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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2065-1994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T 2065-1994

中文名称:人体秤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英文名称:Health scale

英文名称:Health scale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95-01-05

实施日期:1995-08-01

作废日期:2024-02-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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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综合>>计量>>A53力学计量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原标准号GB 6871-1986

采标情况:ref OIML R76-1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页数:5页

标准价格:8.0 元

出版日期:1995-08-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李瑞清

起草单位:无锡市衡器厂

归口单位:全国衡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提出单位:中国轻工总会质量标准部

发布部门:中国轻工总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秤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杠杆碗式和弹赞指针式人体秤,其他结构型式机械人体秤也可参照使用。 QB/T 2065-1994 人体秤 QB/T2065-1994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秤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杠杆碗式和弹赞指针式人体秤,其他结构型式机械人体秤也可参照使用。


标准图片预览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人体秤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国际建议R76-1《非自动衡器》。主题内容与适用范面
QB/T2065—1994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秤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测、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杠杆蛇式和弹簧指针式人体秤,其他结构型式机械人体秤也可参照使用。2引用标准
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230金属氏硬度试验方法
GB/T6388运输包装的收发货标志QB1563衡器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3产品分类
3.1产品型号
根据QB1563的规定编制产品型号。3.2,产品品种、规格
按不同秤量范围和适用对象,人体秤的品种、规格分为主要适用于成人的通用型人体秤(最大秤量100~150kg),适用于少年儿童的专用人体秤(最大秤量50~60kg),适用于婴幼儿的专用人体秤(最大秤量 8~10 kg)。
4技术要求
4.1秤量准确度
4.1.1秤量准确度级的基本参数
秤量准确度级的基本参数见表1、表2。表 1弹簧指针式人体秤秤量准确度级的基本参数准确度级
普通准确度级
准确度级
中准确度级
普通准确度级
检定分度值e
5 ge1kg
最大秤盘 Max
检定分度数n一
1001000
表2杠杆碗式人体秤秤量准确度级的基本参数检定分度值 e免费标准bzxz.net
5 ge10 kg
5ge10kg
4.1.2秤量准确度级的允许误差
检定分度数 n =最大秤邀 Max
1 000<≤10 000
400≤1000
秤量准确度的允许误差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中国轻工总会1995-01-05批准
最小量 Min
最小秤量 Min
1995-08-01实施
秤量(以e表示)
0~500e
>500~2 000 e
>2 000 e~Max
秤量(以e表示)
0~50e
>50~~200 e
>200 e~Max
4.1.3空秤变动性
QB/T 2065—1994
表3中准确度级人体秤的允许误差允许误差(以e表示)
新制造和修理后
±:0. 5 e
表4普通准确度级人体秤的允许误差允许误差(以e表示)
新制造和修理后
空秤平衡破坏后,允许误差应符合4.1.2的规定。4.1.4偏载秤量准确度
使用中
使用中
I KAoNni KAca-
偏载位置上的载荷其秤量准确度的允许误差应符合4.1.2的规定。各偏载秤量示值的差值不大于允许误差的绝对值。
4.1.5加载秤量准确度
对空秤至最大秤量任一载荷其秤量准确度的允许误差应符合4.1.2的规定。4.1.6减载秤量准确度
减载至最大秤量和空秤,秤量准确度允许误差应符合4.1.2的规定。4.2灵敏度
4.2.1指针式秤:在承重板上加放实际分度值d的码。指针位移不小于4/5分度值。4.2.2碗式秤:在承重板上加放秤量准确度允许误差绝对值的砖码。计量杠杆平衡指示的位移不小于3 mm。
4.3重复性
同一载荷任意两次秤量示值间的差值不大于该载荷的秤量准确度允许误差的绝对值。4.4最大安全载荷(Lim)
最大安全载荷为最大秤量的125%。4.5刀、刀承、减磨片、挡板
4.5.1刀、减磨片工作部位的硬度为HRC53~~62;刀承、挡板工作部位的硬度为HRC62~66。4.5.2刀刃与刀承的接触长度不少于配合长度的2/3,两端不应有间隙。4.6示值装置
4.6.1实际分度值d的数字必须从1×10*、2×10*或5×10*(k为正整数、负整数或零)三种形式中选取。
4.6.2相邻分度线的中心距离不小于1.5mm,分度线宽为0.1~0.25分度间距。4.6.3读数指针(或透明读数窗上的刻线标记)端部宽度不大于分度线宽。4.6.4读数指针应能覆盖最短分度线长度的1/2以上。4.6.5指针与度盘间的距离不大于3mm。4.7置零装置
人体秤必须设有调整或其他置零装置。192
4.8计量杠杆
4.8.1计量杠杆必须设有平衡指示装置。QB/T 2065-—1994
4.8.2支、重点刀承的纵向位移不大于1mm。4.9计量弹簧
计量弹簧的疲劳寿命不低于105次。4.10氧化件
氧化件色泽应均勾,不准有斑痕。4.11电镀件
镀层色泽均匀,不准有气泡、斑痕、露底和划伤等缺陷。4.12油漆件
漆膜色泽应均匀,不准有漏漆、起皱、划伤和脱落等缺陷。5检验方法
5.1校对和检验用的质量标准器为5级和51级码。5.2空秤变动性检验
5.2.1指针式秤的检验
5.2.1.1按压承重板使指针摆动。5.2.1.2分别逐次将承重板沿承重杠杆重点刀纵向平稳地移至极限位置。5.2.2碗式秤的检验
5.2.2.1上托或下压计量杠杆,使其均匀摆动,第周期距上、下视准器边框不大于1mm。5.2.2.2将计量杠杆力点端(指示端)推向视准器的任侧后,计量杠杆均能复位,偏离示准器中线不大于5 mm。
5.2.2.3分别逐次将计量杠杆沿支、重、力点刀纵向平衡地移至极限位置,移动后计量杠杆的摆幅距视推器上、下边框不大于2 mm。
5.2.2.4沿计量杠杆移动大游碗3次,每次移动后将游碗回置零位槽口处。注:①空秤变动性检验后允许重新调整零位。②使用中的人体秤不做5.2.2.3的检验。5.3偏载秤量准确度检验
将约等于1/3最大秤量的础码,逐次分别如放在如图1所示的偏载位置上,如两点支撑点太近,可按图2所示位置加载。
中士由
5.4灵敏度检验
在空秤和最大秤量检验灵敏度。5.5加载秤量准确度检验
5.5.1指针式人体秤检验不少于均匀分布在零至最大秤量间的5点秤量,其中最大秤量必须检验。193
5.5.2碗式秤按下述项目检验。
QB/T 2065-—1994
a。计量杠杆分度槽口值全部逐个检验;b.无分度槽口的计量杠杆检验最大示值的秤量点;C。最大秤量及允许误差值变化的秤量点必须检验。5.6减载秤量准确度检验
在承重盘(板)上加放超过最大秤量的载荷,再减载至最大秤量和空秤。5.7重复性检验
以约1/3最大秤量的载荷重复进行3次加载捡验,每次加载前允许调整零位。5.8最大安全载荷检验
KAoNniKAca-
在承重盘(板)上加放125%最大秤量的码,静压1min,秤的零部件不能损坏,不能造成永久性的计量性能下降。
5.9刀、刀承、减磨片、挡板的检验用洛氏硬度计根据GB/T230的规定检验硬度。5.10计量弹簧检验
计量弹簧的疲劳寿命用疲劳试验机进行,使弹簧承受工作极限负荷,然后卸荷,反复进行105次。5.11氧化件、电镀件、油漆件的检验外观检验均用目测。
6检验规则
6.1产品须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6.2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6.2.1
出厂检验项目按5.1~5.8条。除5.7、5.8条可抽检外,其余为每台产品必检项目。型式检验包括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的全部检验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日常生产中当设计、工艺、材料等有重大改变时,产品连续生产,每年不少于一次;d。产品停产半年后再生产;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6.2.3型式检验规则
样本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10台,再在10台中随机抽取3台,随机检1台,若合格,视为批合格;否则再检其余2台,其2台全部合格才视为批合格。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志 
人体秤上应标明:产品名称、型号、商标或制造厂名、准确度级符号、最大秤量、最小秤量、检定分度值、许可证标记(编号)、产品出厂编号和日期。7.2包装标志
7.2.1根据GB191和GB/T6388的要求,设置标志和标签。7.2.2包装箱外表应标明:产品名称、型号、商标或制造厂名、许可证标记(编号)、毛重、包装体积、每包装内台数、出广日期。
7.3产品包装
7.3.1产品包装时活动零部件应牢固定位。7.3.2产品在包装箱内应有效定位,不准在箱内窜动、碰伤。194
7.3.3应采取有效的防潮措施。
7.4随机资料
使用说明书及组装说明;
产品检验合格证;
装箱单。
7.5运输
QB/T2065—1994
运输装卸时严禁抛挪掷和碰伤,防止雨淋。7.6贮存
贮存保管中按允许堆高数堆放,防止雨淋和受潮,不准与有腐蚀性的物品放在一起。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质量标准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衡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无锡市衡器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瑞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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