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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T 80004-199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FZ/T 80004-1998

中文名称:服装成品出厂检验规程

标准类别:纺织行业标准(FZ)

标准状态:已作废

实施日期:1998-10-01

作废日期:2006-08-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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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大小:85046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轻工、文化与生活用品>>服装、鞋、帽与其他缝制品>>Y75服装、鞋、帽综合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被FZ/T 80004-2006代替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155066.2-12314

页数:5页

标准价格:8.0 元

出版日期:2004-06-25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FZ/T 80004-1998 服装成品出厂检验规程 FZ/T80004-1998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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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FZ/T80004—1998
本标准是在依据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基础上,综合生产企业对服装成品出厂检验的实际操作和规定进行编写的。
本标准为生产企业服装成品出厂检验使用,生产企业可按照本标准开展服装成品出厂检验工作。本标准也适用于供需双方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验收。本标准的产品缺陷判定同已颁布的有关产品标准保持一一致。但为适合成批产品和逐步适应国际标准的发展,本标准6.5规定生产企业可按GB2828—87选定抽样方法。本标准由中国纺织总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服装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炳荣、孙敏、乐季准。201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服装成品出产检验规则
Rule for garment delivery inspection本标准规定了服装成品出厂检验的细则。FZ/T 80004--1998
本标准适用于以棉、毛,丝、麻、化纤织物及其混纺织物为原料,成批生产的服装成品的出厂检验。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250—95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
GB2828--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T1555795服装术语
FZ/T80002—91服装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3检验标准
应按现行的和与最新版本相适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规定进行检验。4检验条件
4.1采用灯光检验时,应采用青光或白光日光灯,其照度不低于7501x。4.2采用室内自然光检验时,应避免阳光直射被检产品,光源射入方向为北向左上角。4.3使用的检验工作台规格应长≥2.0m,宽≥1.0m,台面铺设白布一层。4.4使用与成品相适应标准的对比样照。4.5使用与成品相适应的人体模型架。4.6使用的检验量具须经计量认可。4.7测定色差程度时,被测部位须纱向一致,视线与被测物成45°角,距离60.cm目测,按GB250样卡对比。
4.8测定外观疵点时,疵点样卡上的箭头须顺光线射入方向。4.9按标准规定需检验但企业无检验条件的项目,可委托省、市级以上法定授权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5检验规定
5.1出广检验
5.1.1成品出厂前,应由工厂检验部门检验。5.1.2出厂检验的被检品应是产品标志齐全并包装入箱的服装成品5.1.3出厂检验是指对出厂前的服装成品规格、外观和缝制、包装(包括产品标志)等进行质量抽验。5.2检验依据
国家纺织工业局1998-05-14批准202
1998-10-01实施
FZ/T80004--1998
5.2.1出厂检验应按FZ/T80002和企业标准检验成品的产品标志和包装。5.2.2出厂检验应按本标准第3章检验标准中相应的标准和企业标准等有关规定检验服装成品的规格、外观和缝制等有关项目。
5.2.3凡供需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或协议规定进行检验。6抽样规定
6.1,按交货批分色别、规格,依照本标准规定随机抽取服装成品。6.2以一次出厂同种成品的单位总量为批量基数,一般按批成品出厂总箱数的10%抽取被检箱数,其成品数量必须大于本标准6.4的规定抽验数,然后从中再抽取成品。6.3如抽取被检箱数的样本数量小于本标准6.4的规定抽验数时,应适当提高抽取被检验箱数的百分比,直至满足被抽取数量。
6.4出厂检验样本数量按相应的产品标准规定,6.5成批产品的样本抽样方法也可按GB.2828执行。7产品合格判定
7.1产品质量缺陷程度判定细则,按相应的产品标准规定执行。7.2批量判定:
7.2.1在规定的检验数量中,合格品数≥92%,不合格品(不含严重缺陷)数≤8%,批判定为合格。7.2.2检验严格度:是指对所出厂的批成品抽验数量的限定。本标准限定有正常、加严二种不同的严格度。
7.2.3正常检验:如无特殊规定,般开始时应采用正常检验,按本标准6.4的规定抽取数量。7.2.4加严检验:如正常批判定为不合格时,应采用加严检验,按本标准6.4的规定抽取检验数量增加一倍。免费标准bzxz.net
一旦实施加严检验后,须连续5批经加严检验合格后,方可转为正常检验。7.2.5
7.2.6加严检验后仍不合格的服装成品需全部整修或降等处理。7.2.7本标准系次抽样。当判定的不合格批经整修后,须重新申报出厂检验。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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