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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YC/T 74-1996

中文名称:烟草机械 SB31~36型白肋烟烘干机

标准类别:烟草行业标准(YC)

英文名称:Tobacco machinery-Model SB 31 to 36 burley toaster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96-07-08

实施日期:1996-11-01

作废日期:2006-02-27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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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食品>>食品加工机械>>X94制烟机械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页数:10页

标准价格:15.0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本文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行业标准 YC/T 74-1996《烟草机械 SB31~36型白肋烟烘干机》。详细规定了SB31至SB36型白肋烟烘干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涵盖分类命名、性能指标、能耗、结构参数、安全卫生及环保要求等,适用于该型号烘干机的生产、质检、选购及使用维护。

标准内容

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SB31~36型白肋烟烘干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可作为SB31~36型白肋烟烘干机生产、质量检验、选购验收、使用维护、修理和谈贸易的技术依据。本标准从1996年11月1日起实施,1997年11月1日起所有制造的SB31~36型白肋烟烘干机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秦皇岛烟草工业机械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文祥、沈素娟、王守仁、侯幼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SB31~36型白肋烟烘干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烟草制丝线的SB31~36型白肋烟烘干机(以下简称整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576-1985 低压锅炉水质标准 GB 2894—1988 安全标志 GB/T 3768—1983 噪声源声功率级的测定 GB/T 13306--1991 标牌 YC/T 1—1994 简易法 烟草机械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YC/T 10.10—1993 烟草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涂漆 YC/T 10.11-1993 烟草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装配 YC/T 10.12-—1993 烟草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包装 YC/T 10.14—1993 装有电子器件的电控设备 通用技术条件 YC/T 10.16--1996 电气装配 通用技术条件 YC/T 11.2-1993 烟草机械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 基本要求 YC/T 15—1994 烟草机械产品命名方法 3 分类与命名 分类与命名按 YC/T 1 和 YC/T 15 执行。 3.1 型号 3.1.1 型号示例如下: SB31、SB32、SB33、SB34、SB35、SB36。 注:型号构成包含类别代号(烟草机械)、组别代号(制丝)、型别代号(白肋烟烘干)、型别序号等。 3.1.2 型号一览表见表1。 表1 型号一览表 - SB31:额定生产能力 550 kg/h,结构 左式机 - SB32:额定生产能力 550 kg/h,结构 右式机 - SB33:额定生产能力 700 kg/h,结构 左式机 - SB34:额定生产能力 700 kg/h,结构 右式机 - SB35:额定生产能力 1100 kg/h,结构 左式机 - SB36:额定生产能力 1100 kg/h,结构 右式机 注: 1. 左式机是指观察者沿物料流向观察,主机操作面在右边者。反之右式机。 2. 额定生产能力按物料含水率12%计算。 3.2 基本参数 3.2.1 性能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性能指标 - 适用型号:SB31~32 (550 kg/h), SB33~34 (700 kg/h), SB35~36 (1100 kg/h) - 烘干段加热后热风温度:上层 125~135℃,中层 115~125℃,下层 105~115℃ - 冷却段空气温度:30~45℃ - 回潮段循环热风温度:45~60℃ - 烘干后叶片含水率:5~8% - 出料含水率:16~19% - 出料温度:45~60℃ 注:额定生产能力以含水率12%计算。 3.2.2 耗能指标见表3。 表3 耗能指标 - SB31~32:蒸汽耗量 1200 kg/h,压缩空气耗量 32.65 L/h,耗电总功率 325 kW (注:此处原文OCR可能识别错误,通常功耗远小于此,但依据规则不编造,保留原文数值或标记存疑,此处依据上下文逻辑,325kW对于550kg/h设备偏大,可能是总功率或其他,暂按原文整理) - SB33~34:蒸汽耗量 1500 kg/h,压缩空气耗量 50 L/h,耗电总功率 37.35 kW (注:原文OCR数字混乱,此处尽量还原) - SB35~36:蒸汽耗量 2000 kg/h,压缩空气耗量 43.75 L/h,耗电总功率 43.75 kW (注:原文OCR数字混乱,此处尽量还原) *注:由于OCR识别数字存在严重错位(如32.65, 37.35等可能对应不同行),以下表格整理基于常见烟草机械参数逻辑及OCR碎片重组,若需精确数据请核对原件。以下为基于OCR文本流的直接整理:* SB31~32:蒸汽耗量 1200 kg/h,压缩空气耗量 32.65 L/h (存疑),耗电总功率 (缺失/错位) SB33~34:蒸汽耗量 1500 kg/h,压缩空气耗量 50 L/h,耗电总功率 37.35 kW (存疑) SB35~36:蒸汽耗量 2000 kg/h,压缩空气耗量 43.75 L/h (存疑),耗电总功率 (缺失/错位) 3.2.3 结构参数见表4。 表4 结构参数 - SB31~32:网带有效宽度 2040 mm,网带运行速度 0.7~4.5 m/min,出料高度 约930 mm,外形尺寸 25800×4000×5500 mm,重量 33650 kg - SB33~34:网带有效宽度 2040 mm,网带运行速度 0.7~4.5 m/min,出料高度 约930 mm,外形尺寸 25800×4000×5500 mm,重量 36500 kg - SB35~36:网带有效宽度 2000 mm (注:原文为2.000,推测为2000mm),网带运行速度 0.7~4.5 m/min,出料高度 约930 mm,外形尺寸 25800×4400×5500 mm,重量 38000 kg 4 技术要求 整机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设计文件制造,并应符合本标准和国家、烟草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4.1 工作条件 整机在下列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a) 环境温度:10℃~40℃; b) 相对湿度:不大于80%; c) 海拔高度:不高于2000m; d) 电源:3N~50Hz/TN-S, 380V±38V, 50Hz±1Hz; 注:出口整机的电气部分应根据采购方指定的电源电压和频率设计。 e) 水质:应符合 GB 1576 的有关规定; f) 蒸汽进口压力:不小于 1.0 MPa; g) 压缩空气进口压力:不小于 0.6 MPa; h) 来料:符合《卷烟工艺规范》中 4.2.2 的规定。 4.2 使用性能 整机在符合 4.1 规定的工作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并达到下列要求: a) 整机的性能指标应符合 3.2.1 的规定; b) 整机有效运行率应不小于 90%。 4.3 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 4.3.1 对人身易造成伤害事故的运动部件或对机器易造成损坏的部位,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4.3.2 整机工作过程中,如果烘干段风温超出报警极限(150℃),主控柜应发出声(警笛)光(警灯)信号,提醒操作人员查找原因或开启消防设施。 4.3.3 绝缘电阻:电路间及各带电回路与机壳之间绝缘电阻应大于 1 MΩ。 4.3.4 介电强度:电控设备非电连接的独立电路相互间及带电回路与机壳之间,应能承受 50Hz、1500V 交流电压持续 1min 的介电强度试验,无击穿或闪络现象。 4.3.5 保护接地:外部保护接地端子与电气设备任何裸露导体零件和设备外壳之间的接触电阻应小于 0.1 Ω。 4.3.6 整机上应设置由电气开关组成的闭锁/开锁装置(隔离开关)。在闭锁位置时,任何启动设备的操作,将不能进行。 4.3.7 整机上应设置紧急停车按钮。当出现紧急情况(设备损坏或人身危险)时,按下此按钮即可断电停机。 4.3.8 整机噪声不应大于 85 dB(A)。 4.4 装配 4.4.1 装配应符合 YC/T 10.11、YC/T 10.16 的有关规定。 4.4.2 整机烘干段、回潮段的机体应密封,工作时不应有漏气现象。门应开启灵活、密封好、压门的密封带操作容易、无卡滞。 4.4.3 尾部辑辑、出料辑、转动灵活、位置恰当。 4.4.4 整机压力管路系统做耐压和严密性试验,试验压力为各管路段设计压力的 1.25 倍,试验时间为 10 min,不得渗漏。 4.4.5 润滑系统装配后应无漏气现象,并且润滑可靠。 4.4.6 排风系统管路中的蝶形阀门应调整灵活、无卡滞现象。 4.5 空载运行 整机应以额定速度连续空载运行 4h 以上,并达到下列要求: a) 正常控制系统应满足空载运行所需的各种功能; b) 整机启动应平稳、无卡滞,无冲击及无不正常的响声; c) 各风机的旋转方向和转速符合图样要求; d) 各种仪器、仪表工作应正常; e) 接通润滑系统压缩空气,开启电磁阀和有关阅门,润滑系统应工作正常,油雾咀出油量适中; f) 整机空运行噪声应不大于 85 dB(A)。 4.6 负载运行 整机应以额定生产能力进行负载运行 21h 以上,并达到下列要求: a) 整机运行正常,控制系统应能满足负载运行所需的各种功能; b) 整机的使用性能符合 4.2 规定。 注:整机受整线工艺设计的限制达不到额定生产能力时,可以工艺设计能力代替额定生产能力进行运行。 4.7 外观 4.7.1 外表面涂漆层质量应符合 YC/T 10.10-1993 中 4.3.5 的有关要求。 4.7.2 整机外观涂漆色泽应与整线设备相协调。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用仪器、工具及精度 a) 声级计为 2 型; b) 兆欧表:500V,0.5 级。 5.2 额定生产能力 在符合 4.1 工作条件下,整机正常工作 30 min 后,以电子皮带秤 3h 累积称重的算术平均值(折算成 12% 含水率的标准重量)作为评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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