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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HY/T 016.11-1992

中文名称:海洋仪器基本环境试验方法 试验Fc:振动试验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英文名称:The basic method of environmental test for oceanographic instruments—Vibration test

标准状态:现行

实施日期:1986-10-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2.64 MB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仪器、仪表>>其他仪器仪表>>N92海洋仪器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原标准号ZB Y339.11-1985;强制性转化为推荐性标准,其文本不做任何调整;公告:国家海洋局关于转化《海洋工程地形测量规范》等24项强制性标准的公告 2017年第3号(总第35号)

出版信息

页数:4页

标准价格:8.0

相关单位信息

复审日期:2017-03-08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海洋仪器基本环境试验方法中的振动试验内容,包括试验目的、振动试验台特性、试验样品安装要求及相关技术规定,用于评定海洋仪器在振动环境下的工作适应性与结构完整性。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 海洋仪器基本环境试验方法 试验Fc:振动试验(HY016.1 / ZBY339.11-85) The basic method of environmental test for oceanographic instruments Test Fc: vibration test 1 试验目的 评定海洋仪器经受振动的工作适应性及其结构的完好性。 2 有关规定 2.1 振动试验台的特性 当振动试验台装上试验样品(包括夹具)进行试验时,所产生的振动应具有以下特性: 2.1.1 基本运动 基本运动应为时间的正弦函数。试验样品各固定点应基本上同相沿平行直线运动。 注:固定点是指试验样品与夹具或振动试验台接触的部分。在实际使用中通常为固定试验样品的位置。若安装结构的一部分作为夹具使用,则应取其与振动试验台接触部分作为固定点,而不能用试验样品与安装结构接触部分作为固定点。 2.1.2 横向运动 垂直于主振动方向的任何轴向检测点上的最大振幅一般不应大于主振方向规定振幅的25%。对于高大型试验样品,若难以满足要求,应在试验报告中记录超出部分。 注:检测点是从固定点中选取用于检测的点,应尽可能接近固定点。若固定点不超过4个,则每个均可作为检测点;若超过4个,应选取4个具有代表性的固定点作为检测点。 2.1.3 失真 加速度波形失真测量应在控制点进行。对于电动式振动台,其谐波分量应包含至5000Hz(受测量仪器限制时可至3000Hz);对于机械或液压振动台,可包含至试验台本身最高频率的5倍。 用波形失真度仪测量时,失真度应不超过25%。特殊情况下(如大型复杂试验样品)难以达到要求时,应记录失真值并取得供需双方同意。 注:控制点是从检测点中选取用于控制试验的点,本标准推荐采用单点控制方式。 2.1.4 振幅容差 振动方向检测点与控制点的实际最大振幅应等于试验所需值,并满足以下容差: a) 控制点:±15% b) 检测点:±25% 2.1.5 频率容差 a) 50Hz以下:±1Hz b) 50Hz以上:±2% 2.1.6 扫频要求 频率变化应连续,且按指数规律变化,对数扫频速率不大于每分钟一个倍频程,容差为±10%。 2.2 试验样品的安装 2.2.1 安装状态 试验样品应按使用状态牢固固定在振动台上。当试验样品在船舶上存在多种安装状态时,应选取最不利的安装状态进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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