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化工行业标准(HG) > HG/T 20649-1998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HG/T 20649-199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HG/T 20649-1998

中文名称: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标准类别:化工行业标准(HG)

英文名称: Chemical Enterprise General Plan Transportation Design Specification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98-06-22

实施日期:2000-06-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K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71.010

中标分类号:化工>>化工综合>>G0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替代HGJ 1-1985

出版信息

页数:128页

标准价格:45.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发布部门: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标准简介

本规范适用于除化工矿山企业外的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 HG/T 20649-1998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HG/T20649-1998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图片预览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HG/T20649-1998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General Plot Plan and Transportation ofChemical Industrial Enterprises1998—06-22发布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1999—01—01实施
标准名称
化工装置管道布置设计
化工装置管道机械设计
化工装置自控工程设计
自控专业设计管理规定
自控专业工程设计文件
的编制规定
自控专业工程设计文件
深度的规定
自控专业工程设计用典
型图表及标准目录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
化工企业汽车运输设计
运营费计算规定
化工企业铁路运输设计
运营费计算规定
总体模型设计规定
HG/T 20549-1998
HG/T 20645-1998
HG/T 20636-1998
HG/T-20637--1998
HG/T 20638-1998
HG/T 20639--1998
HG/T 20649--1998
HG/T 20650--1998
HG/T 20651-1998
HG/T 20647-1998
设备布置模型设计规定|HG/T20648--1998组织单位
全国化工工艺配管
设计技术中心站
全国化工工艺配管
设计技术中心站
全国化工自动控制
设计技术中心站
全国化工总图运输
设计技术中心站
全国化工总图运输
设计技术中心站
全国化工总图运输
设计技术中心站
全国化工模型设计
技术中心站
全国化工模型设计
技术中心站
主编单位
全国化工工艺配管
设计技术中心站
中国成达化学工程
中国成达化学工程
公司等
全国化工总图运输
设计技术中心站
中国天辰化学工程
吉化集团设计院
全国化工模型设计
技术中心站
全国化工模型设计
技术中心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General Plot Plan and Transportation ofChemical Industrial EnterprisesHG/T20649—1998
主编单位:全国化工总图运输设计技术中心站批准部门: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实施日期:一九九年一月 一日 全国化工工程建设标准编辑中心(原化工部工程建设标准编辑中心)1999北京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化学工业部司局化建标发(1995)33号文下达的任务进行修订的。本规范内容包括:总则、厂址选择、化工区总体布置、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管线综合布置、绿化设计、运输设计和四个附录。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总结了原规范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广泛征求了各使用单位意见,并作了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对原规范所有章节进行了补充、修改,最后由原化工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由原化工部总图运输设计技术中心站主编,中国成达化学工程公司、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中国天辰化学工程公司、中国华陆工程公司、南京化学工业公司设计院等参加了编制工作。
胡兆玲阎梁高学兰章名黎宋小光李重清主要起草人:倪嘉贤
厂址选择
2.1一般规定
2.2技术要求
2.3居住区
3化工区总体布置
3.1般规定
3.2交通运输
3.3公用工程设施
3.4仓储设施
3.5居住区
3.6施工基地及施工用地
3.7固体废物堆场
总平面布置.
般规定
4.2生产设施
43辅助生产及公用工程设施
4.4仓储设施
运输设施
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
竖向设计
一般规定
5.2设计标高的确定
5.3阶梯式竖向设计
5.4场地排水
5.5土(石)方工程
管线综合布置
一般规定
6.2地下管线..
6.3地上管线
绿化设计
般规定
7.2缘化布置及植物选择
7.3卫生防护林带
8运输设计
般规定
(2)
(3)
(3)
(5)
(7)
+++++++++
(37)
(38)
8.2企业铁路
8.3广内道路及汽车运输
8.4企业码头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附录A建筑系数和利用系数的计算:+
附录B土壤松散系数·
附录C厂区绿地率的计算
附录D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条文说明
(49)
1总则
1.0.1为统一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特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除化工矿山企业外的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1.0.3·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因地制宜,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1.0.4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应做到:符合国情,布置合理,生产安全,生活方便,技术先进,保护环境,节省投资,运营费低,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1.0.5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时,应进行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设计方案。1.0.6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安全、卫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和城市规划等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在抗震设防烈度六度及以上的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特殊自然条件的地区建设化工企业时,尚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2厂址选择
2.1般规定
2.1.1厂址选择应由有关部门和有关专业协同进行,并对建厂条件进行深人的调查研究。2.1.2厂址选择应进行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好的广址。
2.1.3厂址应符合国家工业布局,并和当地城市及工业区总体规划相协调。2.1.4厂址选择时应同时选择确定居住区、交通运输设施、公用工程设施及环境保护工程等的建设地点。
2.1.5广址宜靠近主要原料和燃料供应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及协作条件好的地区。2.1.6厂址应具有方便、畅通和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临江、河、湖、海的厂址,当通航条件能满足工厂运输要求时,应充分利用水路运输,且厂址宜靠近适于建设码头的地段。2.1.7厂址应有充足、可靠、符合生产和生活要求的水源和电源,且能满足企业发展需要。2.1.8厂址宜靠近可供依托的城镇或职工生活方便的地区,并应位于城镇或居往住的全年最多频率风向的下风向或最少频率风向的上风向。2.1.9排放或散发大量有害气体的企业,其厂址不宜选择在经常发生逆温层较低、厚度较大的地区及全年静风频率超过45%的地区。2.1.10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厂不应在噪声敏感区域内选择厂址;对外部噪声敏感的工厂,应根据其正常生产运行的要求,避免在产生噪声污染的环境中选择厂址。2.1.11不应在下列地段或地区选择厂址:1发震断层及地震基本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2工程地质严重不良地段。
3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及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4国家规定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5对飞机起降、电台通信、电视传播、雷达导航和天文、气象、地震观测及重要军事设施等规定的影响范围内。
6不能确保安全的水库,在库坝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7易受洪水危害,或防洪工程量狠大,尚难以确保工厂安全的地段。8在爆破危险区范围内。
9大型尾矿库及废料场下方。
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区。10
供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
全年静风频率超过60%的地区。
2.2技术要求
2.2.1厂址应具有建设必需的场地面积和宜于建厂的地形,场地外形尽可能简单。并应根据工厂发展规划的需要,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2.2.2厂址的自然地形,应有利于工厂布置、厂内运输、场地排水及减少土(石)方工程等,且自然地面坡度不宜大于5%。
2.2.3广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2.2.4广址应不受洪水、潮水和内涝威胁,其防洪标准应按表2.2.4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本规范2.2.5的规定。其它防洪要求,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规定。
表2.2.4防洪标准
企业规模
特大型
注:①企业规模的划分按国家现行的规定执行(下同)):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200~~100
100~50
②滨海的中型及以上的化工企业,当按表2.2.4的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应采用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③当企业受洪水淹没后,损失巨大,影响严重,恢复生产所需时间较长的,其防洪标准可取表中的上限或提高一级;
当企业遵受洪灾后,其损失和影响较小,很快可恢复生产的,其防洪标准可按表中规定的下限确定:
④辅助生产设施区如单独进行防护时,其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但对生产有较大的直接影响的设施(如自备电站、全厂总变电站等)的防洪标准不得降低。2.2.5当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可能引起爆炸或导致毒液、毒气、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扩散时,其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中、小型化工企业,其企业规模应提高两级后,按本规范表2.2.4的规定确定其防洪标准。
2对特大、大型化工企业,除采用本规范表2.2.4中1级的最高防洪标准外,尚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2.2.6当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应避开受山洪威胁的地段,当不可避免时,应具有可靠的截洪或排洪措施。并应对山坡的稳定性作出评价,确定其对工程有无危害。2.3居住区
2.3.1居住区用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城市或工业区的总体规划。3
2.3.2居住区与工厂区及其它设施之间的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3.3位于城郊的企业,其居住区宜靠近城镇。2.3.4居住区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及山坡地。在利用山坡地带作为居住区时,应选择阳坡且不窝风的地段,并应注意山洪及不良工程地质的影响。2.3.5居住区场地应不被洪水、潮水和内涝水淹没,其场地防洪标准应按当地城镇防洪标谁的规定确定
2.3.6居住区用地应选择在工厂区全年最多频率风向的上风向或侧风向。3化工区总体布置
3.1般规定
3.1.1化工区总体布置应根据当地的经济政策、自然条件、现状特点和化工区近期建设项目及远期发展规划等进行编制。并应进行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3.1.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化工区总体布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在非城市规划区内的化工区总体布置,应以保护当地环境防止污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合理有效利用土地等原则进行编制,并应与当地的地区规划相协调。3.1.3在工业区内的化工区总体布置,应符合工业区的总体规划。并应尽量利用工业区的基础设施。
3.1.4现有化工区进行改建、扩建时,其总体布置不得妨碍城镇的发展,危害城镇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镇的环境及影响城镇各项功能的协调。3.1.5化工区中的生产、辅助生产、公用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等设施,以及居住区、环境保护工程、卫生防护带、防洪排涝工程、施工基地及固体废物堆场等,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www.bzxz.net
1根据规划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功能,合理布置,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尽量避免拆迁村庄,有效地利用土地。
2在总体布置中,应为形成有投资吸力的环境创造有利条件。3生产联系密切的工厂应靠近布置,并应满足相互间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业卫生及发展等要求。
4有利于各工厂的三废治理及综合利用,合理布置固体废物堆场的位置,尽量缩小污染范围。
5化工区的主要交通运输路线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布置,应有利于各工厂货物运输,方便厂际间生产联系,物流顺畅,路线短捷,并应满足职工工作和生活的需要。结合各工厂的布置,在区内宜规划机动车车位用地。化工区的主要交通运输路线应与当地交通运输路线相协调,并和区外路线有合理的衔接。
6分期建设时,应以近期为主,近远期结合,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当无远期产品规划时,应根据生产的发展趋势及具体建设条件,至少在一个方向留出发展或转产的可能。3.1.6化工联合企业的总体布置,除按本规范3.1.5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根据联合企业生产大流程,结合各生产分厂内部的工艺流程和上下游分厂之间的物流流向及衔接状况进行总体布置,使联合企业的生产流程顺畅,减少折返与迁回。2公用工程设施应集中或分区集中布置,尽量靠近负荷中心,并应方便公用工程各类主干管和线路的出线,且短捷地与各用户相连通。5
3联合企业共用的仓储设施应集中布置,靠近铁路装卸线、码头陆域区,并尽量靠近当地主要道路。
仓储设施的所在地段应便于货流出人,并满足联合企业生产大流程顺捷的要求。4对于联合企业中有污染源的分厂,其布置应有利于缩小污染范围,并尽量避免对联合企业界外的影响。
3.1.7化工区位于机场附近时,其布置应满足机场净空区域对周围环境的要求。具体要求应符合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和现行的行业标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II)的规定。3.1.8化工区内或附近有气象台(站)时,化工区总体布置应符合气象观测对环境的技术要求。观测场应位于化工区的全年最多频率风向的上风向或最少频率风向的下风向;化工区内孤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距观测场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该建筑物或构筑物高度的3倍;成排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该距离不应小于其平均高度的10倍,且不应小于50m。3.1.9凡受洪水、潮水和内涝威胁的化工区,在布置中应充分利用已有的防洪、防潮及排涝设施。新建的防洪工程设施应一次建成。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的行业标准《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的规定。化工区内有关设施的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化工企业自备电站、总变电站的防洪标准,应与化工企业的防洪标准相一致:其它各类独立设施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服务对象的防洪要求确定。2化工区内独立石油库的防洪标准仁重现期(年):(1)石油库总容量等于或大于10000m2时为50年,(2)石油库总容量在500~<10000m时为25年。3化工废渣填埋场的防洪标准汇重现期(年):100年。3.1.10全厂性高架火炬应布置在化工区全年或夏季最多频率风向的下风向或最少频率风向的上风向。应避免火炬的辐射热、光亮、噪声、烟尘及有害气体对居住区及人员集中场所的影响。
高架火炬与下述设施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宜小于表3.1.10的规定。表3.1.10高架火炬卫生防护距离设施名称
厂前区
居住区
医院住院部
至火炬的距离
500~600
1500~2000
2500--3500
注:①表中距离按火炬中心至相邻设施中最近的建筑物的最外边轴线或边缘计算;②表中下限值适用于以下三种火炬头的高架火炬:采用附壁效应的火炬头;
用蒸汽直接助燃的火炬头;
用蒸汽与空气混合后送人火焰燃烧区的火炬头。③表中上限值适用于蒸汽与空气混合后送人火焰燃烧区,且蒸汽用量每小时大于10t的火炬头①本表不适用于注②,③以外的火炬。6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