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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JB/T 7943.2-1999

中文名称:润滑装置及元件 检查验收规则

标准类别:机械行业标准(JB)

英文名称: 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 rules for lubrication devices and components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99-06-28

实施日期:2000-0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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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润滑 装置 元件 检查 验收 规则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机械系统和通用件>>21.260润滑系统

中标分类号:机械>>通用零部件>>J21润滑与润滑装置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JB/T 7943.2-1995(原标准号GB 10602-1989)

出版信息

页数:6 页

标准价格:12.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JB/T 7943.2-1999 JB/T 7943.2-1999 润滑装置及元件 检查验收规则 JB/T7943.2-1999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 7943.2—1999 润滑装置及元件 检查验收规则 Recommendation for inspection of lubrication systems and elements 前言 本标准是对 JB/T 7943.2—95《润滑装置及元件检查验收规则》的修订。修订时,对原标准作了编辑性修改,主要技术内容没有变化。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JB/T 7943.2—95。本标准由冶金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太原润滑液压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毛季萍、王炳华、李伟民、李树敏、史长碟。本标准于1989年3月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润滑装置及元件(以下简称润滑产品)产品质量的检查验收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润滑装置及元件。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828—1987 逐批检套计数抽样程序及捆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 2829—1987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JB/T 4121—1993 润滑元件型号编制方法 3 一般规则 3.1 润滑产品的检查验收,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3.2 采用抽样法检查验收时,应按 GB/T 2828、GB/T 2829 或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 3.3 在各类检查验收中,应检查产品的工作性能、密封性能和清洁度。 3.4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如主要零件的结构、材料及加工方法无明显差异时,可经有关部门统一分段选取具有代表性规格的产品进行检查验收(出厂检验除外)。 3.4.1 齿轮油泵装置类产品,可按同一模数齿轮的产品,选取较大规格的产品进行。 3.4.2 分配器类产品,可按给油量划分系列,选取较大规格的产品进行。 3.5 各类检查验收均应在制造厂负责组织进行,并均应编制检查(试验)记录。 3.6 在制造厂不具备检查验收条件时,可委托经国家认可的检测部门进行,但制造厂必须具备出厂检验的条件。 3.7 单件或小批一次性生产的润滑产品,在供需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只做出厂检验。 3.8 做过极限状态寿命检查验收试验或不符合检查验收要求的润滑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4 检查验收规则 润滑产品的检查验收,分为出厂检验、可靠性检验、型式检验和定期检验。 4.1 出厂检验 4.1.1 每台(件)润滑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若相应产品标准有所规定时,允许采用抽样的方式进行。 4.1.2 出厂检验应由制造厂负责进行,属供需双方联合验收的产品,应在需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4.1.3 检验验收的项目和方法,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和双方议定的方案进行。 4.2 可靠性检验 4.2.1 产品定型的可靠性检验,由制造厂和技术负责单位共同进行,并可在使用现场进行。 4.2.2 进行可靠性检验的产品应不少于 2 台(件),试制样机不少于 3 台(件)。检查验收的项目和方法,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 4.2.3 可靠性检验可同型式检验合并进行。 4.3 型式检验 4.3.1 首次试制的润滑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应在制造厂、行业质检部门、技术负责单位(必要时可邀请用户)参加下进行,并可在使用现场进行。 4.3.2 做型式检验的产品,按规定不得少于 3 台(件)。检查验收的项目和方法,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 4.3.3 型式检验后,均应编制型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应由制造厂的质检部门编制,或由被委托检验部门提供。 4.3.4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重新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的结构和主要零件的材料及工艺变更,并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已定型的产品转厂生产时; c)定型产品停产 2 年以上重新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4.4 定期检验 4.4.1 提交做定期检验的产品,应从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样,抽检数量不得少于 2 台(件)。 4.4.2 检查验收的项目和方法应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在没有规定时应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 4.4.3 定期检验的周期或产品产量的累积数,应视产品的大小及复杂程度制定,并应在表 1 规定的范围内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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