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1/ 2672-2020
中文名称: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所属省份: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0-03-04
实施日期:2021-0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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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020.40
中标分类号:Z6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院、四川大学
归口单位:成都市...
发布部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成都市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和燃生物质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70KW以上的热水锅炉、各种容量的汽水两用锅炉、热风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拋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使用重油、渣油、轻柴油、醇醚燃料(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等)等其他液体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油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使用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气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污泥、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规定了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监督管理措施,适用于锅炉排放管理,是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的重要地方环保标准。
部分标准内容
DB51/2672-2020《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 13.020.40 Z60
四川省地方标准
发布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日期:2020-03-04
实施日期:2021-01-01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促进行业技术进步与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监督管理要求。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及四川省相关标准;产生的固体废物鉴别、处理与处置适用相应国家及地方标准。
本标准是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当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应执行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
本标准由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院、四川大学。
本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14日批准。
本标准由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管理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相关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与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规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术语和定义。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规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控制要求。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规定排放污染物监测方法、监测频次及技术要求。
6 实施与监督
规定标准实施方式及生态环境部门监督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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