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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8332.2-2001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18332.2-2001

中文名称:电动道路车辆用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1-03-07

实施日期:2001-09-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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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电气工程>>电池和蓄电池>>29.220.30碱性副电池及蓄电池

中标分类号:电工>>电源>>K84蓄电能装置

关联标准

采标情况:IEC 61436-1998,≠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155066.1-17784

页数:平装16开, 页数:10, 字数:15千字

标准价格:10.0 元

出版日期:2004-08-14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2001-03-07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国家高新技术型储能材料工程开发中心

归口单位:全国碱性蓄电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电子)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道路车辆用密封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电动道路车辆用额定电压12V的密封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 GB/T 18332.2-2001 电动道路车辆用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 GB/T18332.2-2001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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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GB/T18332.2—2001
本标准是参考IEC61436(1998)《密封金属氢化物镍再充电单体电池》标准编制的推荐性国家标准。编制本标准内容时,一方面依据电动道路车辆的技术要求,同时又要考虑我国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的现期水平,既要满足当前的需要又要考虑远期发展。因此制定标准时,以我国目前最新水平为准。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信息产业部电子第十八研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国家高技术新型储能材料工程开发中心、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沈阳中辽三普电池有限公司、广东佳力集团公司、国营第七五五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捷、汪继强、毛立彩、詹锋、刘远鸿、段秋生。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动道路车辆用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Nickel-metal hydride batteries for electric road vehiclesGB/T18332.2—2001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道路车辆(包括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等)用密封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电动道路车辆用额定电压12V的密封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2900.11—1988蓄电池名词术语(eqvIEC486:1986)3定义与符号
本标准除采用GB/T2900.11中的定义外,还增加了下列定义。3.1密封蓄电池sealedcell
当蓄电池在规定设计范围内工作时保持密封状态,但当内部压力超过预定值时,允许气体通过一个可复位或不可复位的压力释放装置逸出。3.2符号
Cs—3小时率额定容量。
I3——3小时率放电电流,其数值等于1/3Cs(A)。AV一一蓄电池以一定电流充电时,充电电压升高至最高值V1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下降至V?的电压压降用符号△V表示,即△V=V2-V1。4分类与命名
4.1产品品种
蓄电池由10只单体电池组成,单体电池可分为方形和圆柱形两种,分别用“10QNFXXX”和“10QNY×××”表示。
蓄电池额定容量,100Ah。
单体电池形状代号,方形。
蓄电池系列代号,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蓄电池含单体电池只数,10只。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03-07批准2001-09-01实施
4.2外形尺寸、重量
GB/T18332.2—2001
蓄电池外形尺寸、重量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5要求
5.1外观
蓄电池按6.2检验时,外壳不得有变形及裂纹,表面平整、干燥、无碱痕,且标志清晰、正确。5.2极性
蓄电池按6.3检验时,电池极性应与标志的极性符号一致。5.3外形尺寸及重量
蓄电池外形尺寸、重量参见附录A。5.4短路试验
蓄电池经外部短路5min时间,电池不得爆炸、起火。5.5穿刺试验
用6mm~8mm的钢钉从蓄电池正面贯穿,蓄电池不得爆炸、起火;允许电池变形和电解液泄漏。
5.621:(A)充电性能
蓄电池经2Is(A)恒流充电后,再用11:(A)电流恒流放电至10V,其放电时间不应少于2h26min。5.720℃放电性能
蓄电池按6.9试验时,在20℃土5℃条件下,放电时间应不低于表1的规定值。表120℃放电性能
恒流放电电流/A
3-18℃放电性能
终止电压/V
最少放电时间
蓄电池按6.10试验时,在一18℃土2℃条件下,放电时间应不低于表2的规定值。表2-18℃放电性能
恒流放电电流/A
5.950℃放电性能
终止电压/V
最少放电时间
2h18min
蓄电池按6.11试验时,在50℃2℃条件下,放电时间应不低于表3的规定值。表350℃放电性能
恒流放电电流/A
5.10荷电保持能力
终止电压/V
蓄电池按6.12试验时,其放电时间不少于2h。2
最少放电时间
2h15min
5.11单体蓄电池安全阀工作能力GB/T18332.2—2001
单体蓄电池按6.13试验时,不得破裂爆炸,但允许漏液和变形。5.12循环寿命
蓄电池按6.14试验时,循环寿命不少于300次,试验期间不得漏液。5.13耐振动性能
蓄电池按6.15试验时,不允许出现放电电流锐变、电压异常、电池壳变形、电解液溢出等现象。蓄电池放电容量不低于其额定容量值。5.14贮存
蓄电池按6.16贮存12个月,其放电时间应不低于表1的规定值。6试验方法
6.1试验条件
6.1.1环境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试验应在温度15~35℃、相对湿度25%~85%、大气压力86~106kPa环境中进行。
6.1.2测量仪器、仪表
6.1.2.1量程
所用仪表量程应随被测电压或电流数值改变,指针式仪表读数应在量程的后三分之一范围内。6.1.2.2准确度
a)电压表:准确度不低于0.5级,其内阻至少为1kQ/V;b)电流表:准确度不低于0.5级;c)温度计:具有适当的量程,其分度值不大于1℃,标定准确度不低于0.5℃;d)计时器:按时、分、秒分度,准确度为士1%;e)密度计:具有适当的量程,每个分度值不大于0.005g/cm;f)测量尺寸的量具:分度值不大于1mm;g)秤量重量的衡器:准确度为士0.05%以上。6.2外观
用目测法检查蓄电池的外观。
6.3极性
用电压表或反极仪检测蓄电池极性。6.4外形尺寸及重量
用量具和衡器测量蓄电池的外形尺寸及重量。6.5蓄电池的充电
在20C十5C通风环境条件下,蓄电池先用11:(A)电流放电至10V,然后以1I:(A)电流恒流充电最多3h,其间当一△V=10mV或dT/dt=0.3℃/min再转0.151:(A)充电6h(或采用由用户与制造厂协商认可的充电方法)。
6.6短路试验
按6.5充电后,将蓄电池经外部短路,外部线路电阻应小于50mQ,短路时间5min。6.7穿刺试验
按6.5充电后,用6~8mm的钢钉从蓄电池正面迅速贯穿,该试验应在保护装置中进行。6.821s(A)充电性能
在20℃士5℃通风环境条件下,蓄电池以1I:(A)恒电流放电至10V,然后用21:(A)恒电流充电80min,搁置0.5h~1h后,再以1I:(A)恒电流放电至10V。3
6.920℃放电性能
GB/T18332.2—2001
按6.5条充电的蓄电池,在20℃土5℃条件下搁置1~4h,然后在同一温度下按表1规定放电。注:在进行1Is(A)恒流放电试验时,允许重复5次循环。当某一次循环符合要求时,即可进行下一项试验。6.10-18℃放电性能
蓄电池按6.5充电后,在一18℃土2℃条件下搁置不少于16h,不多于24h。然后在同一温度下按表2规定进行放电。
6.1150℃放电性能
蓄电池按6.5充电后,在50℃土2℃条件下搁置不少于5h,然后在同一温度下按表3规定进行放电。
6.12荷电保持能力
蓄电池按6.5充电后,在20℃士5℃条件下以开路状态搁置28d,然后在同一温度下以1I:(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10V。
6.13单体蓄电池安全阀工作能力在20℃土5℃条件下,蓄电池以1Is(A)电流放电到终止电压0V后,再将电流增大至2Is(A)并保持10min。
注:做试验时必须谨慎,蓄电池应在安全防爆装置中进行。6.14循环寿命
寿命试验前,蓄电池应以1Is(A)电流放电到终止电压10V,在20℃土5℃环境中,按表4规定进行循环寿命试验。
表4寿命试验
循环次数
11s(A)
1Is(A)
lIg(A)
按6.5充电
重复1~5循环的试验
11s(A)
2h16min
2h16min
1Is(A)放电至10V
1I:(A)放电至10V
1I:(A)放电至10V
50次循环为一周期,第50次循环结束后,蓄电池允许开路搁置1d~3d,然后再进行下一周期循环试验。
重复1~50次循环,直至任一周期的第50次循环的放电时间低于2h15min,这时应按第50次循环的方式再做一次循环。
当连续2次放电时间都低于2h15min时,蓄电池寿命即为终止。试验结束时,循环寿命为累计的循环次数。6.15耐振动性能
蓄电池按6.5充电后,紧固到振动试验台上,按下述条件进行试验:a)放电电流:1I:(A);
b)振动方向:上下单振动;
c)振动频率,30~35Hz
d)最大加速度:30m/s2;
e)振动时间;2h。
6.16贮存
半荷电态蓄电池在相对湿度45%85%的环境中贮存12个月,贮存期间环境温度不得超出20℃4
GB/T18332.2—2001
土10℃。贮存期满后,蓄电池按6.5充电,并按5.4中表1规定放电。允许蓄电池以1Ia(A)电流进行最多至5次充放电循环。
检验规则
检验分类、试验项目、要求、试验方法、样品数量、试验周期见表5。表5检验项目
检验分类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2
检验项目
外观、极性
外形尺寸及重量
20℃放电性能1)
20℃放电性能
50℃放电性能
安全气阀工作能力
短路试验
-18℃放电性能
荷电保持能力
耐振动性能
穿刺试验
循环寿命
1)仅按5.4表1测定1Is(A)放电性能。要求条文号
5.1和5.2
2)型式检验产品,必须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7.2出厂检验
试验方法条文号
6.2和6.3
样品数
500只内(含500只)抽5只
500只以上抽10只
2只蓄电池
2只蓄电池
2只蓄电池
2只蓄电池
每年一次
7.2.1每批产品出厂前应在该批产品中随机抽样进行出厂检验,在出厂检验的20℃放电性能检验项目中,所有蓄电池样品的1I:(A)放电容量差应不大于士5%。7.2.2在出厂检验中,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应将该批产品退回生产部门返工普检,然后再次提交验收。若再次检验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3型式检验
7.3.1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和老产品转产,
b)转厂;wwW.bzxz.Net
c)停产后复产;
d)结构、工艺或材料有重大改变;e)合同规定。
7.3.2判定规则
在型式检验中,若有一项不合格时,应判定为不合格。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标志
8.1.1蓄电池产品上应有下列标志:5
a)制造厂名;
b)产品型号或规格;
c)制造日期;
d)商标;
e)极性符号。
8.1.2包装箱外壁应有下列标志:GB/T18332.2—2001
a)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制造厂名、厂址、邮编;b)产品标准编号;
c)每箱的净重和毛重;
d)标明防潮、不准倒置、轻放等标志。8.2包装
8.2.1蓄电池的包装应符合防潮防振的要求。8.2.2包装箱内应装入随同产品提供的文件:a)装箱单(指多只包装);
b)产品合格证;
c)产品使用说明书。
8.3运输
8.3.1蓄电池应在放电态下运输,在运输中不得受剧烈机械冲撞、曝晒、雨淋、不得倒置。8.3.2蓄电池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搬轻放,严防摔掷、翻滚、重压。8.4贮存
8.4.1蓄电池应贮存在温度一5~35℃干燥、清洁及通风良好的仓库内。8.4.2应不受阳光直射,远离热源。8.4.3贮存时,蓄电池不得倒置及卧放,并避免机械冲击和重压。6
如表A1所示。
10QNY5
10QNY7
10QNY10
10QNY18
10QNF10
10QNF20
10QNF30
10QNF60
10QNF80
10QNF100
标称电压
GB/T18332.2—2001
附录A
(提示的附录)
蓄电池外形尺寸和重量
额定容量Cs
外形尺寸/mm
1)根据电动道路车辆发展的需要,可增加新的规格、型号和标准的外形尺寸。2)此重量不包括蓄电池装配组件重量。高
重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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