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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176-2002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8176-2002

中文名称: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Emission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light motorcycles (operating condition method)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2002-01-01

实施日期:2003-06-01

作废日期:2008-07-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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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大小:563420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空气质量>>13.040.50移动源排放限值

中标分类号: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Z64流动污染源排放标准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替代GB 18176-2000;被GB 18176-2007代替

采标情况:97/24/EC-1997,IDT

出版信息

标准价格:19.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2000-08-21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

归口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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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13.040.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8176-—2002
代替GB18176.·-2000
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
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工况法)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emissionsfrom mopeds under running mode2002-11-18发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3-01-01实施
GB18176-—200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试验方法及限值等同采用欧盟(EU)1997年发布的97/24/EC中的第五章附录1《由轻便摩托车产生的气体污染物的测量规范》中适用于轻便摩托车工况法的部分内容,在控制力度上达到了欧洲90年代未的水平。
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并对轻便摩托车排放的污染控制装置提出耐久性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18176---2000《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废止。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本标推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司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2年6月14日批准。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556
1范围
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
排放限值及测方法
(工况法)
GB 18176—2002
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中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和氮氧化物(NO)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整车整备质量小于400kg、发动机排量不超过50mL、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的装有火花点火式发动机的两轮或三轮轻便摩托车。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7930--1999车用无铅汽油
GB/T5359.5—1996摩托车和轻便靡托车术语两轮车质量GB/T5359.6--199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三轮车质量GB/T4570199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耐久性试验方法GB/T5374—199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可靠性试验方法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基准质量
指轻便摩托车的整车整备质量(按GB/T5359.5、GB/T5359.6)再加75kg驾驶员质量。3.2排气污染物
指轻便摩托车排气管排出的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和用二氧化氮当量表示的氮氧化物(NO)。
3.3稀释排气
指轻便摩托车排气用周圃空气稀释后的均勾混合气。3.4污染控制装置
指轻便摩托车上控制或者限制排气排放的装置。3.5发动机曲轴箱
指发动机的内部或外部空间,该空简通过内部或外部的通道与油底壳相连,气体或蒸汽可以通过该通道逸出。
4试验分类
按试验性质分为型式核准试验和生产致性检查试验。4.1型式核准试验时,生产企业应提交一辆该车型的代表车辆,进行第5条规定的试验。557
GB18176—-2002
4.2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时,从已通过本标准型式核准试验合格的成批生产的车辆中任意抽取一辆,进行第6条规定的试验。
5型式核准试验
5.1概述
影响排气污染物排放的零部件,其设计、制造和装配应能保证轻便摩托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5.2试验说明
5.2.1轻便摩托车应进行下述试验5.2.1.1此方法用于检验轻便摩托车工况法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量。5.2.1.1.1轻便摩托车应置于装有功率吸收装置和惯量模拟装置的测功机上。一次试验持续448s,由四个连续运行的循环组成。每个循环由七个阶段(急速、加速、等速和减速等)组成。试验期间应用空气稀释排气,并使混合气的容积流量保持恒定。在试验过程中,连续的混合气取样气流被送人取样袋,以便依次确定一氧化碳(CO)、未燃碳氢化合物(HC)和氮氧化物(NO.)的浓度(取试验平均值),并确定其总容积。试验结束时,应用转鼓上转数计的累计转数确定轻便摩托车实际行驶的距离。5.2.1.1.2试验应按本标准附录C规定的方法进行,并用规定的方法收集和分析各种气体。5.2.1.1.3除下述5.2.1.1.4规定外,试验应进行三次。每次试验所得到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的测量值应低于表1中的限值。表1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执行日期限值/(g/km)
排气污染物
第一阶段
两轮轻便摩托车
三轮轻便斑托车
第二阶段
两轮轻便摩托车
三轮轻便摩托车
注1:第一阶段型式核准试验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注2:第二阶段型式核准试验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上述污染物的每一种,当三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低于规定限值时,则三次测量结果中允许有一次超过相应的规定限值,但不得超过限值的110%,对于一种以上的污染物超过规定限值的情况,不管是发生在同一一次试验中,还是发生在不同次的试验中都是允许的。5.2.1.1.4在以下特定的条件下,5.2.1.1.3规定的试验次数可减少。对5.2.1.1.3提到的每种污染物,V,为第一次测量结果,V2为第二次测量结果,L为表1中规定的每种污染物的限值5.2.1.1.4.1如果每种污染物均满足V,≤0.70L时,则只需进行-次试验。5.2.1.1.4.2如果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的V,>0.70L,而每种污染物均满足V,≤0.85L,则要进行第二次试验,如果每种污染物的V6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
GB18176—2002
6.1对已通过本标准型式核准试验而获准生产的成批轻便摩托车,凡影响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的零部件均应与进行型式核准试验时轻便摩托车的零部件一致。6.2为验证6.1规定的一致性,应从成批生产的产品中抽取样车。6.3通常,应以型式核准试验的轻便摩托车的试验结果报告及附录A所规定的项目为基础,检查样车的一致性,必要时,样车应全部或部分进行5.2所规定的试验。6.3.1为检查试验轻便摩托车的一致性,应采用以下程序:从批量产品中抽取一辆样车进行5.2.1.1所述的试验。排放限值见5.2.1.1.3中表1规定。6.3.2若从批量产品中抽取的样车不能满足上述6.3.1的要求,生产企业可要求从该批产品中另抽取若干辆样车,包含最初抽取的样车进行测量。生产企业应决定样品的数目n。对于每种排气污染物,确定其样车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工和标准偏差s,若满足下面条件,则认为该批产品符合一一致性要求。x+ksL
式中:
L——6.3.1中给定的各种排气污染物排放的限值;k—随n而变化的统计系数,其数值见表2,si—n辆样车中第i辆样车的测量结果。表2
若n≥20,则
试验方法
轻便摩托车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的检验方法,见附录C。8核准扩展
8.1基准质量不同的车型
一种车型的核准可以扩展到仅在基准质量上与核推车型不同的其他车型,需要核准扩展的车型仅限于其基准质量所对应的当量惯量为通过核准车型的当量惯量及相邻的较高或较低的当量惯量。8.2总传动比不同的车型
通过核准的车型在下列条件下可以扩展到与核准车型仅总传动比不同的其他车型。8.2.1对试验中使用的各种传动比均需确定其比例:E- Ve_ Va
GB 18176—2002
式中:
分别为核准车型和要求核准扩展车型发动机转速为1000r/min时所对应的车速。Va1Va2
8.2.2若各传动比均满足E<8%,则核准可以扩展而无需重复试验。8.2.3若至少有一个传动比E>8%,且每一个传动比均满足E<13%,试验需重复进行。8.3基准质量和总传动比均不同的车型如果满足8.1和8.2的全部条件,-一种车型的核准可以扩展到在基准质量和总传动比方面与核准车型不同的其他车型。
8.4三轮车辆
一种两轮车型的核准可以扩展到采用相同发动机、相同排气系统、相同传动装置或仅总传动比不同的三轮车型。
8.5当一种车型按8.1~8.4方法通过核准后,该核准不得再扩展到其他车型。560
发动机
生产企业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发动机的主要特性和与试验有关的资料冲程数:四冲程或二冲程1)
气缸数及排列型式
气缸工作容积
压缩比
燃烧室和活塞(包括活塞环)的图纸冷却系统
有无增压器及增压系统的说明
曲轴气体再循环装置(说明及简图)A1.13
空气滤清器:图纸或生产企业及型号润滑系统(二冲程发动机:分离润滑或混合润滑)污染控制装置
催化转化器:有/无》
催化转化器和催化单元的数目
催化转化器的尺寸及形状(体积,)催化反应的类型(氧化型,三元型,*)贵金属的总含量和比例
载体(结构和材料)
孔密度
催化转化器封装型式
催化转化器的位置(在排气系统中的位置与参照距离)A2.2空气喷射装置:有/无1)
废气再循环装置(EGR):有/无1A3进气和燃油供给
A3.1进气系统和附件(进气消声器、加热装置、附加进气口等)的说明和图示A3.2燃料供给
A3.2.1使用化油器1
A3.2.1.1生产企业
A3.2.1.2型号
A3.2.1.3调整2)
GB 18176—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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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2.1.3.1量孔
A3.2.1.3.2喉管
A3.2.1.3.3浮子室油面高度
A3.2.1.3.4浮子质量
A3.2.1.3.5浮子针阀
A3.2.1.4手动或自动阻风门1)
A3.2.1.5供油泵
压力2)
使用喷射器1>
A3.2.2.1泵
A3.2.2.1.1生产企业
A3.2.2.1.2型号
A3.2.2. 1.3
油泵排量
性曲线132)
A3.2.2.2喷射器
A3.2.2.2.1生产企业
A3.2.2.2.2型号
A3.2.2.2.3校正
A4气门正时
A4.1机械操纵的气门正时
或^对应于不同空气流量的供油曲线1)2)闭合度调整2
或特性曲线2
mm2/行程(泵速
Pa1)2)或特性曲线1)2)
A4.1.1气门最大升程和相对上、下止点的气门开启角和关闭角A4.1.2基准间隙及或调整间隙1)A4.2进排气口的说明
A4.2.1活塞在上止点时曲轴箱的空间容积A4.2.2若为笛簧阀,需有其技术说明(附尺寸图)A4.2.3
进气口、扫气口和排气口及其相应的气门相位图的技术说明(附尺寸图)A5点火系统
A5.1分电器
生产企业
点火提前曲线2
A5.1.4点火正时2)
断电器触点间隙2
排气系统
技术说明和简图
A7试验条件的附加说明
A7.1润滑油
A7.1.1生产企业
2型号
r/min)1>2>或特
(若为混合润滑,需说明混合油中润滑油所占比例)A7.2火花塞
A7.2.1生产企业
A7.2.2型号
A7.2.3火花塞调整间隙
A7.3点火线圈
A7.3.1生产企业
A7.3.2型号
A7.4点火器
A7.4.1生产企业
A7.4.2型号
A7.5发动机急速时,排气中一氧化碳的容积含量(生产企业标准)A8
发动机性能
最低稳定转速
发动机在最大功率时的转速
最大功率
发动机在最大扭矩时的转速
最大扭矩
1)划掉不适用者。
2)注明公差。
r/min2)
r/min2)
r/mi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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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和商标
车辆型号
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B4如有生产企业代理人,其名称和地址B5整车整备质量
B5.1基准质量
B6最大总质量
B7变速器
B7.1手动/自动1)
B7.2挡位数
B7.3变速器速比2)
末级传动比
轮胎:规格
一挡速比
二挡速比
三挡速比,
动态滚动周长
附录B
(标准的附录)
试验结果报告
按本标准附录C中3.1.5条的性能检查燃油
提交试验车辆的日期
负责进行试验的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签发报告的日期
检验机构签发报告的编号
试验结果
HC+NO:
试验地点
试验日期
S签署
B17本试验报告应附有下列文件:一份填写完整的本标准附录A及相关图纸和简图;一张发动机照片。
1)划掉不适用者。
2)如车辆装有自动变速器,则给出所有主要的技术参数。564
C1概述
附录C
(标准的附录)
工况法排气污染物的检验方法
本附录介绍了5.2.1.1规定的试验程序。C2底盘测功机上的运行循环
循环说明
在底盘测功机上进行的运行循环如表C1及附件CA所示:裹 C1
运转状态
加速度/(m/s)
节气门全开
节气门全开
C2.2进行循环的一般条件
底盘测功机上的运行循环
速度/(km/h)
0~最大
最大~20
20~0
运转时间/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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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时间/s
必要时,应进行预试验循环,以便确定如何最好地操纵加速油门、变速杆和制动器。C2.3变速器的使用
必要时,应按生产企业规定的方法使用变速器。若没有使用说明,应采用以下原则:C2.3.1手动变速器
如有可能,在20km/h等速时,发动机转速应在其最大功率对应转速的50%~90%。当有两个以上挡位满足要求时,应采用较高挡位进行轻便摩托车试验。在加速时,应使用能给出最大加速度的挡位进行轻便摩托车试验。当发动机转速为其最大功率对应转速的110%时,应提高一挡。减速时,在发动机怠速运转不平稳之前,或者当发动机转速降为其最大功率对应转速的30%时,应降低一一挡。减速过程中不应换至最低挡。C2.3.2自动变速器和扭矩转换器。应使用“公路”位置。
C2.4偏差
C2.4.1循环中的所有工况,均允许车速有士1km/h的偏差。工况改变时允许速度超差,但在任何情况下超过偏差的时间不能超过0.5 s。如果不使用制动器,轻便摩托车减速过程比规定的时间短,则应采用本附录C6.2.6.3的规定。
C2.4.2时间允许偏差土0.5s。
C2.4.3车速和时间的复合偏差如附件CA所示。C3车辆和燃料
C3.1试验轻便摩托车
C3.1.1轻便摩托车应处于良好的机械状况,试验前应按生产企业给出的规范进行走合,未给出规范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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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至少行驶250km。
C3.1.2排气装置不能有任何泄漏,以免减少所收集的发动机排出的气体量。C3.1.3检查进气系统的密封性,以保证混合气不受意外进气的影响。C3.1.4发动机和轻便摩托车操纵装置应按生产企业的规定进行调整。这项要求也用于怠速(转速和排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自动阻风门和排气净化系统的调整。C3.1.5检验机构要检查轻便摩托车能否正常行驶,特别是发动机能否在冷态和热态时起动、以及发动机的怠速平稳性。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C3.2燃料
试验时,应使用GB17930规定的研究法辛烷值95号车用无铅汽油的规定。润滑油的等级和数量应符合生产企业的规定。
C4试验设备
C4.1底盘测功机
底盘测功机的主要特性如下:
功率吸收曲线方程:从12km/h的初速度起,底盘测功机应以士15%的准确度再现轻便摩托车在水平道路上、风速尽可能接近0m/s行驶时发动机发出的功率。否则,功率吸收装置和测功机的内部摩擦所吸收的功率(PA)为:
当00 ≤ PA < Kvi2 +5%Kui2 + 5%P50当>12km/h时:
Pa =Ku2±5%K3 ±5%Pu60
不得为负值(校验方法见附件CC)。式中:
K—底盘测功机特性值;
u——车速,km/h;
Pr50-车速为50km/h时吸收的功率kW。基本惯量:100kg3
附加惯量:从10kg到10kg的整数倍,也可采用等效的电惯量模拟;转鼓直径应不小于400mm;
转鼓上应装有可回零的转速计以测量实际行驶的距离。C4.2气体收集装置
气体收集装置如下所述(见附件CB):.(Cl)
C4.2.1该装置用于采集试验期间产生的全部排气,并能在轻便摩托车排气口处保持大气压力。C4.2.2排气收集装置与排气取样系统之间的连接管。该连接管和收集装置应用不影响收集气体成分并能承受其温度的不锈钢或其他材料制成。C4.2.3稀释排气的抽取设备应有足够容积的恒定流量以保证全部排气被吸入。C4.2.4装在气体收集装置外部的取样探头,通过泵、滤清器、流量计,在整个试验过程中以恒定流量对稀释空气进行取样。
C4.2.5处于稀释排气管路中的取样探头,必要时通过滤清器、流量计和泵,在整个试验过程中以固定流量对稀释排气进行取样。在这两个取样装置中,最低取样流量应为150L/h。C4.2.6在整个试验过程中,上述取样系统中的三通阀把取样气流直接引到它们各自的取样袋或排向大气。
用于收集稀释空气和稀释排气混合气的气密取样袋应具有足够的容积,以使取样气流不受阻C4.2.7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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