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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FZ/T 10005-1993

FZ/T 10005-1993棉及化纤纯纺、混纺印染布检验规则

标准类别:纺织行业标准(FZ)

发布日期:1993-09-07

实施日期:1994-04-01

作废日期:2008-07-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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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规则 混纺 化纤 印染布 棉及 纯纺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59.010

中标分类号:纺织>>纺织综合>>W04基础标准与通用方法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替代原标准号GB 432-78;被FZ/T 10005-2008代替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2页

标准价格:8.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单位:北京市纺织工业总公司、上海市纺织工业局和河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

提出单位:中国纺织总会

发布部门:中国纺织总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棉及化纤纯纺、混纺印染布的验收、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抽样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定及复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收付双方或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对棉及化纤纯纺、混纺印染布质量验收和复验。 FZ/T 10005-1993 棉及化纤纯纺、混纺印染布检验规则 FZ/T10005-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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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棉及化纤纯纺、混纺印染布检验规则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FZ/T10005-93
本标准规定了棉及化纤纯纺、混纺印染布的验收、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抽样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定及复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收付双方或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对棉及化纤纯纺、混纺印染布质量验收和复验。2引用标准
ZBW08003棉及化纤纯纺、混纺印染布包装和标志3验收
3.1生产厂根据产品评等检验结果,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收货方应根据该产品的标准与协议对检验合格证及包装和标志的内容进行验收。3.2收货方如因条件限制,收货时不能及时进行验收,即按生产广产品检验合格证收货。4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
检验和试验的类别、项目、方法均按各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凡有合约或协议的产品按其规定进行。包装和标志的检验按ZBW08003中规定进行。5抽样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定
5.1外观质量
5.1.1若抽样中发现不符品等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但已发现的不符品等的产品由生产厂负责调换或降价处理;若抽样中发现不符品等数大于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1.2验收根据批量大小,确定抽样数量及合格判定数,见下表规定。批
91~150
151~280
中国纺织总会1993-09-07批准
抽样数量
合格判定数
1994-04-01实施
281~~500
501~1200
1201~3200
3 201~~10 000
注:约定匹长为30m。
5.2内在质量
FZ/T10005-93
抽样数量
合格判定数
抽验数量规定为每5000m抽验一块,不足5000m也取一块,但每批不得少于三块。检验结果的评定以全部抽验样品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批产品的试验结果。平均值合格的作全批合格;平均值不合格的作全批不合格(染色牢度以一半及以上的试样符合为准)。如抽样发现问题,收付双方会同重新在该批产品中再抽验相同数量进行试验,并以全部试样的平均值作为试验结果,一次为准。6复验
6.1如检验结果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收付双方有异议时,可以会同复验或委托专业检验机构进行仲裁。复验以一次为准,凡判定合格的应作全批合格处理,但实际查出的不符品等的产品,工厂应负责调换或降价处理;判定不合格的应作全批不合格处理,由生产厂负责。6.2复验或仲裁中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负责。7其他
7.1漂白布、硫化元及其他易发脆的硫化色布贮存期限为一年半。在此期间内,如发生贮存变质,经查明原因,确属生产厂的责任,应由生产厂负责处理。7.2工厂交货后,如因运输、贮藏、保管不良使产品质量受到影响时,应由收货方负责。若不能确定其影响因素时,应由收付双方共同研究分析,分清责任,由责任方负责。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上海纺织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纺织工业总公司、上海市纺织工业局和河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负责起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标准GB432一78《印染棉布验收规则》作废。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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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T 10005-1993 棉及化纤纯纺、混纺印染布检验规则 FZ/T 10005-1993 棉及化纤纯纺、混纺印染布检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