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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5905-1986

中文名称: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Crane test specifications and procedures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0-01-01

实施日期:2000-0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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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起重机 试验 规范 程序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材料储运设备>>起重设备>>53.020.20起重机

中标分类号:机械>>通用机械与设备>>J80起重机械

关联标准

采标情况:ISO 4310-1981

出版信息

页数:平装16开, 页数:7, 字数:8千字

标准价格:8.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86-03-03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上海起重运输机械厂

发布部门:国家标准局

主管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检验起重机是否符合其工作性能参数和技术要求以及是否能够升额定载荷所应准循的试验及程序。对额定载荷取决于稳定性的起重机,还规定了用于检验稳定性的试验程序和试验载荷。 GB 5905-1986 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 GB5905-1986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 本标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 ISO 4310—1981《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检验起重机是否符合其工作性能参数和技术要求,以及是否能够起升额定载荷所应遵循的试验及程序。对于额定载荷取决于稳定性的起重机,还规定了用来检验稳定性的试验程序和试验载荷。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起重机: a. 桥式起重机; b. 装卸桥和门式起重机; c. 门座起重机; d. 流动式起重机; e. 塔式起重机; f. 铁路起重机; g. 缆索起重机; h. 本标准适用的其他起重机。 2 试验种类和样机的数量 2.1 为达到本标准的要求,需进行以下三种试验: a. 按3.1条的规定作起重机特性的合格试验; b. 按3.2条的规定作目测检查; c. 按3.3条的规定作载荷起升能力试验。 2.2 所有起重机都应满足上述规定的试验,但对批量生产的起重机,进行2.1条的a和c项试验的样机数量应由供需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2.3 起重机在出厂交付使用前应在厂内进行试验;在使用地点进行安装或总装的起重机,若供需双方之间没有其他协定,则应在该使用地点进行试验。 3 试验程序 3.1 合格试验 起重机做合格试验时,应根据起重机的载荷特性进行并验证下列参数: - 起重机的质量(有实际意义时); - 回转轴线至平衡重边缘的距离; - 载荷起升高度; - 吊钩极限位置; - 载荷起升速度; - 精确的载荷下降速度; - 起重机运行速度; - 小车运行速度; - 回转速度; - 变幅时间; - 臂架伸缩时间; - 工作循环时间(必要时); - 限位器可靠性; - 驱动装置的性能,例如在试验载荷状态下电动机的电流。 3.2 目测检查 目测检查应包括所有重要部分的规格和(或)状态是否符合要求,如各机构、电气设备、安全装置、制动器、控制器、照明和信号系统;起重机金属结构及其连接件、梯子、通道、司机室和走台;所有的防护装置,吊钩或其他取物装置及其连接件;钢丝绳及其固定件;滑轮组及其轴和紧固零件,架的杆件。检查时,不必拆开任何部件,但应打开在正常维护和检查时应打开的盖子,如限位开关盖。目测检查还包括检查全部必备的证书是否已提出并经过审核。 3.3 载荷起升能力试验 载荷起升能力试验包括下列各项: - 静载试验; - 动载试验; - 稳定性试验(适用时)。 3.3.1 静载试验 3.3.1.1 静载试验的目的是检验起重机及其各部分的结构承载能力。如果未见到裂纹、永久变形、油漆剥落或对起重机的性能与安全有影响的损坏,连接处没有出现松动或损坏,即认为本试验结果良好。 3.3.1.2 各起升机构的静载试验应分别进行。如果起重机的规范允许,还应该作起升机构联合动作的静载试验。试验时应按实际使用情况使起重机处于主要部件承受最大钢丝绳载荷、最大弯矩和(或)最大轴向力的位置和状态。静载试验的载荷应逐渐地加上去,起升至离地面100~200mm高处,悬空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 3.3.1.3 除技术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有更高数值之外,所有起重机的试验载荷为1.25P,其中P定义: - 对流动式起重机:P为起升机构上的载荷,包括有效载荷的重量和吊钩组及索具的重量; - 对其他起重机:P为制造厂规定的额定起重量。此额定起重量不包括起重机工作状态下属于其固有部件的任何取物装置的重量。 3.3.2 动载试验 3.3.2.1 动载试验的目的是主要验证起重机各机构和制动器的功能。如果各部件能完成其功能试验,并在随后进行的目测检查中没有发现机构或结构的构件有损坏,连接处没有出现松动或损坏,则认为本试验结果良好。 3.3.2.2 起重机各机构的动载试验应分别进行。如果起重机规范中有规定时,应作联合动作试验。试验应在机构承受最大载荷的位置和状态下进行。试验中,对每种动作应在其整个运动范围内作反复起动和制动,并按其工作循环,试验至少应延续1小时。试验还包括对悬挂着的试验载荷作空中起动,此时试验载荷不应出现反向动作。 3.3.2.3 如果不求更高的值,起重机动载试验载荷应为1.1P。 3.3.3 稳定性试验 3.3.3.1 稳定性试验的目的是检验起重机的稳定性,以确保其在工作时不会出现翻覆或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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