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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306/T 295-2025

中文名称:检验检测机构生物危险性废弃物处置规范

所属省份: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5-05-12

实施日期:2025-05-30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100

中标分类号:C5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苑思坤、邢文静、陈海军、李春飞、胡亚娟、梁倩立、杨文宁、王慧婷、邵占青、李芳

起草单位:保定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满城区农产品综合检测服务中心、安国市药品检验所

归口单位: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提出单位: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部门: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文件适用于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中细菌、霉菌、酵母菌、细菌内毒素废弃物的处置工作本文件是保定市地方标准 DB1306/T295-2025《检验检测机构生物危险性废弃物处置规范》,详细规定了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中细菌、霉菌、酵母菌及细菌内毒素废弃物的分类、存储、处置、人员要求及应急措施等规范要求。

部分标准内容

ICS13.100
CCSC51
DB1306
保定市地方标准
DB1306/T295-2025
检验检测机构生物危险性废弃物处置规范
2025-05-12 发布
2025-05-30 实施
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前言
DB1306/T295-2025
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保定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满城区农产品综合检测服务中心、安国市药品检验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苑思坤、邢文静、陈海军、李春飞、胡亚娟、梁倩立、杨文宁、王慧婷、邵占青、李芳。

1 范围
检验检测机构生物危险性废弃物处置规范本文件规定了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生物危险性废弃物处置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中细菌、霉菌、酵母菌、细菌内毒素废弃物的处置工作。本文件不适用于被病毒污染、废弃动物尸体、病理学废弃物、血液废弃物处置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N/T4835-2017 实验室生物废弃物管理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2 生物危险性废弃物:能造成危险的生物性废弃物。本文件所指的仅包括细菌、霉菌、酵母菌、细菌内毒素废弃物。

4 原则
4.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生物危险性废弃物管理体系,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4.2 生物危险性废弃物不得与其他废弃物混放。
4.3 生物危险性废弃物必须在实验室内清除污染,防止造成环境交叉污染。

5 场所
5.1 用于放置生物危险性废弃物的存储冰箱及专用容器,应放置于室内,并具有防丢失措施。
5.2 存储生物危险性废弃物冰箱、容器及专门的区域应有明显标识。

6 人员
6.1 检验检测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生物危险性废弃物的处理和处置,应根据实际产生的废弃物量配备相应数量的处置人员,但不得少于2人。
6.2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负责处置生物危险性废弃物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物危险性废弃物的性质、分类、存储、操作步骤、防护事项、应急措施等内容,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6.3 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或废弃物的风险等级,为生物危险性废弃物的处置人员配备相应的防护服、手套、防护面罩、口罩等防护用品。

7 容器及标识
7.1 应根据废弃物的性质及危害性,选择特定的防止外溢的存储容器。
7.2 放有生物危险性废弃物的容器应标注“生物危害”或其他显著标识。
7.3 生物危险性废弃物应使用符合医疗废弃物标准的专用塑料袋。

8 废弃物分类
8.1 按生物危险性废弃物的物理性质,可分为:
8.1.1 固体废弃物:如带菌的琼脂平皿、带菌的斜面、带菌的容器、器具等。
8.1.2 液体废弃物:如菌悬液、孢子悬液等。
8.2 按生物危险性废弃物中污染物的来源,可分为:
8.2.1 细菌废弃物:如被大肠埃希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芽孢杆菌等污染的琼脂平皿、菌悬液等。
8.2.2 霉菌和酵母菌废弃物:如被黑曲霉或念珠球菌等污染的琼脂平皿、菌悬液等。
8.2.3 细菌内毒素废弃物:如被细菌内毒素污染的器皿等。

9 处置
9.1 固体废弃物:带菌的琼脂平皿、斜面放入耐高温塑料袋中,带菌的容器放在不锈钢桶中,放入蒸汽压力灭菌器,121℃湿热灭菌30-60分钟。
9.2 液体废弃物:菌悬液、芽孢悬液由于加热时压力骤然变化容易造成沸腾外溢,所以要求放入不锈钢桶或托盘中,放入蒸汽压力灭菌器,121℃湿热灭菌30-60分钟。
9.3 带菌的锐器应放置于不易刺破的容器内,放入蒸汽压力灭菌器,121℃湿热灭菌30-60分钟。
9.4 细菌废弃物和芽孢废弃物:根据废弃物的物理特性按照9.1及9.2执行,芽孢废弃物应在121℃湿热灭菌至少60分钟或以上。
9.5 霉菌和酵母菌废弃物:如污染培养基中已经生长有大量菌丝和孢子,需要在培养基中轻轻注入少量甲酚皂或新洁尔灭或其他等效消毒液,以浸润菌丝和孢子,防止平皿在移动或灭菌过程中到处飞散污染环境,按照9.1进行处置;液体形态的霉菌和酵母菌废弃物按照9.2进行处置。
9.6 细菌内毒素废弃物:将接触细菌内毒素的玻璃器皿放入干燥箱中,250℃干热灭菌1-2小时。
9.7 灭活后的污染性废弃物应分类放置于相应容器中密闭存放。

10 收集、暂存
10.1 将灭活后的培养基、废液等用规定的容器进行收集,应交由专业的生物危险性废弃物处理公司进行后续无害化处理。
10.2 灭活后的培养基、废液在暂存过程中应妥善保存,尽快处理,防止出现二次腐败变质。

11 记录
11.1 记录表需填写污染物名称、来源、数量、处置日期、处置人、灭活结果等关键信息,确保处置过程可追溯。
11.2 灭活的生物危险性废弃物移交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后续无害化处理,并做好交接记录。

12 日常监督
至少每月一次对生物危险性废弃物的处置、储存、移交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严禁出现泄漏或遗失的情况。

13 应急措施
如果在处置过程中发生生物危险性废弃物的泄漏,应采用75%酒精或其他适宜的消毒液进行覆盖或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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