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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917-1994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917-1994

中文名称:食品添加剂 液体二氧化碳(发酵法)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94-03-15

实施日期:1994-01-02

作废日期:2006-07-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183657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食品技术>>香料和调料、食品添加剂>>67.220.20食品添加剂

中标分类号:食品>>食品添加剂与食用香料>>X41天然食品添加剂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替代GB 1917-1980;被GB 10621-2006代替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平装16开, 页数:9, 字数:13千字

标准价格:10.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北京酒精厂

归口单位: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液体二氧化碳(发酵法)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发酵法生产酒精过程中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气体,经水洗、净化、干燥、冷却、加压而制得的用钢瓶或贮罐(车)充装的液体二氧化碳。本品主要用于碳酸饮料,也可用于食品加工、食品保鲜及贮存。 GB 1917-1994 食品添加剂 液体二氧化碳(发酵法) GB1917-1994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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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液体二氧化
(发酵法)
Food additive
Liquid carbon dioxide
(from alcohol fermentation plant)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GB 1917--94
代替GB1917—80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液体二氧化碳(发酵法)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发酵法生产酒精过程中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气体,经水洗、净化、干燥、冷却、加压而制得的用钢瓶或贮(车)充装的液体二氧化碳。本品主要用于碳酸饮料,也可用于食品加工、食品保鲜及贮存。引用标准
化学试剂滴定分析(容量分析)用标准溶液的制备GB 601
GB603化学试剂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GB1250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实验室用水规格
GB6682
GB 8170
3技术要求
3.1性状
数值修约规则
本品为无色气体,无异味。
3.2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1要求。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03-15批准1994-12-01实施
含量,%(V/V)
游离水,%(m/m)
醇类(以乙醇计),mg/L
4试验方法
4.1总则
GB 1917--94
优等品
4.1.1所用水,应符合GB6682三级(或三级以上)水规格要求。4.1.2所用试剂除另有注明外,均指分析纯。4.1.3数字修约按GB8170;判定按GB1250修约值比较法进行。4.1.4游离水的测定,必须先于二氧化碳含量和油分的测定。4.2游离水的测定
4.2.1仪器与设备
工业用天平,感量0.2g;
倒瓶机。
4.2.2分析步骤
符合试验
不得检出
合格品
将被测样品钢瓶放在倒瓶机上,倾斜倒置(瓶口向下),静止5min后,缓慢开启瓶口阀,让钢瓶中的游离水流入一个已知质量的、洁净干燥的容器中,直至有少量二氧化碳喷出时,立即关闭瓶口阀。称量容器加游离水的质量。
4.2.3计算
X=m=m × 100
式中;X—
样品中游离水的含量,%(m/m),容器加游离水的质量,g;
m —容器的质量,g;
钢瓶中二氧化碳的质量,名。
所得结果表示至一位小数。
4.3二氧化碳含量的测定
4.3.1原理
二氧化碳气可被氢氧化钾溶液吸收,根据吸收前后气体体积之差,直接在二氧化碳测定仪上读取其体积的百分含量。
4.3.2试剂和溶液
氢氧化钾(GB2306),300g/L溶液:称取300g氢氧化钾,溶于适量水中,稀释至1000mL。4.3.3仪器
L型二氧化碳测定仪示意图参见附录A(参考件),吸收器容积100土0.5mL,其中99~100mL处511
分度值为0.05mL,允许误差为0.01mL。4.3.4分析步骤
4.3.4.1仪器的准备
GB 1917--94
a。按L型二氧化碳测定仪使用说明书安装调试,检查各部件无损并不得漏气。b。在钢瓶口装上减压阀,减压阀出口连接一根橡胶管,开启总阀后,缓慢打开减压阀,控制气体流量适中、稳定。
4.3.4.2取样与测定
a.,打开L型二氧化碳测定仪的二通旋塞C、D,将样品钢瓶减压阀上的橡胶管与旋塞C处的玻璃管相连,让样品气充分置换测定仪及其连接管道中的空气(置换用气应大于被置换容积的10倍),关闭旋塞D,再关闭旋塞C,取下橡胶管。迅速旋转旋塞D数次,使仪器内的压力与大气压相平衡,确保取样体积的一致性。
b.向滴液漏斗B中注入105mL氢氧化钾溶液(4.3.2)。缓慢开启旋塞D,让氢氧化钾溶液流入吸收器A,当氢氧化钾溶液不再流入A时,说明二氧化碳已被吸收完全,关闭旋塞D,将测定仪旋转成90°,读取吸收器A细管液面所指刻度,即为二氧化碳的含量。所得结果表示至一位小数。
4.3.5结果的允许差
两次测定值之差不得超过0.1%。4.4醇类的测定
4.4.1源理
在酸性溶液中,乙醇被重铬酸钾氧化成乙酸,相应少量的重铬酸钾被还原成绿色三价铬离子,由于重铬酸钾大大过量,绿色不明显,所以是根据溶液的混合色的深浅与标准管比较而定量的。4.4.2试剂和溶液
4.4.2.1重铬酸钾(GB642),饱和溶液;4.4.2.295%乙醇(GB679)100g/L乙醇标准溶液:吸取20℃的95.0%(V/V))乙醇13.34mL,加水稀释至100mL。4.4.2.3乙醇标准使用液的制备
吸取乙醇标准溶液(4.4.2.2)1.50.5.00mL,分别置于甲、乙两个100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甲瓶为1500mg/L、乙瓶为5000mg/L乙醇标准使用液。4.4.2.4浓硫酸(GB625),密度约1.84。4.4.3仪器
转子流量计,20~100ml/min。
比色管,25、50mL。
4.4.4分析步骤
4.4.4.1样品的制备
a,将减压阀出口接一橡胶管,开启总阀后,缓慢打开减压阀,连接转子流量计,调节气体流速为50 ml./min。
b.取一支洁净、干燥的50mL比色管,先加20mL冷水,然后将流量计出口的橡胶管插入比色管内的水中(距管底约0.5cm),通气20min,即取样1000mL。4.4.4.2测定
8、吸取甲、乙瓶标准使用液(4.4.2.3)、水和制得的样品液(4.4.4.1)各5.00mL,分别置于甲、乙、丙、丁四支25mL比色管中。.b.然后,向上述各管各加1.0mL浓硫酸、0.8mL饱和重铬酸钾溶液,迅速摇勾,静置5min后比色。
GB 1917--94
若样品管颜色浅于甲管,即小于30mg/L乙醇,判为优等品,深于甲管,浅于乙管,即小于100mg/L乙醇,判为合格品。若深于乙管,即含乙醇超过100mg/L,则判不合格。4.5气味的测定
在50mL的烧杯中加入新煮沸放冷的水20mL(温度不得超过10℃),然后,开启钢瓶总阀,再打开减压阀,通入二氧化碳气20min,用鼻子嗅闻,水中应无异臭和杂味。4.6酸度的测定
4.6.1溶液和仪器
4.6.1.1转子流量计,20~100mL/min,4.6.1.2甲基橙指示剂,1g/L溶液,按GB603制备4.6.1.3盐酸(GB622),c(HCl)=0.01mol/L溶液:按GB601制备0.1mol/L盐酸溶液,然后准确稀释10倍。
4.6.2测定
取新煮沸放冷的水100mL,如0.2mL甲基橙指示液,混匀后,分别置于甲、乙两支50mL比色管中。向乙管中加入1.0mLc(HC!)=0.01mol/L盐酸溶液(4.6.1.3),按醇类样品制备方法向甲管中通入1000mL样品气体,然后目视比色,其甲管显示的颜色不得深于乙管,若甲管溶液颜色深于乙管,则判为不合格。
4.7油分的测定
将钢瓶瓶口阀处扎紧一个干燥无油的布口袋,把钢瓶倾斜一定角度,打开瓶口阀,让适量二氧化碳迅速流入布袋中。从布袋中迅速称取10g干冰,于配有一7cm2实验室用玻璃表面血的定量滤纸上,待二氧化碳蒸发后,用目视检查滤纸,不得有油迹出现。5检验规则
5.1产品按批验收。生产厂以每一班次生产的且经包装出厂的、具有同一产品名称、批号、规格和同样质量证明书的产品视为一批。
5.2取样方法
按表2随机抽取样本。
批量范围
26~150
151~1 200
1 201 ~~3 500
≥3501
5.3交收检验(出厂检验)
样本大小
5.3.1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负责,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符合本标准要求,并签发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5.3.2交收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含量、醇类、气味、油分及净质量。5.3.3判定规则
以单项判定。如抽取的样本(任何一瓶)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与生产厂协商,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的样品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受货方可在到货30d内,向供货方提出退货或协商解决。516
5.4例行检验(型式检验)
GB 1917—94
有下列情况之-者须进行例行检验。5.4.1
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季度进行一次,原辅材料、工艺过程有较大变化时;b.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国家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产品质量抽查时。5.4.2
型式检验项目为表1全部指标。
5.4.3判定规则
同5.3.3。
5.5若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选定仲裁单位委托其检验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充装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的钢瓶必须符合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有关压力容器的法规,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6.2钢瓶充装二氧化碳的充装量和充装压力也应符合国家《气瓶安全监规程》和有关压力容器的法规。
6.3充装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发酵法)的钢瓶应专用,瓶体表面漆为铝白色,瓶口阀下锥形部分喷成3~4cm红色圆环作为专用标记。并有明显的“食品添加剂”字样。6.4用户将空瓶返回生产厂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留有余压,并不得低于0.2 MPa。6.5生产厂在充装二氧化碳前,必须检查有无余气或其他杂物。如不符合要求,则必须作相应的严格处理,方可充装。
6.6装有产品的钢瓶必须戴好安全帽。而且钢瓶不得有任何漏气之处。6.7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出厂时,应附有质量合格证。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净质量(kg)、本标准号及其等级,并有明显的“食品添加剂”字样及发酵法专用标志。6.8液体二氧化碳钢瓶应竖立式存放在阴凉、通风、干燥处,所有充装液体二氧化碳的容器都应避免受热或在日光下曝晒。
6.9生产厂应保证钢瓶充装的食品添加剂液体二氧化碳的贮存期,从生产之日起为一年。6.10‘食品添加剂液体二氧化碳的生产、运输、贮存、使用中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7其他
在遵照本标准运输、贮存条件下,生产厂应保证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对使用者不产生毒性污染。517
GB 1917—94
附录A
L型二氟化碳测定仪示意图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参考件)
A一二氧化碳吸收器;B-滴液漏斗,容积为120 mL,在 108mL 处有一刻线标记;C.D-两通旋塞
GB1917-94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技术归口。本标准由北京酿酒总厂、天津酒精厂、北京市卫生防疫站、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传林、衰浩、王松、杨淑坤、余雅文、田栖静。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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