1:FA 5 03(类号:FA,种号:5,顺序号:03)
3.1.2 辅机型号的组成
辅机型号由类号、种号、顺序号三部分组成。
3.1.2.1 类号表示该辅机的类别,用一个代表工艺类别的字母加一个辅机的固定字母“U”表示。
3.1.2.2 种号按工序先后用两位阿拉伯数字 (00~99) 表示,也可按先后顺序排列。
3.1.2.3 顺序号表示该辅机在同一品种内颁发型号的先后顺序。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例2:FU 88 (类号:F,种号:U 88)
3.2 联合机型号的编法
联合机型号由固定代号、类号、种号、顺序号四部分组成。
3.2.1 固定代号用联合机的固定字母“L”表示。
3.2.2 类号用一个代表工艺类别和一个代表机械类别的字母表示。
3.2.3 种号按主要工序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3.2.4 顺序号按颁发型号的先后顺序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3.3 通用件型号的编法
通用件型号由类号、种号、顺序号三部分组成。
3.3.1 类号表示该通用件的类别,由一个代表工艺类别的字母加一个通用件的固定字母“T”表示。
3.3.2 种号按工序先后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3.3.3 顺序号按颁发型号的先后顺序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例:MT 50
3.4 仪器、仪表装置型号的编法
仪器、仪表装置型号由类号、种号、顺序号三部分组成。
3.4.1 类号按使用场地分,用于试验室测试的以字母“YG”表示,用于现场测试的以字母“YH”表示。
3.4.2 种号按工序先后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3.4.3 顺序号按颁发型号的先后顺序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例:YG 34 2
3.5 衍生型式产品型号的编法
3.5.1 产品中最主要或最先按一定规格设计的型式,称为基本型式。在不改变基本型式产品性能的基础上,为适应不同地区、不同纤维及不同工艺的需要,只对部分主要结构作了改变和改进,修改后的产品型式称为衍生型式。
3.5.2 为了满足制造或使用上的合理性和现实性,对产品的局部结构、零部件形状、尺寸或材料等作了相应修改,但并不影响产品主要结构及外形尺寸时,改进后的型号仍保持原型号,不作衍生型式处理。产品结构和性能已有重大改变,不再作衍生型式处理,应另编新型号。
3.5.3 衍生型式的产品型号,系在基本型式型号后加字母的顺序号A、B、C...表示,第一次衍生加A,第二次加B,第三次加C,依次类推。其中I、O、R、L四个字母不得采用。
3.5.4 如有特殊要求,需要衍生型式型号以代表意义时,其代表意义的字母应加括号表示。如热源改用煤气时用“(M)”表示等。
3.6 系列型式产品型号的编法
3.6.1 在基本型式产品的基础上,为了满足不同的工艺要求,而改变机器组成部分的基本参数,由此而形成的产品称为系列型式产品。
3.6.2 系列型式产品的型号,系在基本型式型号后加注基本参数,中间用“_”(读作“横”)相连,基本参数由产品的主要技术特征来表示。例如,公称宽度1400mm的浆纱机为基本型式,型号为GA301;其系列产品公称宽度1800mm的浆纱机型号为GA301-180。
3.6.3 遇有产品同时改变两个主要参数,其型号尽可能用一个最具代表性的主要参数表示;如不能用一个参数表示清楚时,则其型号加注两个参数,中间用“×”(读作“乘”)相连。例:公称宽度1800mm、由4只圆网组成的圆网烘燥机系列型式型号为HR456-180×4。
3.7 左右手型式产品型号的编法
左右手型式产品不另给型号。可在产品名称后注明“(左)”或“(右)”。
4 省、直辖市、自治区纺机产品型号的编法
4.1 省、直辖市、自治区、中国纺织机械工业总公司、航空航天部系统纺机产品型号的编法,系在产品的类号前增加地区(部门)标记。其种号、顺序号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拟定。
4.2 地区(部门)标记代号如下:
BJ:北京市、TJ:天津市、HE:河北省、SX:山西省、NM:内蒙古、LN:辽宁省、JI:吉林省、HL:黑龙江省、SH:上海市、JS:江苏省、ZJ:浙江省、AH:安徽省、FJ:福建省、FX:江西省、SD:山东省、HN:河南省、HB:湖北省、HU:湖南省、GD:广东省、GX:广西省、SC:四川省、SN:陕西省、CG:中国纺织机械工业总公司、HH:航空航天部系统。
5 产品的名称
产品的名称应尽量做到正确、简短、明了,产品的全名应包括产品的型号和表示其用途的名称。
例:FA201型梳棉机;HV451型纺丝机;LMA441A-180型防缩整理联合机。
6 产品型号的管理
6.1 部管纺织机械产品,其产品的名称与型号一律由部统一颁发,也可由新产品设计、试制单位提出申请,由部颁发。
6.2 省、直辖市、自治区、中国纺织机械工业总公司、航空航天部等系统管纺织机械产品,其产品的名称与型号一律由上述系统颁发。管理办法可参照部管产品进行,必要时,应制订管理细则。
6.3 省、直辖市、自治区等计划或企业计划的纺机产品,已通过生产鉴定,并形成批量生产能力需部颁型号时,可通过本省、直辖市、自治区、中国纺织机械工业总公司、航空航天部等系统统一向部申请,由部审核后颁发部型号。
6.4 合资、合作企业的纺机产品需要部型号时,可通过隶属关系向部申请,由部酌情颁发部型号。
6.5 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编制部型号,亦不得在本地区、本企业自行设计的产品型号上擅自挪用其他地区的地区标记。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纺织工业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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