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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1/T 3258-2025

中文名称:铅锌冶炼行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

所属省份: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5-03-19

实施日期:2025-04-19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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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020

中标分类号:Z05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郑勇军、任春坪、罗媛凤、赵康平、康宁、罗彬、王恒、吴怡、田犀、蒲灵、吴劲、余江、黄庆、徐威、田梦莎、冯雯娟、谷丰、于茵、李淑丽、李思锐、张一澜、王可可

起草单位:四川省环境政策研究与规划院、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四川省工业环境监测研究院、北京工业大学、四川大学、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

归口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部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文件提出了铅锌冶炼行业企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的现场排查要点的建议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铅锌冶炼行业企业开展重点关注污染物识别、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现场排查工作 本文件不适用于生产再生铅、再生锌,生产铅、锌压延加工产品的企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本文件为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T 3258-2025《铅锌冶炼行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指南规定了铅锌冶炼行业企业开展重点关注污染物识别、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清单确定及现场隐患排查的要求,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非再生铅锌及压延加工产品的铅锌冶炼企业。

部分标准内容

ICS 13.020
CCS Z 05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3258—2025

铅锌冶炼行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

2025-03-19发布
2025-04-19实施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归口、解释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四川省环境政策研究与规划院、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四川省工业环境监测研究院、北京工业大学、四川大学、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郑勇军、任春坪、罗媛凤、赵康平、康宁、罗彬、王恒、吴怡、田犀、蒲灵、吴劲、余江、黄庆、徐威、田梦莎、冯雯娟、谷丰、于茵、李淑丽、李思锐、张一澜、王可可。

1 范围

本文件提出了铅锌冶炼行业企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的现场排查要点的建议。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铅锌冶炼行业企业开展重点关注污染物识别、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现场排查工作。
本文件不适用于生产再生铅、再生锌,生产铅、锌压延加工产品的企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25466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30040.1-7 双层罐渗漏检测系统
GB/T 33378 阴极保护技术条件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T 50046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
GB 50212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
HJ 1209 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DB51/2978 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铅锌冶炼 lead and zinc smelting
指以铅精矿、锌精矿、铅锌混合精矿或以铅锌二次资源为主要原料提炼铅、锌的生产过程。

3.2 土壤污染隐患 soil pollution hazard
铅锌冶炼行业企业某一特定场所或者设施设备存在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的风险,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

4 概述

铅锌冶炼行业企业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宜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要求,开展资料收集、人员访谈、隐患排查报告编制、隐患整改、隐患整改方案制定、隐患整改台账建立、档案建立与应用等。宜按照本指南要求开展重点关注污染物识别、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清单确定和现场隐患排查。

5 重点关注污染物识别

5.1 铅锌冶炼行业企业宜重点关注污染物主要包括重金属和无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类。
5.2 铅锌冶炼行业企业宜充分考虑原辅材料使用,产品、废水、废气及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情况,已有调查监测污染物超标情况等,宜对照附录A.1核实确认并完善重点关注污染物。

6 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清单确定

铅锌冶炼行业企业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清单见附录B.2、B.3。建议企业对照核实确认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增补其他可能发生污染物渗漏、流失、扬散的场所或者设施设备。若企业只涉及附录B.2、B.3中冶炼工艺部分工序的,宜开展所涉及工序的隐患排查。

7 现场隐患排查

7.1 总体要求

铅锌冶炼行业企业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的土壤污染预防设施/功能和土壤污染预防措施,宜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开展排查。
铅锌冶炼行业企业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现场隐患排查宜参照附录B.1开展。
铅锌冶炼企业土壤与地下水自行监测污染物含量超过GB 36600、DB51/2978、HJ 1209等相关标准的,宜重点开展点位监控区域的隐患排查。

7.2 液体储存污染隐患排查

7.2.1 范围

液体储存类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主要包括原料包装袋洗涤池、压滤液收集池、滤布清洗池、水池、沉淀池、脱硫废液池、污水处理池(罐)、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电解槽、浸出槽、矿浆槽、净化槽、电解液储罐、硫酸储罐、酸泥收集罐、危险废液罐等。

7.2.2 排查要求

液体储存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建议如下:
a) 通过资料检查:液体储存类设施设备防渗设计、防腐蚀设计及质量检查宜符合GB 50212、GB/T 50046等要求;单层钢制储罐阴极保护系统有效性检查方法和频次宜符合GB/T 33378要求;双层储罐泄漏检测设施宜符合GB/T 30040.1-7要求,宜有泄漏检测设施定期检查和日常维护资料;符合《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规定的重点污染源,宜每2~3年对液体储存(池体类)设施开展1次满水试验并形成记录,建成时间较早的宜适当增加检测频次。
b) 通过目视检查:池体不宜存在裂缝,防渗涂层不宜存在破损,液体不宜满溢、周边不宜有污染物渗漏流失痕迹等;罐体不宜存在破损或裂缝,法兰接口不宜滴漏,罐体周边不宜有滴漏痕迹等;围堰不宜存在破损或裂缝,围堰容积不宜小于区域内最大的单罐容积。
c) 通过器材检查:废水或液体遗撒、滴漏区域,试纸快速检测pH值不宜低于6或高于9。

7.3 散装液体转运与厂内运输污染隐患排查

7.3.1 范围
(注:原文在此处截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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