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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487.12-199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6487.12-1996

中文名称: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塑料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Imported Was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ntrol Standard Waste Plastics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96-12-01

实施日期:1996-12-01

作废日期:2006-02-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70980

相关标签: 进口 废物 环境保护 废塑料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废物>>13.030.10固态废物

中标分类号: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Z70有毒害固体废弃物控制标准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被GB 16487.12-2005;GB 16487.4-2005;GB 16487.7-2005;GB 16487.2-2005;GB 16487.3-2005;GB 16487.1-2005;GB 16487.10-2005;GB 16487.11-2005;GB 16487.12-2005代替

出版信息

页数:3页

标准价格:8.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司

归口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局

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标准简介

GB 16487.12-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塑料 GB16487.12-1996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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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GB16487.12
本标准是为了贯彻国家颁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控制由于进门可用作原料的废塑料中夹带有害废物所引起的环境污染。本标准自1996年12月1日起试行。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塑料
(试行)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ntrol standardfor imported scrap material
-Plastic scrap as raw materialGB16487.12-1996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塑料中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夹带物和放射性污染的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废塑料的进口。海关商品编号
3915.1000
3915.2000
3915.3000
3915.9000
2引用标准
废物名称
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其他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bzxz.net
GB5085.3—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SN0570--1996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GB/T15555.115555.12—1995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SN0625.1~0625.2-1997进口可作原料用废塑料检验规程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废塑料
在塑料及塑料制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和残次品以及经过加工清洗后的、使用过的单--成分的热塑性塑料(片状、块状、粒状或粉状)。3.2夹带废物
指在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人进口废塑料的废物物质(不包括进口废塑料包装物质)。4控制标准与要求
4.1禁止进口热固性废塑料制品和使用过的、未经过加工清洗过的废塑料制品。4.2进口废塑料禁止混有临床废物、医药废物和易爆性废物。4.3进口废塑料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5085.3—1996中鉴别标准值的火带度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12-01批准1996-12-01实施
GB16487.12-1996
4.4进口废塑料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pH值等于或大于12.5和等于或小于2的夹带废物。4.5进口废塑料中禁止夹带放射性废物。4.6进口废塑料外照射贯穿辐射值不得超过当地天然本底辐射值的3倍,α表面污染水平检验值不得超过0.04Bq/cm,β表面污染水平检验值不得超过0.4Bq/cm。4.7进口废塑料中下列夹带废物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废塑料重量的万分之一:a)农药废物和其他化学废物及其盛装物;b)各种液态废物;
c)厨房废物、卫生间废物;
d)密闭容器和曾使用过的完整塑料容器等。4.8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的其他夹带废物(如废木片、废金属、废织物、废玻璃、热固性塑料、复合塑料、废橡胶、泥土和沙子等)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废塑料重量的千分之一。5检验
5.1本标准4.3和4.4条的检验按照GB/T15555.1~15555.12—1995规定执行。5.2本标准4.5和4.6条的检验按照SN0570一1996规定执行。5.3本标准4.1、4.2、4.7、4.8条的检验按照SN0625.1~0625.2—1997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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