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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T 2319-2021

中文名称:燃煤工业锅炉和窑炉能源监测信息系统数据采集技术要求

所属省份: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1-03-08

实施日期:2021-04-08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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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27.010

中标分类号:F10

相关单位信息

发布部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文档是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2319—2021《燃煤工业锅炉和窑炉能源监测信息系统数据采集技术要求》,详细规定了能源数据采集系统架构、设备技术要求、采集准确性、传输可靠性及安装要求等技术规范。

部分标准内容

DB33/T2319—2021
燃煤工业锅炉和窑炉能源监测信息系统数据采集技术要求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data acquisition for digital energy system of coal industrial boilers and furnaces
发布日期:2021-03-08
实施日期:2021-04-0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由浙江省能源局提出。本标准由浙江省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大学、浙江中易慧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节能协会、浙江华云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浙江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浙江浙能台州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杭州申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思达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鸿亮、李寅雷、徐至宏、缪剑、陈志刚、姜磊、屠海彪、吴冰、曾瑶、王飞、张兴超、陈庸嘉、吴攀、黄怡捷、夏晓芳、胡瑞、潘士亭、楼响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工业锅炉和窑炉能源监测信息系统的能源数据采集系统架构、能源数据采集、能源计量终端要求、能源数据采集设备技术要求、采集准确性要求、传输可靠性要求、安装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燃煤工业锅炉和窑炉能源监测信息系统数据采集的设计和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17626.2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3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4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5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 19582 基于Modbus协议的工业自动化网络规范
GB 50303—201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J/T 188 用户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
DL/T 645 多功能电表通信规约
DB33/T 946 能源监测信息系统技术总则
DB33/T 948—2014 能源监测信息系统数据传输与接口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DB33/T 946 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能源数据采集系统架构
4.1 能源数据采集系统由能源数据采集设备、能源计量终端组成。能源计量终端计量各种能源信息,能源数据采集设备直接采集各种能源计量终端的能源信息,汇总后在能源数据采集设备中进行转换、运算、存储。
4.2 能源数据采集系统将采集的能源信息通过网络上传到能源在线监测应用系统。

5 能源数据采集
5.1 采集内容
5.1.1 应采集的模拟量信号包括:燃煤消耗量、蒸汽压力、蒸汽温度、蒸汽流量、给水温度、环境温度、排烟温度、排烟氧量、给水流量、炉膛温度等。
5.1.2 应采集的开关量信号包括:系统运行信号、传动和通风等辅助设备运行信号。
5.1.3 应采集的数字信号包括:系统消耗的燃煤、天然气、电能等各种能源消费量。
5.2 采集周期
5.2.1 能源数据采集设备从能源计量终端中采集能源信息的周期为5分钟到24小时。
5.2.2 能源数据采集设备上传能源信息到数字能源应用系统的周期为5分钟到24小时。
5.3 采集方法
5.3.1 采用具有通信功能的能源计量终端计量各种能源信息,依据 GB 17167 对各类计量点配备流量计、电能表等计量器具。
5.3.2 采用能源数据采集设备直接采集各种能源计量终端的信息,汇总后在能源数据采集设备中进行转换、运算、存储,最后通过传输网络上传到数字能源应用系统。能源数据采集设备与数字能源应用系统传输能源数据应符合 DB33/T 948—2014 中第4章至第5章中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5.4 数据处理要求
具备对所采集能源数据的表达式运算处理能力。
5.5 数据存储要求
5.5.1 应具备数据存储功能,且存储的能源数据不少于30天。
5.5.2 存储的历史数据能按需求进行查询、提取。
5.6 数据上传要求
5.6.1 应具备有线、无线等方式接入互联网。
5.6.2 应将能源信息通过互联网上传到数字能源应用系统,能源数据上传周期为5分钟到24小时。
5.6.3 应具有数字能源应用系统发起的即时数据上传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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