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7/T 1582-2010
中文名称:海水鱼工厂化养殖用药技术规程
所属省份: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0-02-24
实施日期:2010-05-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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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5.150
中标分类号:B51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海水鱼工厂化养殖过程中渔药使用的基本原则、药效生物检测方法、药物使用规范、禁用药物及病害防治要求,适用于海水鱼工厂化养殖的规范化用药管理。
部分标准内容
ICS
备案号: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1582—2010
海水鱼工厂化养殖用药技术规程
2010-02-24发布
2010-03-01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提出,由山东省渔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海水养殖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盖春蕾、李天保、朱安成、杨秀生、叶海斌、李成林、李翘楚、王淑君。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水鱼工厂化养殖渔药使用的基本原则、药效生物检测、使用方法、禁用渔药及病害防治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海水鱼工厂化养殖中的渔药使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后续修改单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使用最新版本。
NY 5070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DB37/T 713 水产苗种渔药残留限量
NY 5072 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NY 5071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T 755 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
NY 5052 无公害食品 海水养殖用水水质
SC/T 0004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渔用药物
用于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病虫害,促进健康生长、增强抗病能力及改善养殖水体环境的物质。
3.2 休药期
停止用药至水产品作为安全食品上市之间的间隔时间。
3.3 鱼类工厂化养殖
利用陆上室内池或工业化设施,通过人工调控水质环境、投喂饲料及病害防治等措施,实现鱼类快速健康生长的养殖方式。
3.4 对照药剂
已登记注册且在实践中证明对靶标具有良好防治效果的药剂。
4 基本原则
4.1 海水鱼工厂化养殖中渔药使用应以不危害人体健康、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原则。
4.2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禁止使用无生产许可、无批准文号及无标准的渔药。
4.3 商品鱼上市前应满足休药期要求,确保药物残留符合NY 5070规定;苗种用药残留应符合DB37/T 713规定。
4.4 饲料中药物添加应符合NY 5072规定,不得使用禁用药物或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4.5 用药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并完整记录用药情况,保存至产品售出后两年以上。
5 药效生物检测
5.1 试验条件
选择约为普通养殖池1/5面积的试验池,养殖条件与生产池一致。
5.2 试验渔药
按说明书明确用法用量的药物可直接试验;说明不明确的药物需设置不少于3个浓度梯度,并参考对照药剂确定用药方案。
5.3 试验记录
详细记录试验过程及结果,选择防治效果最佳的渔药。
6 药物使用方法
常用渔用消毒剂及使用方法如下:
6.1 氧化钙(生石灰)
用于清塘、改善环境及防治细菌性疾病。
带水清塘:200mg/L~250mg/L;全池泼洒:20mg/L~25mg/L。休药期>5d。
6.2 漂白粉
用于清塘及防治细菌性疾病。
带水清塘:20mg/L;全池泼洒:1.0mg/L~1.5mg/L。休药期≥10d。
6.3 二氯异氰尿酸钠
全池泼洒:0.3mg/L~0.6mg/L。
6.4 三氯异氰尿酸
全池泼洒:0.2mg/L~0.5mg/L。
6.5 二氧化氯
浸浴:20mg/L~40mg/L,5min~10min。
6.6过氧乙酸
全池泼洒:0.1mg/L~0.2mg/L,严重时0.3mg/L~0.6mg/L;浸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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