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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 1827.1-199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JB/T 1827.1-1999

中文名称:空气锤 技术条件

标准类别:机械行业标准(JB)

英文名称: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air hammers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99-05-14

实施日期:2000-0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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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机械制造>>无屑加工设备>>25.120.10锻压设备、冲压机、剪切机

中标分类号:机械>>通用加工机械与设备>>J62锻压机械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JB 1294-1982

采标情况:гост 6808-1976 NEQ

出版信息

页数:10页

标准价格:15.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归口单位:全国锻压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全国锻压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标准简介

JB/T1827.1-1999 本标准是对 JB 1294-82《空气锤 技术条件》的修订。 本标准是空气锤系列标准的一部分,该系列标准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JB/T 1827-1991 空气锤 参数 JB/T 1827.1-1999 空气锤 技术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空气锤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自由锻造的空气锤。 本标准于 1974 年 1 月首次发布,于 1982 年 5 月第一次修订,本次是第二次修订。 JB/T 1827.1-1999 空气锤 技术条件 JB/T1827.1-1999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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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25.1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1827.1-1999
空气锤
1999-05-14发布
技术条件
2000-01-01实施
国家机械工业局
JB/T1827.1—1999
本标准是对JB129482《空气锤技术条件》的修订。本标准与JB129482的技术内容基本一致,仅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了编辑。本标准是空气锤系列标准的一部分。JB1827在《空气锤》的总标题下,包括以下部分:第1部分(即JB/T1827.1—1999):技术条件:本标准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JB129482。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锻压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第八机床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宗祥。
本标准于1974年1月首次发布,1982年5月第一次修订。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空气锤技术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空气锤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自由锻造的空气锤。2引用标准
JB/T1827.1-1999
代替JB1294—82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4691983
GB/T 1184—1996
GB/T1801—1979
GB/T 5226.1—1996
GB/T13306—1991
JB/T1827—1991
JB/T18291997
JB/T8356.1—1996
JB9973—1999
3技术要求
形状和位置公差未注公差值
公差与配合尺寸至500mm孔、轴公差带与配合工业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标牌
空气锤参数
锻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机床包装技术条件
空气锤噪声限值
3.1空气锤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3.2空气锤的性能、基本参数和尺寸3.2.1空气锤的基本参数和尺寸应符合JB/T1827的要求3.2.2落下部分重量的偏差,不得超过落下部分重量(包括锤杆、上块、楔铁、活塞环、定位销及与其相连接的其它零件的重量)的+10%。3.2.3锤头实际打击次数的偏差(在锤头行程不小于工作空间高度3/4的条件下)为规定打击次数的±5%
3.2.4各种工作规范的操作必须灵活可靠,提锤时应能上升至悬吊位置。其上砧块自最低位置提升至悬吊位置时,对于≤750kg的空气锤之颤动次数不得超过四次,对于1000kg空气锤之颜动次数不得超过五次。锤头处于悬吊位置时,上砧面不得露出导程端面。3.3外观质量
3.3.1空气锤的外观质量应符合JB/T1829的要求。3.3.2铸件外部表面清除型砂、粘砂、结疤、多肉以后,用500mm的直尺检查不加工表面的平面度,偏差不得大于2.5mm
国家机械工业局1999-05-14批准2000-01-01实施
JB/T1827.1-1999
3.3.3外部不加工表面清除铁锈、型砂与油污后,根据表面情况打底、抹腻子涂漆。砧座及埋入件只涂防锈漆,铆焊件可不抹腻子。涂漆应符合JB/T1829的规定。3.3.4工作缸盖、压缩缸盖、气阀盖、分体结构的底座和气缸结合面的错偏量,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表1
零部件结合面的边沿尺寸
≤500
>500~1250
>1250-3150
注:边沿尺寸系指直径或相应边长,3.4主要零件的质量
3.4.1锤身
注:对分体结构的锤身是指气缸和底座允诈错偏量
a)材料的主要机械性能指标,抗拉强度不低于200MPa,抗弯强度不低于400MPa,硬度不低于表2的规定。
铸件主要壁厚
>15-50
b)气缸内壁的加工要求不低于GB/T1801中规定的9级公差,圆度公差值不得低于GB/T1184中规定的9级,表面粗糙度不低于R1.6μm。c)气缸内壁不得有气孔、砂眼等影响工作性能的缺陷。3.4.2锤杆
a)材料的主要机械性能指标:届服点不低于360MPa,抗拉强度不低于610MPa,经热处理后硬度不低于220HB。
b)锤杆导向平面和杆部外圆的加工要求不低于GB/T1801中规定的9级公差,圆度公差不低于GB/T1184中规定的9级,两导向平面的平面度不低于7级,平行度不低于7级,对轴线的对称度不低于9级,表面粗糙度不得低于R1.6umc)燕尾槽底平面的平面度及对锤杆轴线的垂直度,均不低于GB/T1184中规定的7级。3.4.3压缩活塞
a)材料的主要机械性能指标,抗拉强度不低于200MPa,抗弯强度不低于400MPa,硬度值不低于表2的规定。
b)活塞杆部外圆的加工要求不低于GB/T1801中规定的9级公差。表面粗糙度不得低于R1.6μm。3.4.4活塞环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2
3.4.5上砧块和下砧块
JB/T1827.1-1999
a)上、下砧块工作面的硬度应在40~45HRC范围内:b)上、下砧块之上、下两平面的平行度不低于GB/T1184中规定的6级:c)上、下砧块不得有锻造和热处理缺陷。3.4.6空气锤的铸、锻、焊件应符合现行标准,如无标准则应符合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工艺文件的要求,重要铸、锻、焊件应取得合格证明书。3.5装配质量
3.5.1对分体结构锤身的气缸与底座经红套(或螺栓紧固后),其接触面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0.05mm。若局部接触面之间的间隙大于0.05mm时,则用0.10mm的塞尺检查,插入深度不大于20mm,其累计长度不得超过接触面周长的1/10。3.5.2活塞环装入气缸后应与缸壁均勾接触,其不接触面在高度方向不得大于1/3,在圆周方向局部不接触长度不得大于周长的1/12,累计不得大于周长的1/4。活塞环与气缸壁之间的局部间隙应符合表3的规定。
落下部分重量
活塞环和气缸内壁的间隙
≥400
≤010
3.5.3上砧楔铁打入后,局部不接触面积不大于10%,累计不接触面积不大于25%。或每25mm×25mm面积内的接触点不得少于六点。3.5.4传动齿轮啮合应均匀,接触斑点在齿高方向不得少于40%,在齿宽方向不得少于50%3.5.5啮合齿轮的轴向错位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B≤100
3.6空气锤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T5226.1的要求。4试验方法
4.1空气锤在试验前应按表5的规定调整锤的安装水平。轴向错位量
调整项目
下砖块工作面
的水平度
气缸中心线对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水平面的垂直度
JB/T1827.1-1999
检验方法
把框式水平仪放在下砧块
工作面上,调平下砧(下砧块、砧垫、砧座装在一起)
先将上砧块落到已校平的
下砧块工作面上,用塞尺测量
接触面的间隙(如图)
4.2试验应在电压、润滑正常的条件下进行。4.3运转试验
4.3.1运转试验时间不得少于2h。用塞尺测量导板与锤杆两
侧导向平面的最大及最小间
隙之差(如图)。再用塞尺测
量导程与锤杆两圆柱面的最
大及最小间隙之差,应在与导
向平面成90°处测量(如图)
在1000长度上为
不大于实测平均
间隙的2/3
4.3.2在运转试验时间内,锤头连续行程时间不得少于1.5h,且行程不小于工作空间高度的3/4。4.3.3试验时各部分应运转平稳,不得有不正常的尖叫声。4.3.4润滑系统及接合面的密封处不得漏油、漏气。4.3.5运转试验结束时,工作缸和压缩缸的温度应从测试孔或润滑孔进行测量,最高温升不得超过70℃。
4.3.6运转试验结束后,应进行提锤、连续打击、压锤三种工作规范的检查。检查操纵机构是否灵活、轻便、准确。在进行上述检查时,手柄操纵力不得大于50N,脚踏杆操纵力不得大于80N。4.3.7空气锤的噪声应符合JB9973的规定。测量方法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4.3.8连续(自动)打击时,轻打不得出现重打。4
JB/T1827.1-1999
4.3.9运转试验结束后拆开缸盖,吊出锤杆及压缩活塞,检查缸壁、锤杆、活塞与活塞环,不得有拉伤和不正常的磨损等现象。
4.4打击能量试验
4.4.1用测量锤头向下运动至上、下砧块砧面的距离为(0.0053G+3.5)cm时锤头速度的方法确定锤的打击能量。
打击能量按式(1)计算:
式中:E—打击能量,J
G—落下部分实际重量,kg:
一在测速位置锤头重打时的速度,m/s。4.4.2亦可用附录A(标准的附录)所载的方法确定锤的打击能量。4.4.3打击能量不得小于JB/T1827的规定。5检验规则
为了检验空气锤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特规定以下的检验类别:交检、抽检、型式试验。每台空气锤都必须进行交检。
对批量生产的空气锤必须按批量的20%进行抽检,但每批不得少于一台。由于结构、工艺变化,材料和配件更换后而生产的第一台锤及新产品必须做型式试验。空气锤的各检验类别的检验项目应符合表6的规定。表6
检验项目
基本参数
主要尺寸
装配质量
运转试验
打击能量试验
噪声声压级
主要零件质量
检验类别
注:“+”表示要进行检验,
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型式试验
“_”表示不进行检验
技术要求
本标准3.3
本标准3.2
本标准3.2
本标准3.5
本标准3.2.3、3.24、43
本标准4.4
本标准4.3.7
本标准3.4
6.1空气锤的质量标记和标牌应固定在锤身上明显的位置。6.2标牌的型式与尺寸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在标牌上应标明:a)制造厂名或商标;
试验方法
目测和直接测量
直接测量
直接测量
直接测量
按本标准4.3
按本标准4.4
按有关标准
直接测量
b)出厂编号:
c)型号、规格、名称;
d)主要参数和尺寸。
JB/T1827.1-1999
6.3空气锤包装应符合JB/T8356.1的有关规定。6.4每台空气锤均应随锤附带下列技术文件:a)合格证明书:
b)装箱单:
c)使用说明书。
5空气锤在运输时应当防止机械性的损坏。6.5
空气锤应在干燥、通风、防雨的地方贮存Al
JB/T1827.1—1999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用镦粗铅柱法测定空气锤的打击能量铅柱材料应按GB/T469中一至四号铅选用,其铅柱尺寸及一次锻击后的高度必须符合表A1的规表A1
落下部分重量
铅柱尺寸
锻击前
铅柱尺寸
直径d
高度ho
次锻击后铅柱高度h
打击能量
2实际打击能量按式(A1)计算:A2
E-Kd3(2.7a+4(a2+at))
式中:E打击能量,J;
K=96J/cm:
打击前铅柱直径,am;
打击前铅柱高度,cm;
次打击后铅柱高度,cm。
机械行业标准
空气锤技术条件
JB/T1827.11999
机械工业部机械标准化研究所出版发行机械工业部机械标准化研究所印刷(北京首体南路2号:邮编100044)*
开本880×1230
印张3/4
4字数16000
1999年9月第一版
1999年9月第一次印刷
印数1-500
定价1000元
99-534
66611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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