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30
B44
备案号:20140-2007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421—2007
梅花鹿饲养技术规范
The directive rules of raising spotted deer
2007-01-11发布
2007-03-15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场区建设
5 饲养管理
6 选种
7 繁育
8 仔鹿培育
9 卫生防疫
10 收茸
11 档案管理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前言
本标准由北京市怀柔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养殖业分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怀柔区鹿业协会、北京凯特威鹿业养殖技术开发中心、北京列平茸鹿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久田、姚忠贵、赵广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梅花鹿养殖术语和定义、场区建设、饲养管理、选种、繁育、仔鹿培育、卫生防疫、收茸、档案管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圈养的梅花鹿饲养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6935 中国梅花鹿种鹿
GB 13078 饲养卫生标准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 16567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NY 5048 无公害食品 奶牛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仔鹿
指出生后到当年年末的幼鹿。
3.2 离乳仔鹿
指断乳后到当年年末的幼鹿。
3.3 育成鹿
仔鹿转入第二年即为育成鹿,分育成公鹿和育成母鹿,育成期为一年。
3.4 头锯
公鹿满两周岁为头锯。
3.5 壮龄生产公鹿
公鹿满三周岁以上为壮龄生产公鹿。
3.6 初配母鹿
首次参加配种的育成母鹿。
3.7 成年母鹿
三周岁以上的母鹿统称为成年母鹿。
3.8 蛋白质饲料
指绝干物质中粗纤维含量低于18%而粗蛋白质含量多于20%的饲料,如豆粕、豆饼、大豆花生饼及动物性饲料等。
4 场区建设
4.1 选址要求
应在环境优良、采光良好、水源充足且无污染、交通方便的区域建场,距居民区500 m以上,并避开被牛羊传染病污染过的地方及畜牧场旧场址。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养鹿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集市等人口集中地区;区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4.2 建筑布局
养鹿场可划分为经营管理区、生产区(包括库房、加工区等)和养殖区。经营管理区应与生产区、养殖区隔离,并设在场区上风口;生产区和养殖区设在场区下风口。鹿舍建筑布局应符合卫生要求和饲养工艺要求,具备良好的防鼠、防蚊蝇设施;应设有消毒间、兽医室及隔离舍,隔离舍应设在养殖区的下风向处。
4.3 养殖区
4.3.1 养殖区门口应设有消毒间和车辆消毒池。
4.3.2 鹿舍建筑以石、砖、瓦为主,围墙高度应在2.2 m以上;鹿舍地面铺砖,内高外低,坡度以3°~5°为宜,母鹿圈舍内设有疫床(保护栏)。
4.3.3 鹿舍圈棚应坐北朝南,高度2 m以上;运动场位于圈棚南面,并设有饲料槽和饮水槽。饲料槽一般设置在运动场中部,尺寸约为长8 m、宽75 cm、高30 cm(槽底);饮水槽设置在运动场适当位置,尺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3.4 鹿舍面积应保证鹿只活动需要,成年公鹿为10~12 m²/只,成年母鹿为13~15 m²/只。
4.3.5 鹿舍之间应设拨鹿门,鹿舍前应设排水沟,确保排水通畅、不积水。
4.3.6 每排鹿舍之间应设2.5 m~3 m宽的通道,便于饲料和粪污运输。
4.3.7 养殖区内应设配料室,配料室应配备配料槽、秤、铁铣、水桶等工具。
5 饲养管理
5.1 人员要求
5.1.1 饲养和兽医人员工作期间应穿戴专用工作服。
5.1.2 饲养和兽医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有人畜共患病者不得从事养鹿工作。
5.2 鹿群周转
5.2.1 周转时间为8月15日至9月5日。
5.2.2 仔鹿分群:每年8月15日至20日一次性离乳,与母鹿分开,分圈饲养。
5.2.3 母鹿舍的调配:参加配种的母鹿与淘汰母鹿进行分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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