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FZ/T 10021-2013
FZ/T 10021-2013色纺纱线检验规则
标准类别:纺织行业标准(FZ)
英文名称:Inspection rules for colour yarn
发布日期:2013-10-17
实施日期:2014-03-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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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规则
纺纱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纺织和皮革技术>>纺织产品>>59.080.01纺织产品综合
中标分类号:纺织>>棉纺织>>W10棉纺织综合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12页
标准价格:16.0
出版日期:2014-03-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胡英杰、赵黎新、黄林海、孙福纪、叶戬春、王憬义。
起草单位: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百隆纺织有限公司、诸城市中纺金维纺织有限公司、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上海市纺织工业技术监督所。
提出单位: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管部门: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棉纺织印染分技术委员会(SAC/TC 209/SC 2)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色纺纱线的验收、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抽样方法、检验评定及复验。
本标准适用于贸易双方或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对纯纺、混纺色纺筒子纱线品质的验收和复验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棉纺织印染分技术委员会(SAC/TC209/SC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百隆纺织有限公司、诸城市中纺金维纺织有限公司、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上海市纺织工业技术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英杰、赵黎新、黄林海、孙福纪、叶戬春、王憬义。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9995 纺织材料含水率和回潮率的测定 烘箱干燥法
GB/T9996.2—2008 棉及化纤纯纺、混纺纱线外观质量黑板检验方法 第2部分:分别评定法
FZ/T10008 棉及化纤纯纺、混纺本色纱线标志与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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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FZ/T10021—2013
色纺纱线检验规则
Inspection rules for colour yarn
2013-10-17发布
2014-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棉纺织印染分技术委员会(SAC/TC209/SC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百隆纺织有限公司、诸城市中纺金维纺织有限公司、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上海市纺织工业技术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英杰、赵黎新、黄林海、孙福纪、叶戳春、王憬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色纺纱线的验收、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抽样方法、检验评定及复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贸易双方或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对纯纺、混纺色纺筒子纱线品质的验收和复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
GB/T 9995 纺织材料含水率和回潮率的测定 烘箱干燥法
GB/T 9996.2—2008 棉及化纤纯纺、混纺纱线外观质量黑板检验方法 第2部分:分别评定法
FZ/T 10008 棉及化纤纯纺、混纺本色纱线标志与包装
3 验收
3.1 供货方应根据产品检验结果出具产品质量报告单。收货方根据产品标准或协议核对质量报告单,并依据包装标志内容进行验收。
3.2 收货方如因条件限制,收货时不能进行验收,应按供货方产品质量报告单收货。
4 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
4.1 检验项目和方法按各产品标准规定执行;有合约或协议的按其执行。
4.2 明显色结检验按附录A执行。
4.3 成包净质量按附录B执行。
4.4 标志和包装检验按FZ/T 10008规定执行,同时供货方应标明产品颜色代号(或色卡号)。
注:色纺纱线编织小样外观检验按双方约定执行,附录C可作为参考。
5 抽样方法
5.1 技术指标检验取样应均匀、随机。批量在2t及以下时筒子纱线至少抽取3包(箱);2t以上加倍抽取。
5.2 成包净质量:2t以下取2包(箱),2t及以上取总包(箱)数的5%,最多不超过15包(箱)。
5.3 小批量(2包或箱以下)产品另行协议。
6 检验评定
6.1 产品质量等级按产品标准评定,各项指标均合格则该批产品合格,否则不合格。
6.2 经热定捻处理(定捻温度≥40℃)的纱线,其单纱(线)断裂强度按规定指标减少5%验收。
6.3 烧毛纱线线密度偏差率范围可在相应规定基础上放宽0.5评定品等。
6.4 非生产批验收时,线密度变异系数可在标准基础上加大0.4评定品等。
6.5 成包净质量以公定回潮率(或标准回潮率)为准,实际回潮率偏差需折算;不足部分应补足差额。
7 复验
7.1 交接验收有异议时可共同复验或委托仲裁检验,复验仅限一次。
7.2 复验产品须为同一批次、同品种、同等级,且出厂一年内未加工或使用的整包产品。
7.3 复验样品应保留全部原包装;纱线质量复验至少保留10%样品且不少于6包(箱);成包净质量复验需保留全部样品。
7.4 供货方接到复验通知后应两周内处理,否则承担责任。
7.5 复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6 因收货方运输或保管不当造成质量变化的,不得提出复验或赔偿。
8 其他
8.1 使用过程中发现影响加工质量的疵点,经确认由供货方原因造成的,应予调换或折价补偿。
8.2 供货方应关注纱线质量对后续加工的影响,收货方应及时反馈质量问题。因纱疵导致产品降等的,供货方应承担责任。
8.3 对于特殊质量问题(如错纤维混入等)导致后工序成品大量降等,经确认由供货方造成的,供货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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