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 20799-2001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航空、航天>>航空器及其附件>>V40电气系统与设备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工业电子出版社
页数:21页
标准价格:20.0 元
出版日期:2004-04-19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单位:信息产业部电子第四研究所和空军第三研究所
标准简介
本规范规定了机载电源变换设备的要求、质量保证规定和交货准备等要求。本规范适用于机载电子设备用AC-DC、DC-DC和DC-AC电源变换设备。 SJ 20799-2001 机载电源变换设备通用规范 SJ20799-2001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FL6130
SJ20799—2001
机载电源变换设备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aircraft converters2001-12-27发布
2002-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批准范围
引用文件
4质量保证规定
5交货准备
6说明事件
附录A缺陷分类(补充件)
附录B菌试验中断后的处理(参考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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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机载电源变换设备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aircraft converters1.1主题内容
SJ20799—2001
本规范规定了机载电源变换设备的要求、质量保证规定和交货准备等要求。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机载电子设备用AC一DC、DC-DC和DC-AC电源变换设备(以下简称设备)。2引用文件
GB191--9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6388—86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5465.2—1996电气设备用图形符号GJB150.2一86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GJB150.3-86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GJB150.4--86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GJB150.5—86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GJB150.6—86,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GJB150.986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GJB150.11—86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GJB150.16—86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低气压试验
商温试验
低温试验
温度冲击试验
温度一高度试验
湿热试验
盐雾试验
振动试验
GJB150.18—86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冲击试验
GJB 151A--97
GJB152A—97
GJB179A—96
GJB181—86
GJB367.2—87
GJB368A—94
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测量计数抽样检验程序及表
飞机供电特性及对用电设备的要求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环境试验方法装备维修性通用大纲
维修性试验与评定
GJB2072--94
GJB441-88
机载电子设备机箱、安装架的安装形式和基本尺寸GJB457—88
GJB89990
机载电子设备通用规范
可靠性鉴定和验收试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1-12-27发布2002-01-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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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60478-2—1986直流输出稳定电源IEC60886-1980交流输出稳定电源3要求
3.1产品规范
设备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应产品规范的规定。若本规范与产品规范的要求相抵触,则以产品规范为准。
3.2合格监定
按本规范提交的设备应是经鉴定合格或定型批准的产品。3.3设计
设备的设计应符合GJB457中第6章和产品规范的规定。所采用的元器件和原材料应保证设备符合本规范和产品规范的规定,但是,对任何元器件和原材料的验收和批准均不能作为对成品验收的依据。
3.4外观质量
设备的外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陷不平、裂纹、划痕、变形和锈蚀,表面涂镀层不应脱落。3.5结构
设备的结构应符合产品规范的规定。设备开关、按键、旋钮的操作应灵活可靠,零部件应紧固无松动。3.6尺寸
设备的尺寸按GJB441和产品规范的规定。3.7重量
设备的重量由产品规范规定。
3.8标志和代号
说明功能的文字和图形符号的标志应明确、清晰、牢固,所用的图形符号应符合GB5465.2的规定。
3.9性能特性
3.9.1输入特性
当交流供电系统和直流供电系统满足GJB181和产品规范的要求时,设备的下列输入特性应符合产品规范的规定:
一稳态输入电压:
稳态输入频率:
稳态输入波形总谐波失真;
瞬态输入电压;
一瞬态输入频率:
输入电流平衡:
输入电流波形。
3.9.2性能参数
电源变换设备在3.9.1条规定的输入特性的条件下,表1中列出的AC—DC、DC-DC和DC—AC三类电源变换设备的各项参效应符合产品规范的规定。2
FKAONIKAca-
性能参数
负裁效应
源电压效应
周期与随机偏移
温度系数
负载瞬态效应
源电压解态效应
输出阻抗
输入功率因数
负较功率因数
输出功率
输出波形失真
输出电压不平衡
相位不平衡
輪出电流
源频率效应
输出电压
输出频率
波蜂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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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示主要性能参数:“O”表示非主要性能参数,“”表示无要求。3.9.3
保护特性
3.9.3.1过流保护
设备应能在负载电流超过额定负载电流时起保护作用,具体保护值及采取的保护方式由产品规范规定。
3.9.3.2短路保护
设备应能在负载短路时起保护作用,采取的具体保护方式由产品规范规定。3.9.3.3过压保护
设备应能在输出电压超过规定的上限值时起保护作用,采取的具体保护方式由产品规范规定。3.9.3.4:欠压保护
设备应能在输出电压低于规定的下限值时起保护作用,采用的具体保护方式由产品规范规定。3.10连续工作时间
除合同或订货单中另有规定外,设备应能在产品规范规定的使用条件下,连续正常工作48h。3.11安全性
3.11.1绝缘电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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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的输入端与机壳之间(电源开关置于接通位置)、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符合表2的规定。
正常条件下
3.11.2抗电强度
湿热试验后立即测量
设备的输入端与机壳之间(电源开关置于接通位置)、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按表3的规定选择与工作电压同类的试验电压进行抗电强度试验。试验时不应出现拉弧或击穿现象。表3
工作电压
>60~120
>120~180
>120240
3.11.3泄漏电流
设备的泄漏电流应不大于5mA。
3.12电磁兼容性
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JB151A的有关规定。3.13环境适应性
试验电压
设备环境试验的项目和试验条件的严酷度类别由产品规范规定。V
环境试验后检测的主要性能特性包括表1中的主要性能参数和3.9.3条的保护特性,其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
3.13.1低温购存
设备在温度为-55C的条件下搁置24h,恢复后其外观、结构和主要性能特性应分别符合3.4条、3.5条和产品规范的规定。
3.13.2低温工作
设备在温度为-40℃C的条件下工作24h,其外观、结构和主要性能特性应分别符合3.4条、3.5条和产品规范的规定。
3.13.3高温购存
设备在温度为70C的条件下搁置48h,恢复后其外观、结构和主要性能特性应分别符合3.4条、3.5条和产品规范的规定。
3.13.4高温工作
设备在温度为50℃的条件下工作24h,其外观、结构和主要性能特性应分别符合3.4条、3.5条和产品规范的规定。
3.13.5温度冲击
应符合GJB150.5和产品规范的规定。3.13.6温度—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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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符合GJB150.6和产品规范的规定。3.13.7冲击
设备在经受GJB150.18中表2和表3中规定的后峰锯齿波冲击试验后,其外观、结构应分别符合3.4条和3.5条的规定,并能正常工作。3.13.8振动
设备在经受GJB150.16中2.3.4条或2.3.5条规定的振动试验后,其外观、结构和主要性能特性应分别符合3.4条、3.5条和产品规范的规定。3.13.9湿热
设备在温度为30~60℃、相对湿度为95%的条件下搁置120h后,其外观、结构和绝缘电阻应分别符合3.4条、3.5条和表2的规定,并能正常工作。3.13.10莓菌
设备在经受4.7.10.10条的每菌试验后,其长每等级和主要性能特性应符合产品规范的规定。3.13.11盐雾
设备在经受表4规定的盐雾试验后,其外观、结构应分别符合3.4条、3.5条的规定,并能正常工作。
盐溶液
浓度%
重量比
3.13.12低气压
盐雾沉落率
ml/80cm2.h
(取16h以上的平均值)
应符合GJB150.2和产品规范的规定。3.14可载性
试验温度
盐雾处理方式
喷雾24h,在正常的试验大气条
件下干燥24h,组成一个周期。
连续喷雾
试验时间
设备的可靠性采用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表示,其MTBF下限值6,应不小于3000h。3.15维修性
设备的维修性设计应符合GJB368A的规定。其维修性指标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责任
除合同或订单中另有规定外,承制方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必要时,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有权对规范所述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查。4.1.1合格贵任
所有产品必须符合本规范第3章和第5章的所有要求。本规范中规定的检验应成为承制方整个检验体系或质量大纲的一个组成部分。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承制方还应保证所提交验收的产品符合合同的要求。质量一致性抽样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产品,也不允许要求订购方接收有缺陷的产品。
4.2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为:
鉴定检验:
质量一致性检验。
检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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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另有规定,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应在下列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温度:15℃~35°C:
相对湿度:20%~80%:
大气压:试验场所的大气压。
鉴定检验
鉴定检验一般在产品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时进行,但在产品的主要设计、工艺、元器件及材料有重大改变而影响产品的重要性能,使原来的鉴定结论不再有效时,也应进行鉴定检验。鉴定检验应在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认可的试验室中进行。4.4.1
样品数量
鉴定检验的样品数量一般不应少于5台。对于多于5台的样品可分组进行试验,各组进行的试验项具由产品规范规定。
4.4.2检验项目
鉴定检验项目按表5的规定。
外观质盘
标志和代号
性能特性
主要性能特性
连续工作时间
安全性
电磁兼容性
低温存
低温工作
高温贮存
高温工作
温度冲击
温度一高度
报动、
质量一致性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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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条号
试验方法
章条号
4.7.10.10
低气压
可靠性
维修性
封存和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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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5
质盘一致性检验
章条号
(1)表中符号“”为必做项目,“○”为选做项目:“”为不做项目。
(2)A组检验中的安全性检查不包括湿热试验后的绝缘电阻要求,合格判据
当所有检验项目均满足第3章和第5章的要求时,则判为鉴定检验合格。试验方法
章条号
4.7.10.11
4.7.10.12
如果任何一个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则应暂停检验。承制方应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方可继续对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检验。若所有检验项目都符合规定的要求,则仍判为鉴定检验合格;若继续检验仍有某个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则判为鉴定检验不合格。
4.4.4鉴定检验合格资格的保持
为了保持鉴定检验的合格资格,承制方应按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产品试验资料或合格论证资料。
4.5质量一致性检验
4.5.1检验分组
质量一致性检验分为A、B、C和D组检验。4.5.2检验批的形成
检验批的形成应符合GJB179A中5.4.6条的规定。4.5.3A组检验
4.5.3.1检验项目
A组检验项目按表5的规定。
4.5.3.2抽样方案Www.bzxZ.net
a,抽样检验
A组抽样检验按GJB179A中有关规定进行,采用一般检查水平II的一次抽样方案,可接收质量水平(AQL)按表6的规定选取。缺陷分类按附录A和产品规范规定。表6
缺陷分类
严重缺陷
轻缺陷
可接收质量水平(AQL)
b.百分之百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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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交的每一台产品均进行A组检验。A组检验不合格率由产品规范规定。4.5.3.3合格判据
根据样本的检验结果,若发现缺陷数不大于合格判定数,则判该产品A组检验合格,否则,判A组检验不合格。
A组检验不允许出现致命缺陷,否则判该产品A组检验不合格。4.5.3.4直新检验
A组检验不合格的批,承制方应对该产品进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方可重新提交检验。对于重新提交的批应与新的批分开,并加“重新提交批”的标志,且采用加严检查。若重新检验合格,则判该批A组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仍不合格,则判该批A组检验不合格,4.5.3.5A组检验样品的处理
经A组检验合格的批中,如发现有缺陷的产品,承制方应负责修理并达到产品规范规定的要求后,可按合同或订货单交付。
4.5.48组检验
B组检验应在A组检验合格批的产品上进行。4.5.4.1检验项目
B组检验项目按表5的规定。
4.5.4.2抽样方案
a.连续批
B组检验的抽样方案应按GJB179A中有关规定进行,采取特殊检查水平S一3的一次抽样方案,可接收质量水平(AQL)按表7的规定选取。缺陷分类按附录A和产品规范的规定。表7
缺陷分类
严重缺陷
轻缺陷
b.孤立批
可接收质量水平(AQL)
孤立批相应的极限质量(LQ)值,应根据生产批量,与连续批相应的检查水平和可接收质盘水平(AQL),从GJB179A的表6一B(Pa=10%)中选取,AQL和LQ具体值应在产品规范或合同中规定。缺陷分类按附录A和产品规范的规定。4.5.4.3合格判据
根据检验结果,若发现的缺陷数不大于合格判定数,则判B组检验合格,否则,判B组检验不合格。
4.5.4.4重新检验
经B组检验不合格的批,承制方应对该批产品进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方可重新提交检验。对于重新提交的批应与新的批分开,并加“重新提交批”的标志,且采用加严检查。若重新检验合格,则判该批B组检验合格:如重新检验仍不合格,则判该批B组检验不合格。4.5.4.5B组检验样品的处理
经B组检验合格的批中,如发现有缺陷的产品,承制方应负贵修理并达到产品规范规定的要求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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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可按合同或订货单交付。
4.5.5C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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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组检验应在A组和B组检验合格批的产品上进行。4.5.5.1检验项目
C组检验项目按表5规定。
4.5.5.2抽样方案
C组抽样检验应按GJB179A中有关规定进行,采取特殊检查水平S--1的一次抽样方案,可按收质量水平(AQL)按表8的规定选取。缺陷分类按附录A和产品规范的规定。表8
缺陷分类
严重缺陷
轻缺陷
b.方案二
可接收质量水平(AQL)
当批量大于8台(套),抽取一台:批量在9~150台,抽取二台:批量大于150台,抽取三台。合格判定数由产品规范规定。缺陷分类按附录A和产品规范的规定。4.5.5.3合格判定
a.方案一
根据检验结果,如发现的缺陷数不大于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C组检验合格。否则,判该批C组检验不合格。
b.方案二
若所有检验项自均符合第3章和第5章规定的要求,则判该批C组检验合格。否则,判该批C组检验不合格。
C组检验不允许出现致命缺陷,若出现致命缺陷则判C组检验不合格。4.5.5.4重新检验
如果样品未通过C组检验,则应停止设备的验收和交付。承制方应将不合格情况通知合格鉴定单位。在查明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提交检验。重新提交检验时,应增加样品数量。按重新检验合格鉴定单位的意见进行全部试验或检验,或只对不合格项目进行试验或检验。若重新检验合格,则判该批C组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仍不合格,则应将不合格情况通知合格鉴定单位。
4.5.5.5样品处理
除非另有规定,经过C组检验的样品,承制方将所有发现的或潜在的损伤修复,并再经过A组和B组检验合格后,可以按合同或订货单交付。4.5.5.6检验周期
除非另有规定,每个提交批应进行一次C组检验,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当设备的主要设计、工艺、元器件及原材料有较大的改变而对设备性能特性有大的影响时,或长期停产后再恢复生产时,也应进行C组检验。9
4.5.6D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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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组检验应在经A组和B组检验合格批的产品上进行。4.5.6.1检验项目
D组检验项目按表5的规定。
4.5.6.2抽样方案
D组检验样品应从A组和B组检验合格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数量和合格判定由产品规范规定。
4.5.6.3不合格
如果样品未通过D组检验,则应停止产品的验收和交付。承制方应将不合格情况通知合格鉴定单位。在查明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提交检验。若重新检验合格,则判该批D组检验合格:如重新检验仍不合格,则应将不合格情况通知合格鉴定单位。
4.5.6.4样品的处理
除非另有规定,经D组检验的样品承制方应负责修复,更换已消耗全部或大部分设计使用寿命的零部件,并经过A组和B组检验合格后,可按合同或订货单交付。4.5.6.5检验周期
D组检验周期由订购方和承制方协商确定。但在产品的主要设计、工艺、元器件及原材料有较大改变而对设备的性能特性有大的影响时,也应进行D组捡验。4.6包装检验
4.6.1检验项目
包装项目按表5的规定。
4.6.2样品数量
封存和包装检验应对随机抽取的两台样品进行:装箱和标志检验按质量一致性检验的B组检验抽样方案抽取样品。
4.6.3合格判据
若封存和包装检验结果符合5.1条的规定、装箱和标志检验结果分别符合5.2条和5.4条的规定,则判包装检验合格。
4.7检验方法
4.7.1外观
用目测和手感法检查设备的外观质量。4.7.2结构
用目测和手感法检查设备的结构。4.7.3尺寸
用相应精度的量具测量设备的尺寸。4.7.4重量
用相应准确度的衡器称量设备的重量。4.7.5标志和代号
用目测法检查产品的标志和代号。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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