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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7/ 782-2015

中文名称:包装用纸和纸板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

所属省份: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5-03-23

实施日期:2015-09-23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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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85.010

中标分类号:Y30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替代以下标准:DB37/ 782-2007。

相关单位信息

发布部门: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本文件是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782-2015《包装用纸和纸板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规定了包装用纸和纸板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计算方法、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和节能管理与措施,适用于包装用纸和纸板生产企业。

部分标准内容

DB37/782—2015(代替DB37/782—2007)
包装用纸和纸板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2015-03-23 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09-23 实施
本标准第6章为强制性条款。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37/782—2007《包装用纸和纸板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与 DB37/782—2007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重新修订了包装用纸和纸板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增加了包装用纸和纸板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生活用能定义;调整简化了 4.1 企业实际(生产)消耗的各种能源条款;4.3 能耗统计方法增加了电力和热力折算系数;根据原料结构和生产条件的变化,调整了包装用纸和纸板产品品种;增加了节能管理与措施。
本标准提出单位: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本标准由山东省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轻工业协会、山东省造纸工业研究设计院、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平、唐毅、靳明利、主泽风、崔章、季李前、李正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工业包装用纸和纸板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计算方法、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和节能管理与措施。本标准适用于包装用纸和纸板生产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29454 制浆造纸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DB37/738 热电联产供电标准煤耗限额术语和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纸
经适当处理过的植物纤维等沉积到适当的成型设备上,经干燥或粘合制成的均匀的片状物(不包括纸板)。
3.2 纸板
定量相对较高的纸种。
3.3 纸浆
由植物纤维原料通过不同方法制得的用于造纸的纤维状物质。
3.4 包装用纸和纸板产品综合能耗
在统计报告期内包装用纸和纸板产品生产全过程消耗的各种能源总量,单位为 tce(吨标准煤)。
3.6 包装用纸和纸板主要生产系统
通常采用国内废纸、国外废纸、商品浆板(也包含自制浆)等为纤维原料生产包装用纸和纸板。纤维原料经计量进入制浆工序开始,到成品纸和纸板入库为止的有关工序组成的完整的工艺过程和装备。通常包括废纸制浆、打浆、调成、流送、抄纸、复卷、切纸、选纸、包装、机内涂布、机外涂布,以及直接为生产系统配备的辅料制备系统、涂料制备系统、真空系统、压缩空气系统、热风干燥系统、纸机通风系统、干湿损纸回收处理系统、纸机通汽和冷凝水回收系统、白水回收系统、纸机供水和高压供水系统等。
3.7 辅助生产系统
为生产系统工艺装置配置的工艺过程、设施和设备,其中包括动力、供电、机修、供水、供气、采暖、制冷、仪表和场内原料场以及安全、环保装置。
3.8 附属生产系统
为生产系统专门配置的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其中包括办公室、操作室、休息室、更衣室、中控室、中心化验室、成品检验室等。
3.9 生活用能
企业系统内的宿舍、学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商业服务和托儿幼教等直接用于生活方面的能耗。
3.10 能源损耗
能源及耗能工质在企业内部进行贮存、转换及分配中的损耗。

4 技术要求
4.1 企业实际(生产)消耗的各种能源
4.1.1 企业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包括:一次能源(原煤、油、天然气等),二次能源(电、蒸汽等),使用的耗能工质(水、氮气、压缩空气等)所消耗的能源。
4.1.2 企业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是指用于生产活动的各种能源。它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用能,不包括生活用能和批准的基建项目用能。
4.2 能耗统计范围
4.2.1 企业包装用纸和纸板产品能源消耗统计范围包括生产全过程消耗的一次能源、二次能源。生产耗能工质所消耗的能源应统计在能源消耗量中。
4.2.2 企业回收的余热,属于节约循环利用,不属于外购能源,在统计计算时,应避免和外购能源重复计算。余热回收利用装置用能应计入能耗。企业自备热电厂时,由热电厂送入生产系统的电和汽,按外购电和汽进行统计计算,自备热电厂能耗限额应符合 DB37/738 规定。
4.2.3 企业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能源消耗量,能直接计入产品的,应直接计入产品,不能直接计入产品的,以及能源损失量,应按消耗比例法进行分摊。
4.3 能耗统计方法
4.3.1 企业投入的各种能源、耗能工质、外购电和汽,均应折算为标准煤计算。电力折算系数为 0.1229 kgce/kWh,热力折算系数为 0.03412 kgce/MJ。各种能源的热值以企业在统计报告期内实测的热值为准。没有实测条件的,采用附录A中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二次能源及耗能工质均按相应能源等当量折算,折算系数按附录B。企业能源转换自产(自备热电厂除外)时,按实际投入的能源实物量折算标准煤量;企业回收的余热按热力的折算系数,余热发电统一按电力的折算系数折算。
4.3.2 能源消耗量的统计、换算应包括各个生产环节和系统,既不重复,又不应漏计。

5 计算方法
5.1 综合能耗的计算
5.1.1 主要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应按公式(1)计算:
E = Σ (e_i * P_i)
式中:
E 为企业主要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单位为吨标准煤(tce);
e_i 为在统计报告期内企业主要生产系统投入的各种能源实物量,单位为实物量单位;
P_i 为某种能源折标准煤系数;
n 为投入的能源种类数。
5.1.2 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及损耗应按公式(2)计算:
E = Σ (e_i * P_i)
式中:
E 为企业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及损耗,单位为吨标准煤(tce);
e_i 为在统计报告期内企业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投入的各种能源实物量及损耗,单位为实物量单位。
5.2 包装用纸和纸板产品综合能耗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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