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机械>>机械综合>>J09卫生、安全、劳动保护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
页数:3页
标准价格:8.0 元
出版日期:1992-07-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王金环、张红兰
起草单位:机械电子工业部机械工业环境保护技术研究所
提出单位:全国热处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热处理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术语、技术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热处理生产过程中,对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限值。 JB/T 5073-1991 热处理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限值 JB/T5073-1991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5073—91 热处理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限值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热处理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术语、技术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热处理生产过程中对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限值管理。
2 引用标准
TJ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J 4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3 术语
3.1 有害物质
空气中的粉尘、气体和雾等,经由呼吸道或与皮肤、眼睛接触而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
3.2 有害物质浓度
单位体积的车间空气中所含有害物质的质量。
3.3 工作地点
指在观察、操作、管理生产过程中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若生产操作在车间多个地点进行,则整个车间均为工作地点。
3.4 最高容许浓度
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的限值。
4 技术要求
4.1 热处理车间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来源及类型主要包括:
高、中温盐浴渗碳、渗氮、碳氮共渗、氮碳共渗等化学热处理工艺;等温、分级淬火和回火;低温盐浴清洗、发蓝等;吹砂和喷丸、流动粒子炉、固体渗碳等;以及回火炉排放气体等。
主要有害物质包括:氯及氯化氢、盐酸、氨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甲醇、丙酮、苯类物质、粉尘以及炉烟中的碳氢化合物等有害气体。
4.2 热处理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工作地点空气中任何一种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规定值。
一氧化碳在特殊作业条件下允许短时放宽:作业时间1 h内允许50 mg/m³;0.5 h内允许100 mg/m³;15~20 min允许200 mg/m³,但两次作业间隔应大于2 h。
4.3 热处理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按TJ36《车间空气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4.4 对未列入本标准的有害物质,应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4.5 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处理及排放应按GBJ 4规定执行。排气装置排出超标气体必须进行净化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4.6 正常生产条件下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如生产条件或辅助材料改变应及时检测。
4.7 有害物质发生源应布置在通风设备的下风侧。
4.8 剧毒物质发生源应采取有效通风措施,不得采用循环空气进行调节。
4.9 多种有害物质同时存在时,应按规定计算全面通风换气量。
4.10 车间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以排除突发性有害气体。
4.11 渗碳、碳氮共渗等工艺排出的废气必须点燃处理。
5 综合利用
5.1 对具有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有害物质应积极回收利用。
5.2 有害物质净化回收处理应采用新技术,防止二次污染。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热处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由机械电子工业部机械工业环境保护技术研究所归口并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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